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楊時綱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10122號
  • 性別: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勞動問題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高雄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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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長領域
車禍事故

註冊於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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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案

    (1)認罪+表明願意跟被害人和解,初犯通常不會被關且很有機會得到緩刑。 (2)趕快籌錢作為賠償之用,請法官安排你跟被害人進行調解。
    2019/08/19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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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罵垃圾司機,可以提告嗎

    (1)實務上曾有辱罵他人「垃圾」遭到判刑的案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1464號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100%2c%e5%9f%ba%e7%b0%a1%2c1464%2c20110927%2c1 ) (2)在系統上傳送文字罵「垃圾司機」,如果可以特定謾罵的對象是你,就構成對特定人有「侮辱」行為。 (3)另須檢視系統還有哪些人可以看見,如果還有其他外送員或者公司主管可以共見共聞,則可符合「公然」的要件。 (4)提告只須陳述事實即可,依照你所述情節,對方應該是涉犯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此罪屬於告訴乃論,請注意告訴期間6個月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2019/08/1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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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借無還
    感謝律師回答

    (1)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 (2)以上判決見解的白話就是:你必須證明他們兄弟倆分別有跟你說好借多少錢,而且你已經把錢借給他們。 (3)LINE對話紀錄、手機對話錄音等都可作為證據,但內容最好夠明確。如果欠缺證據,請先設法取證。 (4)證據充分明確後,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細節可向各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
    2019/08/1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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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費給付標準
    感謝律師回答

    (1)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勞動部103年11月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最多就是8小時。 (2)若你是部分工時勞工,雇主卻跟你說每週40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可以依法挪動,應該是雇主誤解法令或者故意誆你。 (3)出勤為「9+9+10+9.5+9.5」,針對每日超過8小時的部分(1+1+2+1.5+1.5),雇主應該給你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 (4)出勤為「6+5.5+11.5+10+8」,針對每日超過8小時的部分(0+0+3.5+2+0),雇主應該給你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 (5)針對你是部分工時勞工,最好將雇主的說法錄音取證,否則來日雇主可能改口說你是全時勞工、適用變形工時云云,因為你出勤的時數其實跟一般全時勞工無異。 (6)可詢問當地勞工局意見後,轉述給雇主知悉,讓雇主有補救的機會,先禮後兵為宜。
    2019/08/1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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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事故提出過失傷害罪
    最佳律師回答

    (1)刑事提告過失傷害,須注意告訴期間6個月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避免逾期。 (2)你小孩提告過失傷害,警局製作筆錄後,會移送地檢署,檢察官開庭通常會勸諭雙方洽談和解,利用此契機好好洽談調解,應該蠻有機會成立調解,也節省另提民事訴訟之勞費支出。 (3)就你所述,對方應賠償的項目初步看來有:[1]醫療費用、[2]精神慰撫金(你的小孩傷勢並未嚴重到必須專人看護,恐難請求看護費用。至於你自行決定請假送小孩回診的成本,實務上也難求償)。 (4)雖然你打算請求對方賠償3萬5千元,但調解通常希望雙方各退一步,若你的底線就是3萬5千元,宜略調升請求對方賠償的金額。若3萬5千元你還可以退讓,建議思考底線金額(你小孩的傷勢輕微,對方負全部肇責,通常在2萬至2萬5千應該挺容易成立調解,但還是要看雙方的意願及有無共識而定)。
    2019/08/19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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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將店交給我們夫婦倆,沒有簽約、不看帳,會不會是設局?

