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約期未滿要離職
勞資糾紛 其他 2045 次瀏覽事實經過: 目前位於診所工作,擔任診所助理,應徵時老闆娘有與我簽合約,合約內容為一年期限,若提前離職必須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並賠償一個月薪資及公司發放福利金。 我1/11號與老闆娘提出離職,13號中午她也與我對談,並告知我說 需要找到人上手後,我才可離職,我說那一個月的期限可以嗎?她的回應是她無法保證一個月內能找到合適的人。 問題: 我詢問過勞工局,勞工句解釋年資滿3個月未滿1年,於10天內提出申請即可離職。 我想詢問 我與公司簽立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力? 那我發現目前我手邊這一份合約 公司並無蓋公司大小章,只有蓋負責人印章也無負責人簽名。 這樣也有法律效力嗎? 目前應該如何讓我能順利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