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高薪騙人進來後簽轉無底薪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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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去某間公司面試,此公司在人力銀行上跟面試時都說底薪福利一切照勞基法不用擔心,
第一天報到會先請你簽一份試用期合約、內容是試用一週過後有符合資格勞健保等福利才會生效,
但實際是利用這一週用各種話術洗腦你讓你簽一份從此不再是員工轉而是無底薪靠抽傭的業務合約,
但只有一份沒有給我們留底,簽後開始就是幫他們賣產品賣多少賺多少也無勞健保等福利都沒有,
一開始會覺得大概就像保險業務那種是承攬關係不是僱傭關係,但公司規定卻規定我們的出勤.....
規定早8晚6但實際上都是7、8點超過才會下班,上班有簽到表下班沒有,由公司自主幫你簽退;
請假還必須寫請假單且分事假病假喪家,規定要付證明事假要提前請等應屬僱傭關係才有的規定;
工作內容是每天到公司開早會然後公司會安排配合的地方駐點我們自行前往去賣產品,6點前要回公司退貨開晚會跟一堆雜項會議往往都超過7點;
而且公司的升遷制度很奇怪很像直銷、公司會不斷一直面試人進來然後我們去帶,帶起來有成功存留就是你的下線,人數條件夠了就可以開始抽你下線的%數,
禮拜六也要上班國定假日也都規定要出勤而且沒有給補休,只有禮拜天公休

問題:
請問以上述這些狀況來看、這間公司到底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我想要去檢舉公司但不知道成不成立,因為有關係到簽約的部分怕如果去檢舉會被反駁白紙黑字不得有異議被打槍,
而且合約沒有給我們留底也怕檢舉了公司主張沒這回事,
不知道是否真的有哪條法律或合約是可以合法讓人這樣變成無底薪還必須受僱傭規範的方法?
86b122d4用戶 發表於 2019/08/11 00:25

1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19/08/11 01:22
    回覆諮詢(850)、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依照司法實務見解,所謂勞動契約,重在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是以,是否存在勞動契約關係,應依「從屬性」判斷,只要具有「從屬性」特徵, 縱同時兼有承攬、 委任性質,仍應認為屬於勞動契約,而應有勞動基準法適用。
    →簡單的來說,只要實際從事提供勞務時,您與公司具有「從屬性」,那麼不管有訂什麼名義的契約,其本質上就是勞動契約,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至於,從屬性如何判斷?實務主要參考以下幾點:
    (1)人格從屬性:勞工個人是否對於工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而是受雇主指揮、監督。
    (2)經濟從屬性:勞工工作目的在於獲取工資,而非直接以為自己營利為目的。
    (3)組織從屬性:勞工是否屬於雇主公司企業組織分工之一份子。
    
    依照您的描述,您與公司應存在從屬性,故屬於勞動契約。是以,公司不能藉著「形式上」有份契約就規避勞基法的義務。
    
    在訴訟實務上,員工亦可提出得以證明「從屬性」之相關證據,例如工作規則、或是您說的請假規則、打卡紀錄等等,進而向各地勞動局檢舉或申訴,請求勞基法之相關權利。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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