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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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
我本身是位宅配業者司機,我的薪資來源就是送貨跟收貨,以件抽成計算薪資,我有一位剛服務兩個月的客戶目前該名客戶每月佔我薪資所得大概將近2萬元上下,而公司經理日前告訴我,叫我服務到5月25日(等於服務三個月),然後該客戶經理要拿回去重新分配給其他人
公司近日提供給我三家客戶名單,而分別於5月初,5月中旬以及5月底左右分別開始叫我去服務這三家客戶,這三家客戶分別處於新北市五股地區跟新莊地區,但目前瞭解這三家客戶卻沒有原本服務兩個月的客戶的運能,而公司只是用了三家新客戶交換了我目前的這間大客戶,而且也造成我作業上的複雜度以及我體能上的負荷增加
以上這個情況不知道這樣公司是否違反了以下條款
勞基法10-1條當中的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當中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如果是,我是否能夠行使勞基法第十四條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那我接下來該做哪些動作呢
懇請給予建議
謝謝
a4707217用戶
發表於 2020/05/06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