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楊時綱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10122號
  • 性別: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勞動問題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高雄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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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諮詢案件 126
其他專長領域
車禍事故

註冊於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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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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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撿走遺失的皮夾4天都未交到警察局

    (1)依你所述,該管理員應該涉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2)大概只能間接證明皮包內有現金存在了:可請交付五萬元給你的證人作證,再配合存款紀錄時點、消費紀錄時點,主張皮包內剩餘32000元,倘若時間點夠密接,應該有機會取信檢察官。 (3)當然,你也可以向管理員的雇主反應,若是有制度的公司,有可能會解僱或調動之。 (4)皮包內有沒有32000元,不影響涉犯罪名或罪數,因為是輕罪又不容易證明,被告通常會打死不認到底,取回證件或獲償的機會渺茫。
    2019/11/0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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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詐騙集團當成人頭帳戶
    感謝律師回答

    (1)林XX可以主張你是詐騙集團共犯提告民事要你賠償其餘損失,但因為事發經過不明確,通常會先告刑事,觀望檢察官的認定與你的反應再說。 (2)周OO告你詐欺就是要逼你賠償,畢竟錢是匯進你的戶頭,且經過你轉匯或提領使用,若你不能合理說明並證明你所述為真,恐怕會被當成詐騙集團的共犯。 (3)只要周OO原諒你且不追究就可以把賠償金額降到最小,但這種事恐怕不會發生,遑論他已經提告詐欺,這罪名無法私了。 (4)妥善截圖保留你與米粒、谷奈的訊息對話,並備齊你的帳戶金流進出的交易資料、匯款單據等,盡早找律師討論答辯方向並寫份答辯狀依照時序整理清楚事實經過,會比較有幫助。
    2019/11/0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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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收到起訴書後要怎麼跟被害人和解?

    (1)檢視起訴書被害人損失金額是否你能負擔、有無充足現款可和解,如不足,宜先行盡速籌措。 (2)盡早以陳報狀向法院表明願意與被害人和解之意願,請法院協助安排。 (3)不過,和解多半搭配認罪,藉此爭取緩刑。如果你願意和解卻又想主張無罪答辯,可能要三思。 (4)洗錢防制法第14條無法易科罰金,若未爭取到緩刑是要入獄服刑的,雖然只是起訴最後判決未必構成該罪,但還是備齊資料找律師討論為宜。 (5)經濟若有困難,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尋求協助。
    2019/11/0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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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傑吸金案的受害者
    感謝律師回答

    (1)想要不提告拿到賠償或和解金,可能要你的上線夠佛心自己掏錢買單你的損失。通常在有近親關係或多年深交的親友間,比較可能發生。 (2)書狀建議請律師寫。 (3)吸金案被害者應該不少,找其他被害人一起委任律師而分攤費用也是一種方法。
    2019/11/0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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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費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法律依據:勞動契約(如果你們有簽書面的話)、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 (2)準備資料:打卡紀錄、關於加班之其他佐證資料(例如你仍在公司以line與主管溝通工作之訊息紀錄)、曾經有報加班的資料(這證據可用來對付雇主抗辯月薪統包)。 (3)追討成功率:只要未罹於請求權時效五年,備齊證遽提起訴訟追討就有機會。 (4)其他:可考慮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濟若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2019/10/31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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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失30幾年的生母突然出來告我們三位子女
    感謝律師回答

    (1)「國家對老人予以暫時性安置所代墊費用之償還請求權,仍係以受請求人扶養義務存在為前提,倘扶養義務已據法院裁判免除而不存在,法律上已非扶養義務人,國家自不得再對之請求代墊費用之償還。惟扶養義務若僅係經法院裁判減輕而未免除,既尚有扶養義務存在,法律上仍係扶養義務人,國家仍得對之主張代墊費用之償還;受請求之扶養義務人不得執應給付或已履行給付扶養費予受安置之老人為由,而拒絕償還或主張扣抵。」(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 (2)依照上開判決見解,倘若法院裁定「免除」你們的扶養義務,國家就不能再向你們追討代墊費用。倘若法院裁定「減輕」你們的扶養義務,國家還是可以向你們追討代墊費用。
    2019/10/2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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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法問題

    (1)如果你要打卡上下班、不出勤要請假、作錯事會被懲處、雇主可以指揮你做東做西、你不用承擔經營的虧損風險、工作上必須與其他同事配合、有投保勞健保等等,這些特徵符合越多就越可能具備從屬性,基本上有從屬性就要受勞動基準法拘束。反之,則有可能被解釋為承攬或其他法律關係。 (2)如果有從屬性而為勞動契約,雇主就應該遵守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 (3)如果有從屬性而為勞動契約,你可以考慮先多方面蒐證,然後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4)如果公司文化就是違法、不給加班費,恐怕不宜久留,因為你很難改變它,它也很難善待你。
    2019/10/1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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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讓我離職
    感謝律師回答

