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陳俊男 律師

107臺檢證字第14458號
  • 性別:
  • 年齡: 41歲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刑事犯罪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

服務

陪同偵訊,陪同警詢。
代撰書狀。
訴訟紛爭解決。
契約審議。

資格背景

陳俊男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前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基隆、桃園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法律諮詢律師
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知名公職補習班刑事法講師
東吳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發表著作

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讀享數位文化。
犯罪學體系建構,讀享數位文化。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55
  • 回覆次數 856
  • 總諮詢案件 839
其他專長領域
網路新創 消費糾紛 債務糾紛 毒品案件 不動產.土地 車禍事故 醫療事故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勞動問題 智慧財產 企業商務 婚姻.監護.家事 遺產.繼承.贈與

註冊於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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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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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

    您好: 勞動基準法規定者為最低勞動條件,而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未任職滿3個月之勞工並無離職預告期間規定。也就是,任職未滿3個月的勞工,不需事先預告即可離職,並無預告期間的要求。 但為避免後續無謂勞資紛爭,雖然法律上未要求,但建議您評估自身狀況,略估適當時間提前告知。 --------------------------- 以上僅簡述相關法律概念,至於詳細的個案對策,都還需看過完整的相關資料後才能分析。 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本所必定竭力為您處理紛爭。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您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本所秘書將會盡快為您安排時間。
    2019/07/09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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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本社區主委,未經管委會議及區權會議通過,擅自以新台幣35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訂點交協議書,是否有背信之嫌?

    您好: 由於完整背景事實上需閱讀分析相關資料後方能釐清,故先簡單說明如下: 1、關於刑事背信罪之部分: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名之成立,需符合幾個要件: (1)行為人在客觀上有為本人處理事務之行為,並進而為違背其任務之執行, (2)致生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財產上利益之結果 (3)主觀上有故意及有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 因此,關於社區主委是否成立背信,必須要論證 (1)以新台幣35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訂點交協議書之行為是否違背任務(尚須看授權主委的範圍及內容判斷)。 (2)與建設公司簽訂點交協議書有無產生損害社區財產之結果。 (3)該主委主觀上是否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社區利益之背信犯意。 若輔以相關證據得以論證上訴(1)~(3)點,則有成立背信罪之可能。 2、民事部分: 若因主委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社區財產權之損失,自可依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以上僅簡述相關法律概念,至於詳細的個案對策,都還需看過完整的相關資料後才能分析。 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本所必定竭力為您處理紛爭。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您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本所秘書將會盡快為您安排時間。
    2019/07/08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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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威脅散播裸照是否恐嚇

    您好: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恐嚇危安罪。故若該名女網友傳訊告知將散佈裸照,是該足以侵害您名譽之內容,已使您心生畏懼,即可成立本罪。 但具體而言,還是需要依照完整之證據與對話前後文脈整體判斷。 ---------------------------- 以上僅簡述相關法律概念,至於詳細的個案對策,都還需看過完整的相關資料後才能分析。 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本所必定竭力為您處理紛爭。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您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本所秘書將會盡快為您安排時間。
    2019/07/06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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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未成年懷孕生子,男方家長可以告女方嗎?

    您好: 關於您提到的情形,說明幾點如下: 1、刑事部分,如果雙方(1)合意發生性行為,且(2)於發生性行為之時,均已滿16歲。 則無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問題。(刑法第221條及227條可參) 2、民事部分,實務上對於未成年因性行為而懷孕之案例,確實有些會主張民法上侵權行為,認為除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益,使未成年人因此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外。 並基於父母身份主張不法侵害基於親子關係而享有之父、母身分法益,令其精神上感受莫大痛苦,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可參) 但是依照您所描述,雙方均為未成年人,故其實雙方家長是確實可以互相請求。 ---------------------------- 以上僅簡述相關法律概念,至於詳細的個案對策,都還需看過完整的相關資料後才能分析。 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本所必定竭力為您處理紛爭。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您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本所秘書將會盡快為您安排時間。
    2019/07/0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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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保證獲利唆使人加入投資,事後避而不見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您遇到的是非常典型的違反銀行法違法吸金案件。 另外對方往往會主張與您是投資關係,並非詐騙,因此盈虧自負。 所以建議您一定要備妥「所有」證據(包括說明會照片、簡訊、相關文件、獎金分配資訊等所有您能想到與這案件有關的資料都要盡可能保存)以便後續刑事、民事訴訟。 另外,您更需要留意的是,如果您也有曾招收下線,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吸金的共同正犯。 請勿輕忽。
    2019/07/06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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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指證販賣毒品收押

