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資遣原因不服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978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昨天下班前公司跟我說我被資遣了,然後說資遣原因是勞基法第11條第四款,我原本的產線有兩個員工昨天一起被辭掉了,主管說業務要變更沒有要做這條線了。但今天去公司看 之前我們做的線還是正常運作,昨天說公司不需要這麼多人結果還是在104那些網站徵人,我們都知道是主管看我們不順眼才把我們辭了 我們工作上都沒什麼問題

問題:
想問一下,我們勞工有什麼方法能求助呢
d7ead549用戶 發表於 2021/01/13 13:38

4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13 13:47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所述情形可依非法解雇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回復僱傭關係,並可要求持續支付原有薪資。
    
    
                         
  • 葉永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13 13:55
    回覆諮詢(24)、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7)

    您好,除了可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派員調解外,還可前往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調解方式回復您的職務。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1/13 14:00
    回覆諮詢(19752)、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2)

    除了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回復工作,並支付薪資外,建議可向勞工局申訴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如對方置之不理,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 張智凱律師
    張智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13 14:00
    回覆諮詢(449)、最佳解答(28)、獲得感謝(147)

    可訴請確認勞資關係存在,並向法院聲請在訴訟確定前,由資方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若有委任律師需求,再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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