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陳俊男 律師

107臺檢證字第14458號
  • 性別:
  • 年齡: 41歲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婚姻.監護.家事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

服務

陪同偵訊,陪同警詢。
代撰書狀。
訴訟紛爭解決。
契約審議。

資格背景

陳俊男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前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基隆、桃園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法律諮詢律師
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知名公職補習班刑事法講師
東吳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發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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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體系建構,讀享數位文化。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55
  • 回覆次數 856
  • 總諮詢案件 839
其他專長領域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企業商務 智慧財產 網路新創 債務糾紛 遺產.繼承.贈與 刑事犯罪 醫療事故 車禍事故 消費糾紛 不動產.土地 毒品案件 勞動問題

註冊於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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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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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流

    您好, 這種情形,雖然有一定的可能性是對方只是為了詐欺,但仍建議保全與對方的對話記錄,勇敢報警並且提告。
    2022/03/16 21:15
  • 4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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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雇每月領取勞退提撥的資深員工需要付資遣費嗎

    您好: 依照您的描述,員工應該是屬於「客觀上能做好,但主觀上不願做好」的情況,在實務的認定上是屬於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規定「不能勝任」的範疇。 但是您提到說希望不給付資遣費用,這可能就得用勞基法第12條,尤其是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勞基法第11條和第12條最大的差異,就是雇主要不要預告和勞工有無資遣費的問題。如果勞工的行為客觀上符合12條中所稱的「情節重大」 ,那麼雇主就能用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勞工並不用給予勞工的資遣費,反之,如果情節並非重大則應該回歸第11條第5款加以處理。 當然,最終是否有符合「情節重大」就非常需要證據來佐證。 具體可以攜帶相關資料,與本所約時間諮詢,以利評估。
    2022/03/1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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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ig被用裸照詐騙錢

    您好: 對方的行為已經涉及恐嚇取財,建議提供相關對話記錄報警並提告。 後續如有相關程序問題,也可與本所聯絡。
    2022/03/1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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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妨礙自由

    您好: 若是依照您所描述的時間流程與現場情境,應不會成立妨害行動自由與強制罪等。 但具體仍須視完整事件經過,以及對方所主張的背景事實與相關證據,才能完整評估。 (例如鐵門拉下的時間點、對方表示無法出去時您有無表示不准離開等)
    2022/03/16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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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起訴將於2月16號開庭還有得救嗎

    您好: 起訴書所認定的內容不是最後的結果,進法院後進行審理,因應不同的證據、事件背景有無與對方和解等,對於罪名、刑度都還有許多答辯空間。 但因為開庭在即,建議盡快攜帶所有有關之證據資料及起訴書與本所約詢,以利瞭解完整背景事實經過後,謀定後續訴訟方針。 以上,供參考。
    2022/02/10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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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人傳簡訊騷擾恐嚇的追訴期

    您好: 1、訊息或電話傳達資訊給您,使您心生畏懼,可能構成恐嚇罪,而恐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俗稱公訴罪)因此,沒6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您仍然可以提告。 2、另外,關於騷擾電話或訊息,要依照情況區分: (1)如果對方在電話或訊息中有表示要加害被騷擾者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內容妨害迫使您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例如都是深夜打來,使您無法睡眠、養病等),騷擾者的行為,會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2)如果騷擾行為還造成您因此受有傷害,例如導致憂鬱症或造成病情加重(當然,這還涉及訴訟上因果關係的證明),對方還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 (3)但如果騷擾電話等是以無聲、怪聲或無恐嚇脅迫內容的訊息傳遞,因為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必須限以指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因此目前大部分實務認為無聲電話或出怪聲,並不是有形的強暴行為也非脅迫,因此不會成立強制罪。 但此時,您仍可以對方騷擾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可以向警察機關提出舉發。 以上,供參考。
    2022/02/10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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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程序

    您好: 刑事提告主要是針對犯罪事實,至於該事實構成刑法上什麼樣的犯罪而要不要起訴,要看後續檢察官的認定,並不受限於三連單上所寫的罪名。不過如果想把您希望訴究的罪名說的更清楚,可以等案件之後移送地檢之後用陳報狀寫清楚,陳報給檢察官。 以上,供參考。
    2022/02/0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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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集團及吸金--> 集體提告

