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俊男 律師
107臺檢證字第14458號- 性別: 男
- 年齡: 41歲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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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
服務
陪同偵訊,陪同警詢。 代撰書狀。 訴訟紛爭解決。 契約審議。
資格背景
陳俊男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前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基隆、桃園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法律諮詢律師 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知名公職補習班刑事法講師 東吳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發表著作
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讀享數位文化。 犯罪學體系建構,讀享數位文化。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55
- 回覆次數 856
- 總諮詢案件 839
其他專長領域
消費糾紛 刑事犯罪 遺產.繼承.贈與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車禍事故 不動產.土地 毒品案件 智慧財產 企業商務 醫療事故 勞動問題 網路新創 婚姻.監護.家事
註冊於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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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律師專欄
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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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覆1605 觀看賭博罪被起訴共犯
您好, 是否符合刑法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必須要看相關的事實與證據是否與構成要件符合,才能判斷有無訴訟尚可抗辯的事由。或是即便有罪,有無其他爭取輕判的空間。 至於刑法268的修正,主要是針對罰金的計算標準,對於是否成立犯罪的認定不影響。 建議將相關事證與起訴資料攜帶,與律師約詢,待完整瞭解事件經過後,才能為您評估訴訟上之應對。 以上供參考。2020/08/20 17:02 -
7 回覆2482 觀看第三方簽本票擔保,後來不承認債務,要如何處理?
您好: 由於「是否得透過本票強制執行」或「藉以輔證存在民事債權債務關係」,都需要瞭解更完整的背景事實並檢視相關證據,甚至評估本件是否有刑事成立的可能。 因此,建議攜帶完整證據資料,盡快與律師約詢,方能為您評估適切的訴訟方針,以維護權益。2020/08/19 17:11 -
5 回覆1196 觀看是否能提告性侵?
您好: 1、依照您的描述「使用手指插入下體」已經是刑法上的性交行為,加上對方是違反您的意願為之,所以確實合於強制性交罪之要件,至於訴訟上是否能使對方受到應有的懲罰,就要看有無相關的證據,尤其此類案件多半具有一定程度的隱密性,往往欠缺直接證據,因此當天事件發生經過的細節以及有無相關的間接證據,事件之後對方的對話紀錄等,都會是重要的依據,建議與律師約詢,說明完整經過,才能為您評估後續訴訟策略。 2、至於誣告的部分,只要確有違反您意願而性侵一事,不是惡意捏造。那麼即便對方提告,也不會成立誣告,您不需擔心,這僅是在這類案件中,對方常使用以恫嚇之詞。 以上,供參考。2020/08/18 23:53 -
4 回覆933 觀看偽造文書
您好: 依您所述,可能涉及相關刑事法責任如下: 1、不實製作薪資條並簽名者: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度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盜蓋公司印章者:刑法第217條盜用印章、印文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3、持以申請者: (1)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刑度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供參考2020/08/18 17:17 -
3 回覆4118 觀看已簽立的和解書能說無效就都不履約嗎?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私下和解的契約不能說是無效,但並不像是法院判決、調解筆錄或是經公證的和解內容具有執行力,因此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也就是,當對方不依約賠償,你不能直接拿那份和解契約聲請強制執行)。 但那份和解契約仍是雙方經合意所做成的契約,有契約效力,所以你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義務,只是時間會拖比較久,必須等到判決確定後,再以確定判決來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供參考。2020/08/16 03:48 -
4 回覆1636 觀看車禍過失致死
您好: 1、類似這樣的案件,對方家屬可能因為情緒或其他原因,容易將死亡的結果歸咎在該次車禍事件上。因此,一般後會有刑事過失致死案件,以及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通常為了請求較高金額,但又為節省裁判費會在刑事起訴後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提起)。 2、而無論刑事或民事部分,這案件共同的重點就在於「死亡」與該次「車禍」間的因果關係。這部分需要看證據與論述是否能說服法官,建議委由律師透過相關要件與證據的論證為您辯護。 3、和解的部分需注意對方所提金額是合理(有無相關依據與憑證),以及對方的和解條件履行對您是否有實益,例如對方若提告過失致死,該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誤稱:「公訴罪」),則縱使和解條件有撤告,或許對刑度或相關處分有影響,但仍不影響刑事案件的繼續進行,此部分應特別留意。 以上,供參考。2020/08/14 22:45 -
6 回覆2518 觀看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案由:詐欺案)
您好: 1、建議到警局偵訊前就要盡快先與律師諮詢,透過律師瞭解案件背景後再與您說明相關程序注意事項及訴訟風險,以維護您的權益(本所相關聯絡資訊可見下方名片欄位)。 2、刑事案件在初始的調查、偵查階段的筆錄,往往會對後續案件發展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建議律師陪同警詢。 以上供參考。2020/08/13 18:10 -
