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執行職務造成公司虧損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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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時有簽一份公司規章
裡面有一條為 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甲(公司)損失需負擔賠償責任
我們公司是手機維修公司
某天我修壞了一支手機,造成此手機指紋功能失效
公司將手機給工程師作維修,到目前未有下文
在此公司未待滿三個月
8/14日修壞,8/15本人放假,8/16上班前告知公司我要請辭
原因為我個人覺得造成公司及幫我善後的同事麻煩
感到不好意思且不想再製造麻煩所以請辭
8/22公司告知我本月薪水須扣除5000元
原因是那隻被我修完指紋失效的手機
但目前那支手機也還沒修好,看過原廠處理指紋的報價為4800
以往修壞東西公司沒要我賠償任何
至於離職前修壞的手機公司要我賠償
原因是說本來是在栽培我所以公司幫我吸收
但今天我不做了所以公司不幫我負擔
本人8/14日修壞當日有上完班才下班
公司這番說法是合理的嗎
公司本為維修行業,我身為新人
第一次修壞東西公司沒告知我需賠償而自行幫我吸收
直到最後我離職卻告知我離職前修壞的需賠償他們
由於我知道之前有簽合約
上面有一條為 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甲(公司)損失需負擔賠償責任
不確定這種狀況是雙方都有責任
還是只是我單方該對他們進行賠償?
670c2618用戶
發表於 2020/08/23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