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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 律師

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性別:
  • 年齡: 47歲
  • 語言: 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 執業年資: 15年以上

專業領域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

服務

電話0928967948,專辦刑事案件、地檢署陪同開庭、分局(派出所)陪同製作調查筆錄、律見、閱卷、刑事告訴狀代寫、刑事答辯狀代寫

資格背景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五年、第十五年律師、101年法扶嚴選優良律師

發表著作

刑事案件偵查中應答策略0928967948(可加LINE)
(地檢署偵查、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處理、收到警局通知書如何處理.....)

一、事前的準備比臨場應變重要:

(一) 臨場應變可遇不可求。朱元璋說過,以一擋百是可遇不可求的事,大部分打仗要打贏還是要以十打一。事先的準備充足,臨場要應變的東西就會變少。什麼都不準備就去開偵查庭,就跟沒帶子彈上戰場沒什麼差別。偵查中一定要充分準備再上戰場,這樣勝算比較高一些。

(二) 開偵查庭前做什麼準備最適合呢?

1、 當然是先找個律師談一下。

2、 請律師幫你查判決供你參考:

(1) 查一些有罪判決來參考。
(2) 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
(3) 搜集有利的實務見解、有利的證據。
(4) 法諺有云,證據是訴訟之母,檢察官法官都是看證據來處理,證據多的人勝算會比較高。

3、與律師討論如何搜集有利證據。

4、與律師沙盤推演,把可能被詢問到的問題先準備好。

二、 開偵查庭注意事項:

(一) 開庭萬不可插話: 講話是一門藝術,插話來說是最要不得的行為,案件在地檢署起訴、不起訴、緩起訴都是檢察官決定的。至於在警察局也是一樣的,雖然警察不是做主的人(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但是得罪警察也不會有好處的。

(二) 開偵查庭講話要慢,至少要書記官跟得上打字,還要確認書記官是否有照你的意思打字: 「有殺人」、「沒殺人」只差一個字;「我知道」、「我不知道」也是差一個字;「我認罪」、「我不認罪」也是差一個字。在警詢的時候講錯話的話可能會被持續誤會。另,在地檢署開庭的時候講話要慢讓書記官來得及打字,目的不是為了討好書記官,而是當你沒有每個字看清楚就急著唸下一個字,筆錄沒看清楚就急著簽名,「不認罪」變成「認罪」,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三) 言多必失,檢察官沒有問你的不要多講;檢察官問你的範圍如果是在律師沙盤推演內範圍,以簡短回答為好。

(四)開偵查庭後要馬上做筆記: 台灣司法程序特重供述,如果你開完庭不馬上做筆記,那麼你下次很容易就忘記這次開庭的細節。這會有什麼影響呢?第一個當然是你下次開庭的時候會忘記上次開庭的時候講過什麼話,當檢察官或法官就同一個問題再問你一次,你很可能會跟上次說的有所出入。告訴人供述前後不一,很容易被認為在說謊然後做有利被告的認定;被告供述前後不一,很容易被認為在說謊然後做有利告訴人的認定;就連證人供述前後不一,都可能因此被認定是偽證罪。所以,開完庭還是做個筆記回去,有空的時候複習一下吧!

(五)如果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可以在開偵查庭的時候做筆記,我的作法在開完庭之後會把開庭做的筆記打字提供給當事人參考。

(六) 開偵查庭講錯話不要慌張: 有一個東西叫反敗為勝,以一個被告的立場,就算開庭講錯話都未必是一個輸,但是如果因為開庭講錯話就意志消沈進而認輸,那就幾乎是必敗無疑了。講錯話沒關係,當場可以改就改,之後還可以寫狀更正釐清;如果當場沒改或是當場沒發現,事後寫狀更正釐清,甚至是找其他證據也都還有機會。

(七) 是否馬上舉證?馬上寫狀? 急著寫狀或急著提出證據很危險,因為偵查不公開,你根本不知道檢察官手上有什麼東西,也不知道他手上的東西加上你的說法是不是會造成誤會。在不是很確定檢察官的想法,不是很確定檢察官手上有什麼證據之前,過早的舉證或是過早的寫狀風險都過大了一些。

