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賠償名義預扣工資及工作表現不佳理由少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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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已於6/11於前公司離職,並且有符合勞基法規定時間提前預告離職日,但雇主因認為本人工作表現不佳,5月加班費之工資並未完全給付(有留存打卡單及薪資單照片),差額約新台幣300多。而後,因本人有業務上之疏忽,以致公司需多出新台幣1萬6千元的支出,雇主認為應有損害賠償之責任,離職前與雇主口頭約定6月薪資作為賠償費用,前日前公司表示本人6月薪資與賠償金額仍有約新台幣4000多之差額,要求本人給付。

問題:
1.雇主以本人工作表現不佳之理由,少給付新台幣300多之加班費,且並未有簽訂任何契約約定之情形,是否有違勞基法第22條第二項規定,或有違其他規定?
2.雖本人與雇主有口頭規定,6月薪資作為雇主認為之損害賠償費用,我是否仍可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拒絕雇主要求補貼剩餘差額新台幣4000多之賠償費用,或爭取要回原6月薪水約新台幣1萬2千元?
3.本人因業務疏失以致公司需多出新台幣1萬6千元的支出,但並非實質物品之損壞,雇主可以因我有過失為由,向我索取損害賠償嗎?
4.假設雇主以民法損害賠償為由,依民法起訴本人,是否會因雇主先有違勞基法在先,而不起訴?或最後不得索取賠償?
8900faaa用戶 發表於 2020/07/08 15:19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20/07/09 17:17
    回覆諮詢(1935)、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依勞資法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隨意扣薪,依您所述,若雇主是以您工作表現不佳,在未經雙方約定下未完全給付5月工資,有違法勞基法第22條之可能。
    2.因您已與雇主有口頭約定,同意雇主扣除6月薪資做賠償,因此雇主依約定扣薪似未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但若您認為雇主所受損害沒有那麼多,您仍可向雇主請求扣除損害賠償後的工資。
    3.若雇主確實因您的過失遭受損害,依法確實可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證明損害確實有1萬6千元。
    4.您是否造成雇主損害與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是兩件事,不會因為雇主違反勞基法所以您就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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