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三個月未給付全體員工薪水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310 次瀏覽
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份開始積欠全體員工薪資;公司負責人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下午向全體員工宣布除民國109年1月份薪資將不會於民國109年2月5日發放以外,而目前已積欠的民國108年12月份薪資將與民國109年2月份薪資一併於民國109年3月5日發放;最後,1月份薪資將於4月份與3月份薪資一併發放。
基於公司相信的立場,本人願與公司共體時艱,暫留在公司。
但於民國109年3月5日,公司並未如之前所說的發放12月份加2月份的薪資;且關於3月5日無法發放薪資一事,公司也沒有在事前向員工提供說明。
1. 想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民事告訴, 要求公司給付已積欠的薪資及資遣費等費用?
最後,因為本人準備要開始申請失業補助金的時候發現,發現公司從去年11月開始對本人的勞保級距有高薪低報的情況(本人去年8-10月配合公司放無薪假,11月開始不同意放無薪假),但每月薪資單上登記的勞保提報級距仍表示本人的勞保級距是以原薪資級距提報勞保。
2. 想請問這樣公司是否有涉及詐欺之嫌?
95668542用戶
發表於 2020/03/10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