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加重誹謗罪,經陳律師協助獲不受理判決,免背負前科
被告因涉嫌妨害秘密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先向法院表明被告願與告訴人和解之意見,嗣並協助與告訴人協調,終獲告訴人諒解,撤回本件告訴,並由承審法官依法為不受理判決。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已逝母親所申辦的銀行帳戶內存款,共計100多萬元,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云云。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刑事案件。 #詐欺、#洗錢防制法、#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幫助詐欺、洗錢等罪,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協助被告辯護如下💪 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2號判決要旨:「…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一、被害人因遇到演唱會門票詐騙,而匯款數萬元至被告的人頭帳戶。結果檢察官卻認定被告並不構成詐欺犯罪,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因為不知道後續該怎麼做,前來找高維志律師尋求協助。 二、經由高律師仔細研究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後,幫被害人書寫書狀並遞交給法院,法院最終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收到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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