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承認僱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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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透過先生關係進入公司擔任兼職人員工作5年多,公司未依法投勞健保,勞退,特休,也未經同意要我放無薪假,我以違反勞動契約要求遣散費,公司嗆我直接走法律程序 ,只好調解,調解不成立,因公司不承認僱用關係硬扯說我是承攬關係,因此想走法律途徑解決,但不會計算賠償問題,請問我該如何做呢!
04ecb1fa用戶 發表於 2019/07/30 13:01

2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7/30 13:41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定有明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你公司間屬於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會影響其後之主張。
    其次,若屬於僱傭關係,僱主依法應提繳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若未提繳,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再者,特休未休雇主應發給公工資。部分工時人員可依工時比例請求。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19/07/31 05:52
    回覆諮詢(848)、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在實務上其實非常常見,經常有公司主張清潔工、工友屬於勞務承攬外包,或高階主管和公司間屬於委任契約關係,所以非屬勞動契約,故不用適用勞動基準法,更不用投保勞保,藉此規避勞基法上的義務。
    
    首先我們得先分清楚委任、承攬、僱傭這三種契約的差異:
    1、委任:重在「一定事務之處理」。EX:律師受委任處理案件。(民法528條)
    2、承攬:重在「工作之完成」。EX:請居家經潔阿姨打掃家裡。(民法490條第1項)
    3、僱傭:重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服務,他方給付報酬」。EX:一般公司職員。(民法482條)
    
    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關係」因為考慮到員工與資方的不對等,司法實務在判斷勞動契約是否存在時,相較於委任、僱傭、承攬等契約名稱,其實反而更重視「從屬性」的判斷,亦即員工從屬於雇主,受雇主支配而成立之契約即為勞動契約,就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而所謂「從屬性」在司法實務的判斷標準約有:
    1、人格從屬性:勞工個人是否對於工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而是受雇主指揮、監督。
    2、經濟從屬性:勞工工作目的在於獲取工資,而非直接以為自己營利為目的。
    3、組織從屬性:勞工是否屬於雇主公司企業組織分工之一份子。
    
    因此,簡單的來說,只要您從事工作方式、時間是由老闆指定,受其指揮監督,薪資是由老闆約定時薪或月薪給付,而具有「從屬性」,就有勞基法之適用,則公司公司未依法投勞健保,勞退,特休等即違法。
    
    所以在為將來調解不成,進訴訟的準備,建議您開始蒐集得以證明「從屬性」之相關證據,例如工作規則、薪資明細、打卡記錄等,以保全您相關權利。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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