    您好: 販賣毒品罪刑度不低。 單純以刑度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頗嚴重的重罪,若確實有販賣行為,能否依法請求減刑,更會是訴訟重點。 所以建議盡快正式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提供完整事件始末與相關證據,才是對當事人最有實益的,單純網路諮詢對您的幫助真的不大。
    2019/07/03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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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我是告訴人,想請問開庭被告3次不到多久會拘提,如果都沒後續開庭通知我該怎麼辦

    您好: 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俗稱的公訴罪),是無法撤告的。 但依照您的說明,對象為前妻,若事件發生時仍具有婚姻關係,則屬刑法第324條之親屬間竊盜行為,屬於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則您撤回告訴,即有撤告之效力。 案件如尚在偵查中,檢察官則應做成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若於審判中,則法官應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2019/07/02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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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法院裁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歇業

    您好: 1、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清算事由,主要有以下各項: (1)符合公司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2)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公司法第316條)。 (4)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5)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6)經法院裁判解散。 2、而關於清算流程,根據本所過往經驗,簡要說明如下(因應個案將有約略不同): (1)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決議清算→並選定清算人+定解散基準日。 (2)到經濟部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3)清算財務報表送監察人審查 (4)股東會承認清算報表 (5)3次以上登報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6)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7)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 (8)稅務申報 (9)清算完結 每個個案會因公司狀況而有繁簡之差,因此建議您可備齊資料與本所約詢後確認報價。 ---------------------------- 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本所必定竭力為您處理紛爭。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您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本所秘書將會盡快為您安排時間。
    2019/07/01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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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上的言論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照您所提之內容,若要主張成立公然侮辱,是有可能的,需注意是: 1、言論內容本身(包含上下行文整體觀之)能認定具有「侮辱性」。 →您所描述的內容,若全部只有這些,那有可能被認定是「單純的詛咒」,而非侮辱(此類言論性質的判斷,非常看檢察官或法官的心證) 2、需合於「公然」之要件,亦即使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見聞。 3、還需該等侮辱言論是對「特定之人」(也就是你)為必要。但不限於指明姓名,行為人對於可得推知之特定人而為之,亦可構成。即便是以網路代表代號亦可,只要該帳號因此得以一定程度表彰該帳號使用人在該網路空間之人格,並因此得與網路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人建立起一概念式的連結,藉由網路社群中其他網路使用人之評價,獲致一定之名譽,即可謂本罪之特定之人。 因此,如果具有更完整的相關證據能具體說明您的案例符合上述法律概念,則公然侮辱罪是有可能成立的。 ---------------------------- 以上僅簡述相關法律概念,至於詳細的個案對策,都還需看過完整的相關資料後才能分析。 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本所必定竭力為您處理紛爭。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您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本所秘書將會盡快為您安排時間。
    2019/06/3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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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宗教詐騙該怎麼辦

