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涉嫌妨害秘密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先向法院表明被告願與告訴人和解之意見,嗣並協助與告訴人協調,終獲告訴人諒解,撤回本件告訴,並由承審法官依法為不受理判決。
一、案由 檢察官認定被告A、G與被告B、C、D、E、F共謀,為投票給被告A而虛遷戶籍,並對被告A、B、C、D、E、F、G等7人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同時受被告B、C、D、E、F、G六人委任,為六位被告辯護如下: (一)另案民事確定判決已明確認定被告B、C、D、E、F並無虛遷戶籍...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加盟、#違約金、#跑單、#原物料、#銷售。 (三)本件本訴為給付違約金,舉證難度極高,我真的花了非常多功夫在舉證之相關說明上,本件反訴(勝訴案例123)則為被告確認契約無效返還加盟金之答辯,爭點非常多,光判決部分之援引就高達近20則...
人頭帳戶案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 解除警示帳戶部分,於拿到不起訴書後,可持該不起訴書,就近找偵查隊填寫表格聲請解除警示帳戶。 一、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
當事人因為任職深夜打工清潔工作,上網尋求偏門賺錢方式,遭到詐騙集團騙取其信用卡以及銀行帳戶,以包裹方式寄出,後續立即發現帳戶遭凍結,以及多名被害人向警察局提出告訴,按經警方詢問後送地檢署偵查,經辯護過後,最終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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