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造成失業補助和勞退6%短少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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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於108/1/28~108/11/15期間任職於某公司 倉儲專員
108/1/28到職~108/7/31期間為計時人員
108/8/1~108/11/15調整為正職人員 月薪為$28000(含伙食$2400)
108/11/8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 第1項 第2款於資遣 整個部門人員
在申請失業補助時發現 投保薪資和勞退6%異常
在108/12/12在勞工處進行調解
資方以勞保投保期限2月 8月按時申報 一切合乎法令 為由 調解失敗
請問
1.本人於108/1/28到職 108/2月因農曆年過年 以致工作時數短少 薪資$14025
公司以2月薪資$14025為由將原$21009的投保薪資調降為$15840的投保薪資
在108/9月將投保薪資調整到$30300
(6月/7月/8月平均薪資$28373)
(資方在108/8/18叫我們簽下升職單,108/11/18資遣(含預告10天)
請問這樣可以合理懷疑資方有故意損害勞方權益嗎?是否可算詐欺罪呢?
2.在離開公司後,公司將收件信箱全部關閉,原本的薪資條也都拿不到了,公司HR後來只用一張無法證明公司給予的表格傳給我們
這樣可以算毀滅證據嗎?
3.公司在3月到8月給予的6%勞退都是以投保薪資$15800來換算
可是這期間我實領薪資落在約$25000這樣合理嗎?
53a1320c用戶
發表於 2019/12/15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