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復職被強制調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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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為公司的行銷部門主管,在申請育嬰留停半年期間得知我的部門無預警被公司解散,公司解散部門並未有任何營業困難或是業務緊縮等事實,僅單方面說因公司營運方向調職而變動。

預計我下個月回公司後,人事必定會在我復職時強制安排我到別的部門,想請問:

1. 我原本職位為經理,復職後依法可變動我的「經理職位」嗎?

2. 復職後,公司是否能因復職的職位/職務不同(如變動為非管理職)而調降我的薪資?

3. 如我不接受人事以「新部門/職位」讓我復職,我是否有權利可以要求公司以「非自願離職」的方式資遣我?

先前有諮詢到一位律師說,就算公司對我的調職符合「調動五原則」,但只要在我復職時,公司提供復職的職位/工作內容/職稱跟「請假前」不同就是違法。

謝謝大家的幫忙,不要讓惡劣雇主因育嬰問題再次欺壓員工得逞!!
97c99dd2用戶 發表於 2020/07/06 18:22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7/08 06:22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調動五原則基本上保護您調動後本薪不會受不利影響,任職地點不會太遠,任職內容是您可以勝任,且為營業所必須,亦不違反勞動契約。從主管職調動為非主管職若不違反上開原則,基本上可能無違法。至於調動後的名稱,工作內容,職位等是否與調動前不同,應該不是判斷重點。比如之前有相機大廠因為市場經營轉向改作醫療輔具,原本的相機部經理改去其他部門,應該不會繼續稱為相機部經理,也不會繼續做相機,因為公司已經沒有做相機了。
    2.調動為非主管職,如果本薪並無調降就不違法,但如果您因調動非主管職而減少主管加給,實務上有認為因本薪未減,加給部分因勞工也不用再負擔管理責任,所以未給付主管加給部分,不算不利變動。
    3.若公司調動職位符合法令及上開原則,那基本上就是營業所必須,勞工可能無法拒絕,可能無法要求公司以非自願離職方式處理,不然會令公司營運產生困難,若勞工拒絕給付勞力沒去上班,有可能會被以曠職解僱,實務上亦有勞工因此請求給付資遣費糟法院駁回。
    4.不過可能還是要看您的具體情況為何來做更細緻的判斷。
    5.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97c99dd2用戶
    發表於 2020/07/09 14:46
    謝謝梁律師, 有其他延伸問題必定私下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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