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有舊制+新制年資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1495 次瀏覽
2天前我被公司通知要資遣我。我有7年舊制加15年新制的年資,共22年。我們公司基本上做滿15年可以領退休金走人不限年齡。昨天公司告知會給我7年舊制x 2個基數,就是共14個月,並告知也會開給我非自願離職單,然後給我一張退休申請表要我填寫並簽名。不過完全沒有提到新制資遣費的事。不過我自己看了一些表格或條文,我不確定是否我可以拿到7年舊制 x 2個基數,就是14個月 + 新制資遣費六個月 ?? 麻煩您替我解答,非常感激!
915e3742用戶 發表於 2020/08/15 16:55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8/15 21:44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勞動基準法第53條定有明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30日勞動4字第0940036502號函略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勞工選擇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者,其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工之保留年資提前結清者,依該條第3項之規定,其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給。保留年資未提前結清者,依該條第2項規定,嗣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如符合退休要件,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給;勞工未符合退休條件而資遣者,其保留年資之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計給。」。
    
    若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之退休要件,針對舊制年資,可以請求退休金,依據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新制資遣費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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