(八)建議至少由律師代撰書狀: 刑事書狀真的是建議由律師代撰。警察、檢察官問的每一個問題都有他的意思,不會問你不相關的問題。找律師的目的當然是由律師搜集有利於你的實務見解,然後把你的證據組織好,寫一個狀說服檢察官你是無辜的人。我看過有人問了十幾個律師,就因為一句話寫錯白白浪費了三年的時間,三年後他又寫了一個狀紙又寫錯一句話。代撰書狀部分律師的收費會比刑事偵查中辯護的委任費用還要低。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除了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以外,還可以考慮以代撰書狀的方式由律師協助。

 (九)是否保持緘默:

1、這個問題是兩難,有時候在事證未明的情況下你不保持緘默會講錯話,一旦被誤會了可能再也回不了頭;但如果你保持緘默,有的檢察官會認為你就是有做。

2、是否要保持緘默會因為每個案件不同而做不同的考量,這個部分建議跟律師討論一下。

3、如果要保持緘默,除了人別(姓名、住那裡,電話等)及警方有沒有刑求你這個問題以外,其餘部分要緘默就全部保持緘默吧!但依照實務見解,部分的緘默是可以做不利被告的認定的,這個很多人不知道,要注意!

(十)是否接受公家測謊:

1、先講答案,答案是不要。

2、公家測謊有冤案,而且不只一件,像是江國慶就是公家測謊所產生的冤案。而且測謊的時候如果你有高血壓、心臟病、對案件感到憤怒、會痛、會麻等都可能對測謊結果產生影響。

(十一)是否接受民間測謊?

1、偵查中,如果沒做壞事而且身體沒有問題,是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2、檢察官未必會相信民間測謊,但如果他看了民間測謊的鑑定報告有點相信你,然後願意幫你搜集其他有利的證據,這樣民間測謊就有價值了。

(十二)是否和解或調解?

1、如果是重大刑案而覺得無辜,請不要和解、不要調解,因為和解調解可能會被誤以為是認罪。

2、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是可以談和解談調解,但如果是否認犯罪的,在談和解談調解的時候要注意內容不要寫成認罪。

三、如被告為外國人,會建議在分局做筆錄時要請外事科警員在場翻譯,在偵察庭時開庭前要請書記官幫忙找通譯開庭翻譯,做筆錄每一句話每一個字都要確認清楚是否與表達意思相同。

四、如果不希望家人知道怎麼處理:

(一) 指定律師為辯護人兼指定送達代收人,但不是每個檢察官都會准;而且有時候書記官還是會誤寄。

(二) 跟郵局申請,將你的文件都改寄到其他地址,這個部分請洽郵局。

(三) 如果真的怎麼防都沒成功而被家人收到信而不想要講實話,那麼請考慮善意的謊言,例如:「唉呀我看一下,這個是詐騙集團寄來的呀,給我我來處理」之類的。

五、 總結: 警察詢問前或到地檢署開偵查庭前建議先找律師討論案情,了解應如何面對司法流程,及應對進退那些話該講,那些話不該講,勝算會比較大;如果事前沒有找律師那麼庭後檢討更不容忽略,建議警詢完或開完庭之後,寫下筆記找律師討論,以便更清楚後續應如何努力,例如:討論有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加強搜證、有沒有什麼盲點可以突破的、有沒有什麼地方檢察官已經誤會要想辦法澄清的,讓熟諳法律的律師幫你把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