    (1)若你與該公司具有從屬性(ex.受指揮、需打卡、有懲戒規定),恐怕定期契約是簽假的。 (2)如果你能找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事由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依法行使終止權就不會有賠償的問題。最常見的是勞保以多報少、加班費給付不足等。 (3)如果補簽名的契約上頭載明107.10.15-108.10.14,仍以契約記載的期間為主。不過,如前所述,你與該公司之間很有可能是不定期契約。 (4)由於你未提供契約詳細約定內容,而且似乎已有預告終止契約的動作,仍建議你備齊文件找律師討論,較為妥適。
    2019/10/1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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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賠償制服費用

    (1)「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10.16.(89)臺勞資二字第00四三五五0號函)。主管機關見解認為制服費應該是雇主要負擔的成本。不過,在法院則因個案情形各自不同,並未有統一的結論。 (2)依你所述,雇主似乎負擔制服費,視勞工在職多久而決定是否求償。首先,最好檢視雙方約定的具體文字內容為何。其次,雇主日後若是要求賠償而從薪資直接扣減,則有可能違反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2019/10/10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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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要離婚,房產應該要如何分配?

    (1)依你所述,房子登記在你父親名下且購屋時父母都有出錢,要看雙方當初的真意為何,判斷是否一部分為母親所有只是借名登記在父親名下。至於你與兄弟姊妹負擔每個月的水電瓦斯及日常生活開銷、給付母親生活費用,房子並不會因此變成你們也有份。 (2)若房子是父母結婚後購買,且認定歸你父親所有,你父母離婚,母親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將房子列入分配。說一人一半並不準確,簡單說是將夫妻雙方婚後財產調整至齊平相同。 (3)你父母還健在,房子尚非遺產,自然不用考慮子女。 (4)房子賣多少錢尚在未定之天,若要協議分配金額,可用比例的方式作約定。 (5)你母親如果也願意離婚,雙方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即可,至於協議賣房分錢,如實際可分得的金額對於你母親更有利,也未必不可。建議備齊相關資料(土地房屋謄本、戶籍謄本、診斷證明等)找律師討論,以維護你母親的權益。
    2019/10/0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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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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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於改姓氏,其實小孩成年之後還是可以自己改成從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 (2)探視方式,若約定一個月帶小孩同住一天,其實頻率不算高,只要未成年子女沒有人身安全顧慮,這樣的約定對你應該沒有不利。 (3)最後一次來信提及男方家人不會幫忙照顧小孩,可將此信妥善留存,將來監護權若有爭執,可作為男方家庭支援系統不佳的證據。 (4)離婚未必要與監護權掛勾,現況你已是主要照顧者,倘若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你可先處理離婚。不過,依照你所述內容,感覺是你比較想離婚,男方則是藉此跟你討價還價,未必真的有協議離婚的意願。 (5)若要請法院裁判離婚,宜先檢視男方入獄是否符合「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要故意犯罪、有期徒刑要逾6個月)。若不符合,請檢視有無符合民法第1052條其他各款事由。 (6)這類案件還是備齊相關資料(例如戶籍謄本、男方信件及判決書),找律師當面討論會較有實益。若經濟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家事專科律師協助。
    2019/10/0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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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罪

    (1)依照事情發生先後順序,照實說。 (2)多半會被問及:事發起因?下手傷害的犯嫌是哪些人?傷勢程度?有無和解意願? (3)案件會先到地檢署,起訴之後,才會到法院。 (4)對於事實經過建議請律師撰寫書狀,以書面說明會比較清楚。 (5)民事部分雖可另外求償,但也有其訴訟成本,如果損害金額非鉅,利用刑案偵查、審理程序伺機聲請移送調解解決紛爭是比較划算的選擇。
    2019/10/0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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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車糾紛,對方逼車,是否能夠提告?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影片顯示對方自左方切入你的前方,復又自你的右側逼車,甚至煞停於車道上(前方明明還有前進空間)藉此與左側車道已經停止的車輛阻礙你的去路,應已違反上開規定,此部分可向當地警局申訴開罰。 (2)對方於車速減緩的交談過程中,突然揮手企圖抓取你頭上的行車紀錄器,可能構成搶奪未遂(刑法第325條),但對方有可能抗辯只是一時氣憤想拍打你的安全帽。 (3)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雖可提告,但你提供的影片僅為片段擷取之內容,無法釐清事發經過,加上計程車多半也有安裝行車紀錄器,建議你攜帶完整影片檔案,找律師討論後續處理方向,較為妥適。
    2019/10/0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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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方不依照約定履行薪資給付

    (1)將LINE對話內容連續截圖(每張圖要首尾相接)另存,如果可以最好打電話去溝通並錄音取證,再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取得多樣明確的證據能節省後續訴訟的時間精力。當然,也有可能在調解時對方就付錢了。 (2)由於金額甚少,倘若調解無果,建議找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動部專案派律師協助(法扶負擔律師費)。 (3)到職前提供勞務半個月而未約定對價金額,或可主張以你在職月薪半數計算。倘若你認為金額應該更高,可能要設法證明你提供的半個月勞務有對應的價值。
    2019/10/0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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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不實廣告

