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賠償名義預扣工資及工作表現不佳理由少給付加班費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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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已於6/11於前公司離職,並且有符合勞基法規定時間提前預告離職日,但雇主因認為本人工作表現不佳,5月加班費之工資並未完全給付(有留存打卡單及薪資單照片),差額約新台幣300多。而後,因本人有業務上之疏忽,以致公司需多出新台幣1萬6千元的支出,雇主認為應有損害賠償之責任,離職前與雇主口頭約定6月薪資作為賠償費用,前日前公司表示本人6月薪資與賠償金額仍有約新台幣4000多之差額,要求本人給付。
問題:
1.雇主以本人工作表現不佳之理由,少給付新台幣300多之加班費,且並未有簽訂任何契約約定之情形,是否有違勞基法第22條第二項規定,或有違其他規定?
2.雖本人與雇主有口頭規定,6月薪資作為雇主認為之損害賠償費用,我是否仍可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拒絕雇主要求補貼剩餘差額新台幣4000多之賠償費用,或爭取要回原6月薪水約新台幣1萬2千元?
3.本人因業務疏失以致公司需多出新台幣1萬6千元的支出,但並非實質物品之損壞,雇主可以因我有過失為由,向我索取損害賠償嗎?
4.假設雇主以民法損害賠償為由,依民法起訴本人,是否會因雇主先有違勞基法在先,而不起訴?或最後不得索取賠償?
8900faaa用戶
發表於 2020/07/08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