服務內容:專辦刑事案件、刑事偵查辯護、警局筆錄製作陪同、律見、閱卷、律師函、民刑案件諮詢、民刑案件書狀代寫、聲請緩刑狀

服務範圍:士林、台北、新北、桃園、基隆、宜蘭、台中、彰化、南投、台南、花蓮、高雄地方檢察署、法院、警局分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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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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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後對方推卸責仼
    感謝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建議查一些類似案件的判決來參考。 二、未設夜間警示燈之判決我摘要一件供你參考: (一)「 ㈡被告之過失方面: ⑴依卷附第89頁至第93頁:發生系爭車禍時地之翻拍彩色照片 ,顯示:為系爭工程尚未完工,路況不佳之夜間、視線不佳 、無照明之現場,則被告本應依所提報之系爭工程交通維持 計劃書所附之「交通維持布設圖」(第96頁)所示,在系爭 車禍地點之右側(即該段管制區之左邊),由南往北依序需 設置:拒馬(可參考第137頁:他案工程交通維持計畫中所 附之拒馬圖示)、支架式警告燈(下稱警告燈)、拒馬、警 示燈、拒馬、警告燈、8個交通錐、拒馬、警示燈、拒馬、 警告燈之設施,惟:①依該圖示未見拒馬之設置,參被告訴 代稱「依照車禍事故現場拍攝照片,現場應該沒有設置拒馬 。」等語(第142頁:筆錄)。②另參卷附第13頁「臺東縣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內載:「伸縮縫(光 順營造)「其他交通管制不當-未依據交通維持記劃書布設 管制設施」。即「夜間未設警示燈」、依卷附第94頁: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表㈠第㉞「初步分析研判」(參照索引)欄內 載:「伸縮縫施工(即被告)65」(即其他交通管制不當) ,則被告在系爭車禍地點,並未設置相關必要之警示燈,應 堪認定。」 (二) ㈢據上,本院認為: ①鄭文欽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對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 應負50%之過失。 ②被告:在工程施工未完工之夜間、路況不佳、無照明、視線 不佳之路段,未設置相關必要完備之警告標誌、未為適當交 通維持之管制設施,亦應同負50%之過失。。
    2023/12/10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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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判決書後的法治教育課程、易科罰金、改名程序、出國問題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如果上面說的你還不明瞭可以約時間諮詢。
    2023/12/1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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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跟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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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客氣
    2023/12/10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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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跟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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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跟騷法部分要有反覆持續性才會成立。 二、參考案例:送蛋糕及示愛卡片不起訴案。性行為後對話爭執不起訴案。 三、參考無罪判決: (一)「然仍可知被告主觀上確實誤會乙○也有與其進一步與其認識之意思,才想找機會與乙○講話。而本案發生之後,被告知悉乙○無意與其認識,傳送LINE辱罵乙○,而導致乙○不悅報警,亦更可徵被告一直本案發生後,仍不知乙○有不欲與其來往之意願,而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不尊重被害人反對的意願,或有對被害人的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謂的心態。再者,乙○稱其感到恐懼害怕部分,亦僅有被告於112年4月27日於自習室窺視乙○之舉動,也僅有1次行為,難認被告已達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反覆或持續之要件」。 (二)「再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有於111年8月10日送花給A女等語(偵卷第10、108頁),惟尚屬鄰居間一般社交之餽贈行為,難謂與性或性別有關,且被告將花束置放在A女住處門前即離開,亦有照片為佐(彌封卷第41-43頁),難認被告此舉該當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 (三)「又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未顯示號碼」即為被告所撥打,易言之,被告是否有以未顯示號碼之方式撥打電話予A女,非屬無疑。至被告所傳訊息雖無確切顯示日期,其內容均以企求A女聯繫、解釋分手之理由為主,此仍在一般剛分手情侶之合理表達情緒用語之範圍,非可認定為情緒勒索或讓人心生畏怖。」 (四)「嗣後被告即於翌日22時27分前往A女住居所,然未尋獲A女,至23時31分始離開,於其間有以按門鈴、電話、簡訊及LINE企圖聯繫等情,業據被告供陳不諱,復有相關證據資料,已如上述,酌以現今一般社會常情,情侶間因故分手後,其中一方仍希望復合之情,所在多有。是被告於A女表示欲結束感情關係後,旋以傳送訊息、撥打電話及前往對方住居所尋找A女,希冀挽回雙方感情之舉,實難認屬騷擾行為。」 (五)「復以,就現今社會情侶交往常態而言,縱因故分手,但其中一方或兩方藉由雙方討論後復合之情形,亦屬多有。是被告於告訴人表示意欲結束感情關係後,仍以傳送訊息或撥打電話聯絡告訴人,希冀挽回雙方感情之舉,尚合常情,自難認為此舉必然屬於騷擾行為」。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10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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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判決書後的法治教育課程、易科罰金、改名程序、出國問題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1. 