1 回覆793 觀看起訴書內容異議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現行實務見解認為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論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白揭示採取「總額原則」。 因此,您主張販賣商品所得應扣除成本的說法,並不會被法院接受。2020/08/13 04:29 -
3 回覆752 觀看想問問事情
若對方未滿7歲,則你的行為涉及刑法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因為你未滿18歲,所以本案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會依照你行為時的年紀、犯案方式、你個人的身心狀況、家庭背景、犯後的措舉等有不同的處遇。 但加重強制猥褻是重罪,建議在做筆錄前盡快與律師諮詢,說明完整事件背景,方能完整為您提供法律上建議。2020/08/12 21:39 -
3 回覆7333 觀看在網拍上賣小公仔玩具被網路警察查到違反商標法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照您的描述,所設犯的應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本罪是有刑事責任的,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類案件,多半會尋求與商標權人和解,並請求緩刑或輕判。 建議盡快與律師約詢,以瞭解後續程序並維護權益。 至於您提到的搜索過程,原則上如果有搜索票,或者您母親有同意搜索,該搜索行為應屬合法。 而且實務上,縱使搜索過程有瑕疵,充其量只是搜得的相關證據其證據能力交由審判法院權衡判斷,不代表絕對不能做為證據,因此除非個案中存有明顯違法,否則執著於該搜索過程中的細小瑕疵對您未必有利。 以上,供參考。2020/08/12 14:09 -
7 回覆1772 觀看關於營業秘密法以及背信罪的一些問題
您好: 是否構成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有一個很重要的判斷標準就是該內容本身是否為營業秘密?這涉及到營業秘密三性(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合理保密措施)的認定,並不是業主自己覺得是秘密即屬營業秘密。 但營業秘密的刑責非輕,加上您又有簽署某些文件,這對您未必有利,建議盡快將背景資料攜帶,與律師約詢,以待完整瞭解事件背景及相關「所謂秘密」內容之屬性後,才能為您規劃後續適當的訴訟策略。 以上,供參考。2020/08/10 18:23 -
3 回覆799 觀看故意衝撞後逃逸
您好: 您所說的案例,是因為以前的實務見解,認為刑法肇事逃逸罪中的「肇事」需限於「非故意」肇事。 但在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7號出現之後,現今的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的規定目的本係在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及道路往來交通安全等重要法益,故凡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不論是故意或過失肇事引起,本均會影響到公共交通安全,兩者危險性並無不同。 因此,如果是故意駕車衝撞,而且有造成您的傷勢,那麼除了可能會有傷害罪、強制罪以外,仍可成立肇事逃逸罪。 具體案件可能還涉及哪些犯罪,建議儘速與律師約詢,待瞭解完整事件背景後,為您評估後續的刑民事法律建議。 以上,供參考。2020/08/10 03:55 -
6 回覆1325 觀看幫助詐欺罪
您好: 上訴是您的權利,至於是否有可資上訴的具體理由,需視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有無可爭執之處,建議將判決書攜帶與律師約詢,以瞭解相關背景資訊後,才能規劃適切的訴訟方針。 另外提醒您,刑事案件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請務必留意時間。 以上,供參考。2020/08/07 16:55 -
5 回覆1072 觀看想詢問性交猥褻罪的定義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對方行為確實觸犯妨害性自主罪,而具體是成立強制性交(或是加重強制性交)或是強制猥褻,需視對方行為而定。但都是屬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犯罪。 以上供參考。2020/08/06 14:38 -
2 回覆811 觀看公司是否可因為被政府罰款而扣留員工業績獎金?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關於業績或績效獎金的性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因此,由上開說明及規定可知,若您的業績獎金是勞務對價(因工作所得),則屬工資的一部份,依法雇主不得無端扣除,應全額給予。 若無法與雇主達成共識,可向保留證據後,各地勞動局檢舉或申請勞資調解。 以上,供參考。2020/08/05 17:48 -
5 回覆1724 觀看2020/08/0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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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覆2110 觀看與小三之間發生訴訟問題
您好: 1、關於對方所指控的妨害名譽與誹謗罪,要看您所傳述的內容以及方式來判斷有無成立犯罪的可能。至於對方是否有在閃避通姦罪與您是否會成立妨害名譽等罪,其實並不影響,建議仍將重心放在處理目前的訴訟上。 2、侵害配偶權屬民事求償,是否能夠成功,證據非常重要(例如證人、照片、對話記錄等),建議將相關資料攜帶與律師討論、審視證據是否充分後,為您評估求償的可能性與範圍,至於如果有費用負擔的問題,也可和律師溝通看看付費的方式(例如分期),或是如前揭律師先進們所述,僅單純代撰書狀方式而自己開庭,也不失為一種選擇。 以上,供參考。2020/08/05 13:13 -
2 回覆925 觀看未簽到但是有教學,卻不支付薪水。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勞基法第30第5項及6項規定: (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則規定: (第1項)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第2項)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因此,由上開兩規定可得知: 1、出勤記錄是法律賦予雇主的義務,而非員工的,雇主不得以此作為扣薪或不給付薪水事由。 2、關於出勤記錄,不以打卡為限,只要能事實上證明確實有在一定時間內提供勞務,雇主就有應給付對應報酬的義務。 以上,供參考。2020/08/05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