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前公司的存證信函(毀損前公司教室佈置或放入私人背包)
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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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在2024/07/13收到存信函,內容【依據在托嬰中心113年6月份監視器設備錄影檔案顯示台端於離職前將班上教室佈置損毀或放入私人背包(提袋)中。此舉恐已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毀損罪及第336條業務侵占罪。請於本函收到後3日內聯絡該中心主任及7天內恢復原狀,逾期將依法究責請勿自誤,免於訟累。
本人跟同事在六月底前離職,也有在勞基法規定的日期告知,在離職前我們將教室佈置拆除,因為公司每個月都有主題規劃,那我們也合理的都把教室舊的佈置拆除,也方便後續老師做規劃,那前公司所說的那把私人物品放進提袋,那把老師自己的留在學校的瓶瓶罐罐的寶特瓶帶回家,納本人是有把佈置帶回家自行處理,但也是個人的的費用。
問題:
1.那會建議怎麼處理?
2.是否可以合理要求他給我們看監視器?
3.聘用期間產出的東西都歸公司所有,而我們在離職前私自產出公司才財產。這是否為成立對方的優勢?我們的立場是覺得說教室佈置本身就屬於公司的消耗品,所以不算資產
4.他們要求恢復,是否符合規定?
5.公司要我們佈置,那我們可以是否購買全新的紙張給公司即可,沒義務佈置?
5.本人將自己購買的教室佈置帶回家,是否合理?
6.在公司離職交移清單,並沒有寫到教室佈置,是否就不成立?
7.若按照以下內容寄回前公司是否合理?
復貴中心中華民國113年 07月11日收到台端貴中心,查有關前揭函所指述之內容舆事實並不相符。按本人離職前所移除之佈置項目,皆為本人為便個人教學所需而自費購入之物品其權屬自屬於本人所有,本人自始至終並無贈與貴中心之意思,故人於離職時就本人所有物取回並回復佈置欄位原有樣貌,何來毀損或侵占,籲請貴中心謹言慎行,俾免觸法為禱。
69654c56用戶
發表於 2024/07/14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