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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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至舊主管成立的新協會上班, 上了兩天舊主管以公司內部理由叫我做到當天。為了到新協會上班放棄了可能會錄取的工作及面談機會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回復僱傭關係之存在。

明天早上開調解會,因為才去兩天沒有勞動契約,上班紀錄是自製簽到表及工作日誌等資料留在公司,我手上有存證信函、 舊主管邀約LINE面談對話記錄、工作紀錄LINE對話記錄。

請問這些文件的效力如何?謝謝
210f760a用戶 發表於 2019/08/18 19:38

2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18 22:16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勞動契約是一種非要式契約,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但需檢視當時約定內容是否為承攬、定期、不定期或其他。實務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重在不受契約形式之拘束,故若雙方間具有實質上之指揮監督、從屬關係之勞務給付,就認定其為勞動契約,而有勞基法之適用。
    調解會重在對方是否願意接受你的請求,非文件效力若干,該效力問題待須訴訟之時,才會浮現。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李珮瑄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18 22:16
    回覆諮詢(110)、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3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辛苦了!我是李律師,希望能幫上您。
    
    依照您的陳述,由於司法實務上認定雇傭關係係以勞動從屬性去判斷的,換言之,只要有從屬性存在,有無書面契約並不影響勞動契約的成立(但影響舉證)。
    若您認為該協會的解僱是非法的,所留存的自製簽到表、工作日誌等資料縱使留在公司,公司依法亦有義務必須提出,而您手上的存證信函、 舊主管邀約LINE面談對話記錄、工作紀錄LINE對話記錄等,則是您使用來佐證您履行勞務並無疏失或問題,其解僱不合法的證據,而皆可以在調解時提出。
    
    以上係依您所陳述的內容,所分析之法律意見。
    倘若您需要更多協助,請與我聯繫,我將盡力為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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