    您好: 若您本身已不知所措,但又面對到牽扯到宗教因素的案件,建議您備齊所有相關資料後與專業律師諮詢後提告。 因為詐欺成立之要件,必須對方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限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並受有財產損害。而以宗教形式詐欺,往往難以證明對方有無施用詐術,因為神鬼之說往往難以驗證。而且被害人也常因整個被騙經過幾乎都是在驚懼、相信又迷惘等複雜情緒中,所以很難將事件經過說理清楚,以致於就算提起訴訟,也因此居於劣勢。 實務上判斷是否為宗教詐欺,主要是透過判斷:該宗教行為是否「欠缺社會相當性、正當性」,也就是該透過宗教行為外觀,判斷其目的、方法、結果,是否並非基於正當理由,而係趁他人處於煩惱焦慮或不幸的狀態下,以能解決所遭遇的問題等話術或說詞,壓制他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其作成損害於己之決定,以取得與社會一般觀念所認定合理範圍顯不相當之財產。 簡單的來說,您現在最重要的就是,蒐集齊全所有相關的證據,尤其像是對方可能說您或您家人有什麼神鬼有關之因素,所以必須透過買山、捐贈、鉅額供養等等,才能化解之類的話語、訊息。都要盡可能完整而且詳盡的保留起來,透過這些證據將相關事實梳理清楚後依法提告,以維權益。 ------------------------------- 以上說明,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來電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將會盡快為您安排諮詢時間。
    2019/06/28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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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探視權

    您好: 1、關於您所提的問題,應該是針對民法第1055條第1項所規定的:「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所謂「親權」的問題。與民法第1091條所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亡,或事實上均無法負責教養、照顧孩子時,以「監護人」行使「監護權」概念並不相同,一般民間雖然經常誤用,但仍有不同,先予敘明。 2、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分配,並沒有一定要歸某一方行使,離婚雙方可以自行約定繼續雙方共同行使、或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如果無法達成共識,也可訴請法院裁定由何人行使親權。 3、關於法院如何決定親權由何人行使,經濟能力是考量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法官真正要審酌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會整體綜合判斷小孩子自身意願、雙方與親子互動狀態、父母的經濟狀況,小孩子現階段學習與成長環境等。 4、關於子女探視權(即「會面交往權」)的部分,建議在離婚協議時先約定好「可行」且雙方也願意配合的探視方式,若無法達成共識,也可由法院裁定。而若將來一方惡意不願依約履行、配合,可先聲請法院調查會面交往的履行情況,勸告不配合的對方履行會面交往的內容(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若仍不配合,必要時也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之規定強制執行。 ------------------------------------------------- 以上說明,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來電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將會盡快為您安排諮詢時間。
    2019/06/26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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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幫助犯)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關於詐欺罪幫助犯,在實務上最基本認定是: 1、客觀上有幫助行為, 2、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因此,即便您的行為在外觀上可認對他人犯罪施以助力(有幫助), 但您對於他人之犯罪行為其實並無認識,即屬欠缺幫助故意,自難論以幫助犯。 因此,若依照您所描述的事實,您應該不用過於擔心。只需要在檢察官偵查時,好好的說明清楚即可。必要時亦可提出相關證據佐證真的是因受詐騙方依指示操作帳戶,並無幫助的故意。 以上說明,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來電可說是與陳律師約詢,將會盡快為您安排諮詢時間。
    2019/06/26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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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 觀看
    這能構成誹謗商譽嗎?

    您好: 根據您所描述的內容,若對方已經在您雙方溝通完,也理解的狀態下,還故意散布足以貶損您信用之言論,確實是有可能構成刑法313條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您所說的妨害商譽若是指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那麼則需行為人是「事業體」且「基於競爭目的」方有適用,如果只是一般並非從事生產、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務之個人,恐無本條適用。 最後,除了刑事的部分,民事的部分若您因此受有損失,亦可依照民法第184條及195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簡述如上,僅供參考。 完整的判讀與後續訴訟策略分析,仍須檢閱所有證據資料之後,方得進一步擬定。
    2019/06/25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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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樣算是職場性騷擾?

    您好: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及25條之規定,您所描述之事實,確實有可能構成性騷擾。若提告,行為人將可能受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 但第25條也同樣規定,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於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告。 您所提到的事件本身已經發生一年多了,恐已逾越告訴期間。
    2019/06/11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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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飲酒 同行的成年人有違法嗎

    除非同行員工有強迫灌酒之類行為,否則就您的描述來看,無任何犯罪行為。
    2019/06/11 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