    (1)「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5條)。 (2)依你所述,雇主已經涉及廣告不實,可向當地政府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上開規定。 (3)摘錄類似雇主已遭裁罰且訴願遭駁回之案例供參: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委由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yes123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廣告,明確刊載該公司之法定保障包含「勞保、健保、加班費」等項目,惟訴願人未按該徵才廣告內容為受僱之勞工陳○○投保勞工保險,確有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臺中市政府查明屬實,乃以106年9月29日府授勞就字第10602116061號行政裁處書,爰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訴願人不服,向本部提起訴願。」(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60024724號)
    2019/10/0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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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癮治療費用

    (1)戒癮醫療補助各地規定不一,可詢問各縣市衛生局。 (2)「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一、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三、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2條),一併供你參考。
    2019/09/28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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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職前解除契約是否需賠償資方解約金

    (1)你未到職,雇主恐怕無從培訓或給予合理補償,由此觀之,似非可歸責於雇主,加上診所營運有其人力需求配置考量,倘若每個人簽了約都可以到職前烙跑不用負責,實非事理之平。所以來日爭訟結果,你有可能要依約給付違約金,但有無其他辯解空間,仍應檢視雙方合約內容而定。 (2)「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如果診所提告要你給付違約金,你可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3)此外,有無可能私下與診所另達成同意你不用到職且免給付違約金的合意(或改成給付很少很少的違約金),既不傷和氣也免訴訟勞費,就要看診所意願與你的溝通技巧了。
    2019/09/2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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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後如果被要求未離職前的紀錄蓋章
    感謝律師回答

    (1)你不簽,雇主應該拿你沒輒。 (2)如果你已經無法確認當初工作紀錄記載內容是否屬實,自然是不簽為宜。 (3)雇主會提出這樣的要求,應該有其背後的緣由(不過雇主未必跟你講真的),你可略為探詢,並檢視雙方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如果有簽書面的話),藉以釐清自己當初未簽名有無任何被求償的可能。
    2019/09/2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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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把自己的存摺給老闆做為公司資金戶口,被老闆拿去做詐欺

    (1)如果你真的是無辜被利用,宜具狀向檢察官詳細說明:你與陳慶鴻如何認識?平日如何與陳慶鴻聯繫?陳慶鴻所經營公司的全稱?如何得知這工作機會?何時開始去上班?上班地點?工作內容為何?工資多少?如何發給?有無其他公司同事的姓名與聯絡方式?陳慶鴻何時要求你提供帳戶?帳戶要做何使用?你提供帳戶時裡頭有無餘額?你提供帳戶有無收到任何對價?你何時知悉遭到詐騙集團使用?還知道陳慶鴻的哪些個人資料或聯絡方式? (2)依你所述,檢察官要求你提供陳慶鴻的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案件已經移送到地檢署,應該已經做過數次筆錄,建議你備齊相關資料找律師討論,請律師撰擬答辯書狀,較能避免陳述前後矛盾導致被檢警誤會的風險。
    2019/09/2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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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有投錢玩娃娃機,但是最後用手把物品撞出來
    感謝律師回答

    (1)「主文 陳○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另補充認定被告之行為構成竊盜罪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雖辯稱:我認為我的行為不算犯罪,也有其他人會撞機台,我也不是伸手進去機台拿取物品云云,惟依夾娃娃機或選物販賣機之遊玩方式,本係由消費者投入金錢後,於機台設定之時間內,以取物爪抓取機台內之商品,如商品掉入洞口,方歸由消費者取得,當機台設定之時間結束,則需再行投入金錢方能遊玩,以現今市面上夾娃娃機及選物販賣機充斥,被告為成年人,對此規則自無不知之理,被告竟於機台設定之時間結束後,不甘所欲夾取之公仔尚在洞口處,即未再行投幣,逕以撞擊機台之方式使公仔因撞擊之力道而掉入洞內,其行為自已屬竊盜,不因被告並非伸手進入機台內取物而有何差異,被告主觀上亦能認知其行為已逾越此種遊戲機台通常之遊玩方式,而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無誤。至是否尚有其他人以此不法方式取得夾娃娃機或選物販賣機內之商品,與被告是否構成竊盜罪無關,乃屬當然。被告辯稱其行為不算犯罪云云,自無足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6號刑事簡易判決)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條)。 (3)依你所述,該客人的行為已經涉犯竊盜罪。倘若同行客人有三人以上,則涉犯加重竊盜罪。倘若撞擊有造成機台玻璃或設備損壞,則涉犯毀損罪。 (4)建議將店內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另存燒錄成光碟(宜擷取那日該客人來到店內直到離開的完整錄影),早日至當地警局報案,較有機會調取周邊監視器確認車牌或動向而追查到嫌犯。
    2019/09/26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