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薪法令及合法性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809 次瀏覽
您好,目前在職4個月,當初有簽署最低服務年限一年,進入公司後發現有扣薪規定,雇主也會不時補上新扣薪相關工作規定,再公告讓員工簽名。

想詢問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查詢後有一說為:
顯然雇主對勞工之懲戒,可分為一般懲戒權與特別懲戒權,......後者則其懲戒權之基礎在法律規定之外,而係事業主之特別規定,屬「秩序罰」性質,本質上為違約處罰,其方式如罰錢、扣薪、罰加班、降級、延長試用期間等,此處罰必須事先明示且公告,程序並應合理妥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參照)

令勞動部相關及回覆如下:
勞動臺北FB〔106.12.15〕:工作規則雖可規定懲戒條款,然因勞工受僱從事工作係以獲取工資為目的,且勞基法明令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故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之罰款規定,至處罰扣薪一節,不得列為懲處手段。至於罰款以外之其他懲罰性規定之允當性,仍應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予審核。

請問員工犯錯後,若雇主依據違反內部規定,並在扣薪前讓勞工簽名後發薪,是否符合22條另有規定但書或雇主行使特別懲戒權,又或是簽名後即代表勞工同意而合法,謝謝。
105e8224用戶 發表於 2020/04/15 20:36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4/16 21:09
    回覆諮詢(19856)、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6)

    您好
    建議您攜帶勞動契約書、工作規則等與律師面談諮詢,以便完整解答您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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