    (1)A是否提告或栽贓,主動權均在A,未有具體資料之下提出此假設性問題,幫助不大。你若是站在協助張氏夫婦的立場,宜建議張先生將他與A先生歷來互動的證據資料(書面簽約、手機訊息、LINE對話紀錄等等),加以蒐集彙整保存,洽詢律師分析雙方法律關係,並備為來日訴訟之用。 (2)A不肯面談,替代方案甚多:私下電話溝通予以錄音、寄發存證信函、聲請調解等。然究竟何種方式妥適,建議備齊相關文件找律師討論,再作決定,不宜倉促間就破壞雙方原有情誼。
    2019/08/18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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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假薪資問題

    (1)你的情形容易被雇主誤解,認為你應徵時就刻意隱瞞懷孕,宜好好溝通釐清,否則通常會雙方心存芥蒂、糾紛不斷直到離職。 (2)安胎假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雇主依法應給半薪(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3)雇主建議你提早休產假並不違法。如果你有底薪,雇主不排班給你,對你應該沒有不利。 (4)績效獎金需檢視薪資結構設計,以及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無相關規定,才能判斷雇主減半發給是否違法。依你所述,業績獎金似乎來自客人簽約而抽成分得7480元,若無其他減發的規定,雇主擅自減發的確可能違反雙方約定。
    2019/08/18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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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詐騙 賣家無辜當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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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這是典型的雙面詐欺,被害人會有兩方(一方是買家、一方是賣家)。 (2)你(賣家)因遭詐欺而向地檢署提告犯罪嫌疑人,該犯嫌就成了被告,你則是告訴人。 (3)至於計程車那件,應該是遭騙的「買家」去提告,同時告了犯罪人與無辜被騙的計程車司機,所以計程車司機被列為被告、最後拿到不起訴處分書。 (4)如果你這件當初是另外一個被害人(買家)去提告,同時告了犯罪人與你,你就會變成被告、拿到不起訴處分書。 (5)虛擬平台帳戶遭到凍結,應檢視使用規約並設法與該平台的法務人員聯繫溝通,以求早日解決問題。
    2019/08/17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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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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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資遣費是向雇主要(公司),失業給付是依法向勞保局申請。 (2)若你母親經營的公司因破產無法給付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你可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勞動基準法第28條)。 (3)至於失業給付,若你符合投保年資要件(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就業保險法第11條),可請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向勞保局洽詢申請失業給付。
    2019/08/17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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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情變車手

    「…上訴人知悉詐騙集團成員將詐騙所得款項匯入王昌隆郵局帳戶之過程,以及其曾接獲呂濠志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被害人被騙而匯入王昌隆郵局帳戶內之款項,暨上訴人收取呂濠志退回之郵局存摺將之轉交予王昌隆,復陪同王昌隆臨櫃辦理郵局帳戶印鑑變更及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所得款項等相關事實以觀,堪認上訴人與王昌隆均知悉王昌隆所申設之郵局帳戶已經詐欺集團使用於詐騙並已得手,卻仍積極參與提領該郵局帳戶內詐騙集團向被害人詐騙所得款項之犯行。上訴人雖未直接參與向被害人余宣宏施用詐術之犯行,但余宣宏於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陷於錯誤,指示不知情配偶張喬紋將10萬元匯入王昌隆之郵局帳戶後,上訴人與王昌隆即依呂濠志及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提領被害人因被騙而匯入王昌隆郵局帳戶內之款項,而上開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中重要之「取財」行為,是上訴人已參與本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其與王昌隆、呂濠志及上述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犯罪目的,上訴人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應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情綦詳…」 (節錄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節錄類似他案供參。建議在前往檢警製作筆錄前,備齊資料找律師討論答辯方向,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9/08/1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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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主管告知開除卻不給非自願離職書,給離職申請書合理嗎?

    (1)沒有,雇主既然無須預告,也就沒有給謀職假的問題(勞基法第16條)。 (2)若你是指「失業給付」,單就保險年資來說是符合的(就業保險法第11條)。 (3)法律未規定勞工遭資遣必須填寫特定文件。若你是被資遣,沒有義務填寫離職申請書。 (4)勞動部培力計畫只是補助計畫,不影響勞雇雙方成立的勞動契約,可請公司敘明法規依據,或逕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尋求協助。
    2019/08/16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