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薪低報後續問題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3266 次瀏覽事實經過: 本人最近發現公司有高薪低報問題,我主張公司違法並損害本人權益,寄出存證信函依據勞基法第14條立即終止勞動契約,公司收到後本人告知並離開公司2/12),本公司表示有意處理本人損失權益等相關賠償,不料近日卻主張本人因曠職超過三日開除論,並告知本人此舉造成公司業務損失,要本人賠償,且追討離職前生產工件NG賠償(12月生產工件),要求因NG品的產生導致公司商譽損失賠償,告知本人如願意接受最後離職日前之薪水不追討損失部份,公司就不追究他們提出的相關賠償,並勸本人不要與之抗衡,小蝦米沒錢沒閒 問題:請問本人之作法是否正確?公司作法是否合理?且提出之相關賠償是否合理? 公司違反哪些法令?我應該怎麼辦?代工廠加工,生產NG人之常情,真能歸類商譽損失嗎?懇請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