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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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因為職災補償。跟公司去勞工局協調。以五萬元和解。後來因公司不滿。將我調動職務。9/3我再次去勞工局申請協調。欲向公司要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也因此發現公司有多項違反勞基法之事實。但因為我不知要寄存證信函。所以我並沒有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我想請問。因為我9/18要去勞工局調解了。在沒有寄存證信函的情況下。我去勞工局調解時。能否以公司違反勞基法主張終止勞動契約。因為公司有高薪低報。勞退扣薪資提撥。提撥金額不足。加班費也違反勞基法。因為我沒有寄存證信函。只有公司違法的證據。我怕調解不成立。請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eebe038e用戶 發表於 2020/09/16 20:08

1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16 22:08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公司如果有您所述違反勞基法的相關事宜,是有損害您在工作上的權益的,您是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終止您與雇主之間的契約,並請雇主給付相當的資遣費給您。至於存證信函是否寄發,並不影響雇主違法的責任,還是可以依法請求。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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