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務相關案例分享
▲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及肖像權)

常在網路或是法律諮詢,看到或聽到也好,在網路隨意下載照片,套用在自己臉書或部落格,作為行銷自己或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之用,結果被告知侵害著作權及肖像權,要求給付賠償金之情事。 而被告知者往往自認倒楣或者不想將事端擴大,往往與主張者和解,以給付賠償金作結。 其實,這裏有很大之爭議空間。 就著作權而言...

▲蘇狀師談強尼戴普對安柏赫德之誹謗案

美國時間周四引自媒體報導 After hearing more than 100 hours of testimony over six weeks, jurors have finished hearing evidence in the Johnny Depp and Amber Heard ...

▲知名度應受到重視

最近最夯的議題莫過於人工智能,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藝人之樣貌來表演,均模仿地維妙維肖,幾可亂真;尤有更甚者,將藝人的臉蛋轉接於色情片,猶如藝人真實演出該片,更是涉及刑事犯罪(妨害名譽)及民事侵權,如果在美國,則有侵害RIGHT OF PPUBLICITY(知名度),可見侵害的層面相當地廣,此議題須受到重...

▲蘇狀師談娛樂法(名人告三星)

White v. Samsung 懷特告三星案(1992年加州的案子)名人為保護自己知名度在美國興訟,已見怪不怪,我國仍停留在肖像權、姓名權等被侵害,主張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甚至以該名人有無註冊商標,另以商標權被侵害來主張損害賠償,或者是以不當得利來請求,導致對名人之保護遠不及美國,此點頗值得...

▲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篇)

昨日至公家機關為法律諮詢,有民眾詢問侵害著作權問題,說其重製了某公司的平面廣告,嗣該公司代表人主張其未得授權,提起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刑事告訴,之後被檢察官起訴,現要進入法院審理,問該如何答辯? 之前我已經說過很多次,首先,要釐清該平面廣告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如果不是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就無侵害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