    您好: 本所有承辦過數起社會矚目吸金案件,違法吸金案件無論是被害者或是被告的人數都甚為龐大,其中的法律攻防與證據拿捏都非常的重要,建議預約時間可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討論,以為您規劃後續訴訟策略。
    2021/11/09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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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秘密罪和解
    感謝律師回答

    被害人提告後,雖然有與您和解,那也只是民事上的和解,如果沒有撤告,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的。
    2021/10/02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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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爸爸的本票欠債和偽造

    您好: 民事的部分,對方如聲請本票裁定,您可以提抗告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刑事的部分,建議可以先對對方提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2021/09/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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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執行人的法律效力

    您好: 依照民法第 1209 條規定 Ⅰ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Ⅱ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因此,依照您的描述「和母親請了遺囑執行律師」 如果您母親是事前以有效的遺囑指定,或委任大哥指定遺囑執行人,那在法律上是確實不需要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的。 以上,供參考
    2021/09/19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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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逕自幫我開本票

    您好: 依照您的描述, 1、就本票的部分,可以拒絕給付,利息和本金,對方如果拿去聲請本票裁定,丙可以提起抗告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對甲的部分,可提告偽造文書相關犯罪以及竊盜(寶石)。 以上,供參考。
    2021/09/17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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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偵查庭 和解

    您好: 如果是送調解委員會,可以聯絡委員會表示希望改期。
    2021/09/17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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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車里程不實算詐欺嗎? 可以要求退差價?

    您好: 實務上如果賣方於出售時有明確保證公里數,但卻經發現造假,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的。而民事的部分,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但具體還是需要檢視完整的契約內容(有無免責條款、有無買受人知悉條款等),並瞭解簽約當時過程才能整體評估。 以上,供參考。
    2021/09/1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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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誘罪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照您的描述,略誘罪尚不會成立,因為應無要剝奪對方親權行使的意思,但須留意的是,後續可能會有酌定親權行使的訴訟,若有惡意使他方(包括你和對方)無法探視小孩,將會違反民法善意父母原則,與民法第1055-1條:「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可能會使自己往後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時,受到較為不利的判斷。 以上,供參考。
    2021/09/15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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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肇責無法鑑定,不知道該不該申請再鑑定

    您好: 建議還是申請鑑定,初判表是由警察人員製作,並非特殊專業人員,因此初判表往往只是參考。專業的車禍鑑定在實務上比較會作為法官認定責任歸屬或比例的依據。 至於申請的方式, 如果已經起訴,則可具狀向法院表明欲聲請鑑定。 若尚未起訴,則可自行申請,可上網下載「 鑑定申請表」或是有些地方政府有架設申請系統,都可填寫後附上表列文件向對口單位繳費後提出即可。 以上,供參考。
    2021/09/10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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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水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你已經做了適當的處理,且也有請專業人員看過,應可先不用太緊張, 把這些資料與單據都先保存好,甚至是您與對方的溝通、聯繫紀錄。 若將來對方仍要主張漏水點在您的所有物範圍內而提告,也不是他說了就算, 一般來說會請原告先付費找土木技師工會進行漏水鑑定,確定漏水點在哪裡, 以及相關的責任歸屬和建議後續如何修繕等,這些都不是對方隨意喊就作數的。 所以先不用太擔心。
    2021/09/08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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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143vs民法197(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可上訴,參考高等法院有見解認為: 民法第143條雖然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惟該條規範之立法意旨,此係指若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該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則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延長至滿1年時,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者。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消滅前,其請求權時效業已罹於時效者(像您的情況),即無從適用上開民法第143條所稱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據此,應有可藉以上訴的理由(但具體仍須視個案完整內容後評估)。 以上,供參考。
    2021/09/07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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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付代民事訴訟

    您好: 1、告訴人可以不出庭,您收到的回傳表也是因此才會附給您,或是也可委由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代為跟進後續程序。 2、刑事部分不管求償,求償屬於民事的內容,但您可以表達對方至今未賠償,犯後態度惡劣等等,希望加重量刑。 3、刑事已經被起訴的話,現階段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節省裁判費。具體訴狀建議與律師約詢,瞭解案件發生經過與具體受損金額後替您撰寫完整書狀,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供參考。
    2021/09/0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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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

    您好: 侵權告的是行為人,例如執行手術者,也可進一步主張醫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債務不履行提告對象則是醫療契約的對方,一般來說是醫院。 比較常見的是都列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侵權與債務不履行都主張。
    2021/09/03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