今日收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有可以易科罰金的部分(20*1000)請問繳交期限及繳交方式為何呢? 【答】:之後地檢署執行科會發通知給你,你要注意收公文。但從你的問題整體觀之,你說有要上法治教育課程,所以應該是有拿到緩刑吧,有拿到緩刑的話就不用去易科罰金。 之前有交保三萬元還未退還,是否可以直接扣除再領出餘額? 【答】這個是分開的,聲請返還交保金是另一回事,不能直接扣除。而且你應該有拿到緩刑吧,就不用易科罰金,就沒有這個問題。 2. 有判決書出來的一年內要上一堂法治教育課程,想請問是地檢署/法院會通知,還是自己找時間去場次就可以呢?一次的部分約莫為幾個小時呢?(網路上看有兩小時有四小時......不太清楚,勞煩律師們解惑,感謝) 【答】地檢署執行科金通知,你要注意公文,照著公文上去處理即可。有問題公文上也會有聯絡電話可以問。 3.改名的部分,再判決書出來之後改名會有判決書異動或完成法律課程後的註記等等嗎?(如:王大白(原名:王小白)於民國112年x月x日完成法治教育課程之類等等?尚在思考要近日即改名(案件延宕十分久了,只想快點結束過日子)還是說判決書出來之後改名,就都不影響這些註記了呢? 【答】判決後如果在上訴期間沒有人上訴判決就會確定,如果有人上訴,那就還不會確定。判決確定後再改名則判決內不會記載改名的事。如果判決還沒有確定就改名,例如檢察官有上訴,那麼上級審判決就可能出現你改名後的結果。改名有次數限制,如果你要改名的話建議你想清楚再說。 4.是否有緩刑紀錄之內/之後 都無法入境日本了呢? 【答】這個要看日本的法律。 (一)因為我沒有學過日本的法律,所以我查了一下網路上的留言「因違反日本或日本以外的法律被處以1年以上服役或囚禁等外國人,或因違反毒品、大麻、鴉片、興奮劑等相關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外國人,無拒絕登陸期限,不得登陸日本」。 (二)台灣的法律規定,「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不得限制出境。惟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第 5 款規定,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 10 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所以緩刑期間如果要出國要先申請。 (三)沒有經許可【擅自出國迄今未歸】被撤銷緩刑的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受刑人於112年9月22日、112年11月3日均未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報到,再受刑人於112年8月22日即【擅自出國迄今未歸】,致無法執行保護管束,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份附卷可佐,足見受刑人故意不履行遵期報到之要求及違反上開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之規定,是受刑人違反保護管束之規定情節應屬重大,緩刑宣告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檢察官聲請撤銷確定判決所宣告之緩刑,應予准許。」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10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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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檢署偵查庭錄音與法庭錄音調閱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有保存期限。 二、關於地檢署的錄音有保存期限,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另被告鄧○清、陳○忠及施○生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自白,依卷附之筆錄錄音光碟因無法讀取,經向地檢署調取被告等人上開自白之錄音光碟結果,因已逾地檢署錄音系統保存期限,致無從調閱勘驗乙節,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四月十二日南檢玲定九七他二四九八字第二0七七九號函覆敘明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一二九頁),從而前開被告等人於偵查中之自白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即無從予以勘驗認定。」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1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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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刑事起訴上法院之後的審理期,原告公訴檢察官可以再繼續調查
    感謝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可以。 二、審理庭的時候,法官也會問雙方有無證據聲請調解,如果法官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性,還是會再繼續開庭。 三、建議你考慮約時間討論勝訴的可能性。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1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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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貸款未繳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從你的問題看不出你目前需要協助的內容。 二、建議你說清楚你需要協助的內容我再幫你回答。
    2023/12/1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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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未到不知道有無被通緝,查詢也沒查詢到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你可以先寫一個狀紙說明為何8月9日沒有去的原因,並聲請易科罰金。 二、可委由律師代撰刑事聲請易科罰金狀。 三、通緝到案不表示一定不能易科罰金,我摘要一則裁定供你參考: 「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2日通緝到案,經書記官詢問:「今日是否可繳清罰金18萬1000元?家裡是否有未滿12歲的小孩?」,受刑人答:「我要問一下;有其他人照顧。」等語,經檢察官鍾○杰於點名單上批示:「准予易科罰金新臺幣18萬1000元,如本日無法易科,則發監執行。」。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1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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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
