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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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一位做了三年多的員工,前陣子離職,申請了調解,但金額我無法接受,他的底線與我的底線差太對呀,目前對方表示會進行訴訟。
問題:
爭執點在於計算加班費的月工資不同,應徵我給了3萬,月休7天,上班11小時,休假的時候有上班或排定上班日第12小時起開始算加班,員工做了三年,現在才要我依照法規計算加班費,但我的3萬是以月休7天,每天上班11個小時的基準下給的,但他要我照勞基法規定算,我承認他陸續跟我反應過不滿,但我給的已經是包含每天上班超過的3小+沒有週休二日多來上班的薪水了,現在對方的意思就是一直在忍耐,反應過但沒改善,面試沒有講得這麼明白,我承認我當時是說「月休7天,每天上11小時,薪水3萬」,他有問超過有加班費嗎?我回「我們有加班費」,但我沒想到對於3萬含哪些以及超過的定義認知怎麼差這麼多。薪資條上這個3萬我是key底薪,上述也都是面試口頭告知,並無讓員工簽契約或合約,我有的資料就薪資條上的每天上下班時間,超過11小時加班幾分鐘都有紀錄,我這樣在法庭上能主張「對方當初都知道這些且做了3年,代表他是同意也接受的,如果他現在要求這些,那就該用當時最低月工資計算,例如今年23800/30/8來計算」,請問我可以堅持這個立場嗎?勝算大嗎?
82b04cd5用戶
發表於 2020/09/06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