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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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1婚姻.監護.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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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2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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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3刑事犯罪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
服務
陪同偵訊,陪同警詢。 代撰書狀。 訴訟紛爭解決。 契約審議。
資格背景
陳俊男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前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基隆、桃園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法律諮詢律師 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知名公職補習班刑事法講師 東吳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發表著作
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讀享數位文化。 犯罪學體系建構,讀享數位文化。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55
- 回覆次數 847
- 總諮詢案件 830
其他專長領域
勞動問題 企業商務 智慧財產 網路新創 車禍事故 不動產.土地 消費糾紛 醫療事故 遺產.繼承.贈與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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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覆2784 觀看遇到宗教詐騙該怎麼辦
您好: 若您本身已不知所措,但又面對到牽扯到宗教因素的案件,建議您備齊所有相關資料後與專業律師諮詢後提告。 因為詐欺成立之要件,必須對方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限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並受有財產損害。而以宗教形式詐欺,往往難以證明對方有無施用詐術,因為神鬼之說往往難以驗證。而且被害人也常因整個被騙經過幾乎都是在驚懼、相信又迷惘等複雜情緒中,所以很難將事件經過說理清楚,以致於就算提起訴訟,也因此居於劣勢。 實務上判斷是否為宗教詐欺,主要是透過判斷:該宗教行為是否「欠缺社會相當性、正當性」,也就是該透過宗教行為外觀,判斷其目的、方法、結果,是否並非基於正當理由,而係趁他人處於煩惱焦慮或不幸的狀態下,以能解決所遭遇的問題等話術或說詞,壓制他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其作成損害於己之決定,以取得與社會一般觀念所認定合理範圍顯不相當之財產。 簡單的來說,您現在最重要的就是,蒐集齊全所有相關的證據,尤其像是對方可能說您或您家人有什麼神鬼有關之因素,所以必須透過買山、捐贈、鉅額供養等等,才能化解之類的話語、訊息。都要盡可能完整而且詳盡的保留起來,透過這些證據將相關事實梳理清楚後依法提告,以維權益。 ------------------------------- 以上說明,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來電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將會盡快為您安排諮詢時間。2019/06/28 07:12 -
2 回覆2141 觀看子女探視權
您好: 1、關於您所提的問題,應該是針對民法第1055條第1項所規定的:「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所謂「親權」的問題。與民法第1091條所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亡,或事實上均無法負責教養、照顧孩子時,以「監護人」行使「監護權」概念並不相同,一般民間雖然經常誤用,但仍有不同,先予敘明。 2、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分配,並沒有一定要歸某一方行使,離婚雙方可以自行約定繼續雙方共同行使、或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如果無法達成共識,也可訴請法院裁定由何人行使親權。 3、關於法院如何決定親權由何人行使,經濟能力是考量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法官真正要審酌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會整體綜合判斷小孩子自身意願、雙方與親子互動狀態、父母的經濟狀況,小孩子現階段學習與成長環境等。 4、關於子女探視權(即「會面交往權」)的部分,建議在離婚協議時先約定好「可行」且雙方也願意配合的探視方式,若無法達成共識,也可由法院裁定。而若將來一方惡意不願依約履行、配合,可先聲請法院調查會面交往的履行情況,勸告不配合的對方履行會面交往的內容(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若仍不配合,必要時也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之規定強制執行。 ------------------------------------------------- 以上說明,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來電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將會盡快為您安排諮詢時間。2019/06/26 04:01 -
4 回覆3090 觀看詐騙(幫助犯)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關於詐欺罪幫助犯,在實務上最基本認定是: 1、客觀上有幫助行為, 2、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因此,即便您的行為在外觀上可認對他人犯罪施以助力(有幫助), 但您對於他人之犯罪行為其實並無認識,即屬欠缺幫助故意,自難論以幫助犯。 因此,若依照您所描述的事實,您應該不用過於擔心。只需要在檢察官偵查時,好好的說明清楚即可。必要時亦可提出相關證據佐證真的是因受詐騙方依指示操作帳戶,並無幫助的故意。 以上說明,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來電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將會盡快為您安排諮詢時間。2019/06/26 03:26 -
1 回覆2938 觀看這能構成誹謗商譽嗎?
您好: 根據您所描述的內容,若對方已經在您雙方溝通完,也理解的狀態下,還故意散布足以貶損您信用之言論,確實是有可能構成刑法313條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您所說的妨害商譽若是指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那麼則需行為人是「事業體」且「基於競爭目的」方有適用,如果只是一般並非從事生產、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務之個人,恐無本條適用。 最後,除了刑事的部分,民事的部分若您因此受有損失,亦可依照民法第184條及195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簡述如上,僅供參考。 完整的判讀與後續訴訟策略分析,仍須檢閱所有證據資料之後,方得進一步擬定。2019/06/25 07:30 -
2 回覆1772 觀看怎樣算是職場性騷擾?
您好: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及25條之規定,您所描述之事實,確實有可能構成性騷擾。若提告,行為人將可能受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 但第25條也同樣規定,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於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告。 您所提到的事件本身已經發生一年多了,恐已逾越告訴期間。2019/06/11 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