    感謝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你如果是陳小姐的話,你可以提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訴。 二、你可以考慮委由律師代撰書狀(比較便宜),或是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比較省心,有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你也不用去開庭)。 三、提「確認所有權不存在」訴訟成功案例,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 主 文:原判決廢棄。確認上訴人對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自民國108年8月28日起即不存在。」 (二)「兩造於108 年間為男女朋友,被上訴人因故請上訴人出名購車並登記系爭汽車之所有權人,然系爭汽車實屬被上訴人所有,兩造間為借名登記關係。110 年間被上訴人與他人發生車禍,使系爭汽車累積多筆罰單達新臺幣(下同)49,300元,詎竟對其應負的責任置之不理,上訴人未占有系爭汽車、未曾取得系爭汽車所有權,倘未確認上訴人非系爭汽車所有權人,被上訴人之使用狀況後果將持續致成上訴人居於不安之風險中,爰請求確認上訴人自始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聲明:確認上訴人對於系爭汽車所有權自移轉登記日(108 年8 月28日)即不存在等語。」。 (三)「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 號、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第2448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本件上訴人受上訴人所託,就系爭汽車成立借名契約,雖登記於上訴人名下,惟買賣價金之支付及占有使用人均為被上訴人等情,已如前述,是上訴人既僅為行政機關登記名義人,而非系爭汽車之真正所有權人,上訴人主張確認就系爭汽車所有權不存在,應屬有據。」。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1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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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管束日期起算時間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保護管束期間的計算是以報到之日起算(以下以少年的保護管束為例): 「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撤銷執行之日終止。 執行保護管束應依少年個別情狀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輔導其行為或就學、就醫、就業、就養及改善環境等事項,並應將輔導內容詳為記錄。」(參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二、保護管束期間如果有再犯罪或是不履行緩刑條件,可能會被撤銷緩刑,這個你要特別注意。 三、保護管束期間如果你表現良好,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保護管束: 參考裁定:「經查,受處分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簡上字第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9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處分人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已達1 年以上,且於保護管束期間均能依觀護人指定日期報到,針對工作、收入、家庭狀況、未來計畫等事宜進行報告,報到情形及配合態度尚稱良好,且在保護管束期間考取國立臺灣政治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及參與眾多公眾事務,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榮譽觀護人協助約談受保護管束人情況報告表、國小家長會顧問聘書、理事當選證明、感謝狀、捐贈防疫物品之相關照片,是聲請人綜合審酌各月報告表及上開證明文件,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後,因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保護管束之必要,而聲請本院裁定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我摘要一則撤銷緩刑的判決供你參考: 「受刑人於102 年8 月13日乘坐輪椅,由其子吳○忠陪同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報到後,自同日起執行保 護管束,嗣經觀護人合法通知、發函告誡,受刑人均未按 時於同年8 月27日、9 月16日及10月7 日向觀護人報到, 有該署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報到筆 錄、執行保護管束情況首次約談報告表、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9 月17日投檢邦護己字第17181 號函、10 2 年10月15日投檢邦護己字第1846 4號函各1 份、送達證 書3 紙附卷可憑(見執行卷第3 至4 、7 至8 、10至12頁 )。而觀護人於102 年9 月6 日至受刑人住處查訪,受刑 人已臥病在床無法言語,經觀護人致電受刑人之子吳○忠 ,其明白表示不會再攜同受刑人至地檢署報到,希望撤銷 緩刑繳納罰金;嗣經員警至受刑人住處查訪,亦函覆以受 刑人目前有失智及大小便失禁之狀況;而受刑人之子吳○ 忠於102 年10月25日致電觀護人,再度表示因伊平日須工 作,無法配合按月攜同受刑人至地檢署報到,且無意願為 受刑人按月填寫報告表寄回,仍希望撤銷緩刑宣告、直接 繳納罰金,以儘快結束本案,並經觀護人評估受刑人確因 行動不便、臥病在床,若無他人幫忙的確無法報到,此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2 年10月4 日投竹偵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輔導紀要各1 紙附卷可憑(見執行卷第9 、11、14頁),堪認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確有違反執 行保護管束者命令之行為,且亦未遵守對於身體健康、生 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 次之事項,違法情節確屬重大。