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未休,可否用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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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突然想到在補習班已工作5年多從未休過特休,可否依照勞基法14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侵害權利,並要求被資遣,請求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
39ea40e1用戶 發表於 2020/01/17 19:08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1/17 19:46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應該僅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計算未休假之日數,請求雇主核發工資給您。很難說可以據此請求資遣費並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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