公司發公告給予年終;卻沒造公告給予所規定的規則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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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112年度年終獎金發放有所問題
依公司公告如下:
一、發放說明:112年度之年終獎金,將以112年度出缺勤、不良品/作業異常、個人表現(含專業知識、作業熟悉度、工作效率、配合度等),及和111年度考績作比較(整體表現進步或變差)來作為個人核發之依據。
二、1.年資滿一年以上者(不含工安專員及工安助理):三個月(無全勤者依出勤狀況及對工作影響給予)。乙支大功者加發一個月,二支大功者加發二個月,三支大功者加發三個月,小功或嘉獎者依比例加發;乙支大過者扣除一個月,二支大過者扣除二個月,三支大過者不發給,小過或申誡(警告)者依比例扣除。
2.年資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者:一個月,並以到職天數依比例計給(自到職日起至112.12.31日止)。
依以上公司規定詢問主管方面,是因為我個人評分方面是否哪裡有影響到年終發放問題嗎?
經主管像人事訊問後;人事是以你正常出勤時間計算 boss核定的
依出勤狀況我112年7月19日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目前是職災身分休養中,且依勞工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公司人事對於勞工請假規定辦法不熟悉,以導致我自身權益受損,因此提出勞資協議。
經協議過程中,公司代表拿出了5張「我從未看過的異常表現單,上面也並未有我個人簽名」,公司代表卻依這5張個人異常單表示個人表現很差,固給予15天年終獎金,對於年終給予部份並無違法。
已以上狀況的問題點如下:
1.公司再有發公告的狀況算是恩惠性給予嗎?
2.如認定是恩惠性給予,公司規定表示個人表現為主,卻拿出5張我並沒看過的個人異常單,上面也並未有為個人簽名這樣能提出債務不履行告訴嗎?
3.當初跟公司簽訂勞僱契約其實也忘記有沒有說到年終這部分,那就已沒有的狀況下來假設是恩惠性給予;這樣還有請求嗎?畢竟公司每年都會發公告;其公告內容都一樣。
f0ab8e55用戶
發表於 2024/03/05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