而徵諸緩刑宣告併付保護 管束之目的,係欲藉由保安處分之執行,督促受保護管束 人之品性、生活習慣,使其能反省自律以改過遷善,惟以 受刑人高齡81歲,且失智、臥病在床無法言語,日常生活 尚須他人協助照護之情形以觀,顯已無從履行執行保護管 束者之命令,難收緩刑以勵自新之效果,當有執行原刑罰 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規定之原因,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1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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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論外遇離婚協議的時候有錄音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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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傳給他人可能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二、因為外遇是僅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即使外遇屬實也不能向他人轉述。 三、比較快的離婚方式是兩願離婚、其次是調解離婚,而離婚訴訟是最慢的離婚方式。可以用溝通的離婚建議先用溝通的。我有一個當事人來找我之後我介紹了「卡內基溝通與人際關係給他」,然後他過了一個禮拜就協議離婚登記完畢,他說他買了這本書之後看一看照著裡面的技巧去溝通對方就無條件離婚了(他之前談了二年談不起來)。這個供你參考。 四、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被告又稱:告訴人乙○○明知呂○源與被告係夫妻關係,為有配偶之人,先後於108年2 月11日、13日、14日、19日及21日,在告訴人家中與呂○源發生姦淫行為等語。惟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所陳述者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所謂公共利益,指有關社會大眾之利益,至於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是否僅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被告指摘告訴人與其夫呂○源通姦之情事,顯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無論真實與否,被告均無從援引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主張免責不罰。」。 五、如果你已經傳給親朋好友了,建議你約時間諮詢討論刑事部分的風險及處理的方法。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1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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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騙汽車買賣件過戶辦貸款(貸款被拿走車也不在我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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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對方涉嫌詐欺。 二、你如果要告刑事,建議先搜證然後再提告。 三、以車貸騙人然後把錢拿走的案件,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緣侯○亨與張○建係高中至大學之同班同學,兩人自大學畢業後即甚少聯繫,侯○亨於民國109年底至110年初,獲悉張○建中風行動不便且在家待業中,並得知張○建名下有汽車,詎侯○亨明知自己當時財務狀況不佳,已積欠高利貸,且每月實際應支付之利息高達新臺幣(下同)20-30萬元,實已無資力再另行負擔車貸,侯○亨為儘快償付自己之高利貸本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底至110年初,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張○建之住處、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侯○亨之住處等處所,向張○建佯稱:侯○亨想要創業做鋁門窗事業,並要申請青年創業貸款,之後該青年創業貸款之款項可償付車貸,鋁門窗事業賺錢後可每月給予張○建金錢,侯○亨一定會負責償付車貸云云,侯○亨並於上開過程刻意隱瞞當時自己實已負擔高利貸之財務狀況,以此方式詐騙遊說張○建提供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辦理貸款以供侯○亨使用,致張○建陷於錯誤,將其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本件張○建之一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與張○建本人之自然人憑證交付侯○亨保管使用,張○建並於110年1月4至1月5日,以本件汽車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辦理俗稱「售後買回」之融資性分期付款買賣,取得85萬元之融資款項(約定張○建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本件汽車,自110年2月5日至115年1月5日,共60期,每期支付20,230元,總價為1,213,800元),該85萬元先匯至立○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再轉至本件張○建之一銀帳戶後,再由侯○亨於110年1月5日、110年1月6日轉帳各499,000元、350,000元至侯○亨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本件侯○亨之台新帳戶),侯○亨取得上開849,000元後,實際上並無創業從事鋁門窗事業,亦無申請青年創業貸款,而係全數用以償還高利貸,且自上開分期付款第一期起,侯○亨即分文未付,嗣後亦避不見面,張○建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四、因為你當初有辦車貸,不論對方跟你之間的關係為何,車子貸款的部分你要繼續繳納,不然你可能會被告刑事詐欺。 四、我摘要一則沒有繳車貸被告詐欺的起訴書供你參考: 「張○鈴明知無意願繳納分期給付之機車貸款為自己購車使用,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某時許,向仲○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公司)之特約經銷商偉○機車行稱欲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104,784元,向偉強機車行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由偉○機車行代為向仲○公司提出分期付款之申請,並於申請書上佯稱其職業為「昇美工業社」、公司地址為「嘉義縣○○村00號」、職稱為「作業員」、年資「4年」、月薪「2萬1千元」等文字,並於仲○公司核貸人員電話徵信時,佯稱購買機車為供自己使用云云,使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其確有財力依約自108年2月1日起至110年1月1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24期,每期繳付4,366元,且願遵守分期付款約定書上之不得擅自處分本案機車之約定,因而支付價金104,784元予偉○機車行。嗣張○鈴於107年12月20日取得本案機車後,僅於108年2月1日繳付1期款項,旋即於取得機車當日,在嘉義縣市某處,以4萬元之價格,將本案機車經由不詳成年人,移轉登記予不知情之施○梅。經仲○公司派員多次催討,張○鈴仍置之不理,仲○公司始悉受騙。」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1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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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庭需要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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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調解是需要聲請的。 二、即使是雙方都不願意和解,只要有一方改變主意願可以聲請調解。 三、調解需要溝通技巧及調解經驗,建議委由律師協助調解或和解。 四、起訴前、起訴後都可以聲請。
    2023/12/1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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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礙秘密罪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這個是刑事證據,如果你的手機還在,建議你就交出去,如果是怕影響工作或生活,可以把工作或生活需要的資訊先備份。 二、如果你是因為舊的手機不見了或壞掉了沒辦法提出,一般是追徵價額即可,不需要提出其他的手機。 三、參考判決:「鄭○瑜犯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如有其他問題可約時間諮詢。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10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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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分期遲繳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要看你辦分期的時候有沒有以詐術騙對方。 二、如果你辦分期的時候沒有騙對方只是後來發生突然事件,例如工作沒了又找不到工作,那你就可以答辯你並沒有犯罪故意。 三、我摘要一則「樂分期」的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僅能證明被告購買本案手機,向告訴人即大○藝彩公司申請分期給付,但屆期被告未依約給付分期款之事實,惟就被告是否有犯詐欺取財罪之故意部分,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起訴書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09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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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我該如何起訴地下匯兌者並追究責任?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建議你先報警去告騙你的那個人。 二、外幣代匯是你自己找的,他跟對方是一國的可能性不高。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09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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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行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A地、B地法院都可以。 二、每五年內要換一次債權憑證,不要超過五年。 三、五年是很長的一段時間,建議你考慮要不要每年換債權憑證,這樣比較不會忘記。 四、曾有債務人過了二十年被債權人扣到100萬,那個債權人就是每年換債權憑證等債務人有錢,那個債權人很有耐心。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09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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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農工歷史老師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我摘要一則無罪判決供你參考:「綜上,被告所為前揭言語,乃係基於管教之意而為,其表達 措辭或非適當,致告訴人李○○感到人格受辱,然被告尚非無端以貶損告訴人李○○名譽為目的,綜觀全部客觀情狀,應認被告尚無以此侮辱告訴人李○○之故意。此外遍查全案卷,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然侮辱之行為,公訴人所舉證據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被告公然侮辱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未予詳查,逕就此部分論處被告罪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臻適法。」 二、是否提告仍請三思。 三、小時候我考了倒數第三名考了七年,第八年我考了第一名。我們那個年代考不好要打的,我被打了七年。讀書方法不同結果就不同。以前我考第一名的時候我常常去圖書館、書局看一些讀書方法的書。即使到現在我有空還是會去圖書館看一些學習方法的書,這個供你參考。
    2023/12/0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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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用二級毒品 警方未經同意擅闖民宅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關於執行程序不合法的答辯,可參以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688 號刑事判決。 二、如果認罪可以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或是如果被起訴認罪可以爭取輕判,有沒有必要去做執行程序不合法答辯你要想清楚再決定。 三、遇案件建議約來事務所先諮詢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2023/12/09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