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楊時綱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10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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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勞動問題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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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長領域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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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詢筆錄拒簽名的證據效力

    (1)「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 41條第3項),上開規定於警察詢問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43條之1第1項)。所以,警察依法應該依照你的請求將欲修改的文字附記於筆錄。 (2)「訊問筆錄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後,受訊問人因種種因素而拒絕簽名,不得強迫其簽名,惟如受訊問人確有如筆錄所記載之供述,而其供述非出於不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者,縱令訊問筆錄因受訊問人拒絕簽名,筆錄上亦說明其事由,不能謂該筆錄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刑事判決)。所以,你雖然拒絕在警詢筆錄簽名,如果陳述內容是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法院多半認為仍有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 156條第1項)。 (3)你可以主張的是:如果你的案件後續遭到起訴而移送法院審理,由於現在警詢都有全程錄音(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1第1項、第100條之2),你可向法院請求勘驗警詢錄音,由法院當庭勘驗錄音對話內容並作成勘驗筆錄,法官將以這份筆錄作為判斷基礎,原先筆錄記載與錄音內容不符的部分,則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1第2項)。
    2019/08/3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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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監受刑要如何才能夠幫他繳納罰金

    (1)依你所述,受刑人目前已入監執行,欲聲請易科罰金,可由特定親屬代為向地檢署聲請,可參考屏東地檢署的網頁說明 ( https://www.ptc.moj.gov.tw/294926/295011/295017/527600/post ) (2)你只是女友身分,建議找符合資格的親屬協助辦理。若你申請與在監的男友結婚取得配偶身分,自然可以代為辦理,但這作法恐怕有點大費周章,畢竟結婚不是兒戲。 (3)若聲請獲准,繳納罰金時建議上午早點前往繳納,避免行政作業時間影響導致隔日才放人。
    2019/08/2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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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解金額多少才合理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和解金額只要雙方同意即可,沒有標準的算法。如果犯行明確,調解委員通常會勸被告考量刑事裁罰的成本,將可能要花在易科罰金的錢,轉作民事和解之用。如果金額較大加上被告經濟困難,可能會建議分期給付(通常和解時給付金額較多的第一筆款項,剩餘款項則逐月分期給付)。 (2)警局製作筆錄後,會移送地檢署偵辦,等檢察官起訴後才會移送法院,法院才會通知開庭。地檢署通知開庭要到,因為你是告訴人,檢察官要問你案發經過以了解事實。至於起訴後法院通知開庭,主要是給予告訴人表示意見的機會,除非傳喚你當證人,否則不會強制你要到場。 (3)檢察官開庭時,多半也會詢問雙方有無和解意願,若雙方都願意談,檢察官也可移送調解。
    2019/08/29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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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一個月,時薪140是否違法?

    (1)違法,因為108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為150元。如果你雇主是以試用期為由壓低只給你時薪140元,那就是蓄意違法。如果雙方只有口頭約定且領現金最好設法存證,避免雇主否認。 (2)你工作未滿三個月,沒有預告終止的問題(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隨時都可自請離職。由於雇主給薪違反基本工資,你也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3)就算勞保非屬強制投保,雇主還是要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提繳退休金。制服歸還即可,雇主若要求你付費買下或者扣薪,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檢舉雇主違法。
    2019/08/28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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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良父親要求兒子扶養
    感謝律師回答

    (1)「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967條)。亦即,已身所從出(指自己出生來自於親生父母)及從己身所出(指自己所生的親生子女)都是民法規定的直系血親,沒有例外規定。所以你與你父親是直系血親,無法斷絕這血緣關係。將來你父親過世,你將是繼承人之一(民法第1138條),若父親債務總是大於財產,最好在知悉你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民法第1176條)。 (2)父親酒駕被罰8萬多不繳就要被關,似為刑事判決准予你父親易科罰金,法律上你並沒有墊付的義務。況且,「一、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二、檢察官應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准許其就罰金總額平均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但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第1點、第2點)。如果你父親經濟困難,其實可依上開規定向地檢署申請分期繳納,當然,也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 41條第2項)避免坐牢。 (3)你父親既然遭到判刑定讞,就有遭到刑事法院判決有罪的前科紀錄,這是毫無疑問的。並不會因為繳錢不用入獄服刑,就會變成沒有前科紀錄,這部分你父親的理解有誤。 (4)只要父母以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子女扶養(民法第1117條)。所以,你父親即便有謀生能力,但事實上經濟拮据無法維持生活,仍得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你扶養。但你可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主張你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你的扶養義務。
    2019/08/26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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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能提前叫孕婦員工待產嗎
    感謝律師回答

    (1-1)可以,且宜盡快。 (1-2)雇主可能會拒絕。 (1-3)表面理由大概會說你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工作規則之類的,背後的實際理由大概是你無法如同一般員工提供勞務。你除了主張自己沒有犯錯之外,可質疑雇主有懷孕歧視而違法解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38條之1)。 (2-1)沒有,雇主只能建議勞工請假休養。 (2-2)如果有安胎需要,由醫師開診斷證明,可向雇主請安胎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雇主不得拒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3)不一定,需視年終獎金的性質以及有無設定發放條件而定。 (4)如果你能證明雇主有承諾發放三節獎金、至少發多少錢,有機會依雙方約定追討。
    2019/08/2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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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昨天幼兒園老師被家長控告傷害罪的那位老師

    (1)雇主若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其實只要你有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在案,就可以請勞工局先開給你(台北市勞動局網頁講得很清楚: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C30ECD2C9D31116&s=1169AFCE35CF205D )。 (2)「⋯要等司法結束後才開非自願離職書或解僱書」是雇主的鬼話,刑案若兩年後結束,你能等嗎?兩年後雇主真的會給嗎?兩年後拿到,還有幫助嗎? (3)你現在去找工作,卻沒把勞動契約處理好,雇主當然會說你自行謀職他就、是自願離職。 (4)其實,雇主違法資遣或違法解僱,都是無效,也就是說你依舊是雇主的員工,如果你已表明要繼續提供勞務,卻遭到雇主片面拒絕,則在勞動契約合法終止以前,雇主還是有義務繼續給付工資給你(民法第487條)。
    2019/08/24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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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

    (1)依你所述,似乎是你的前夫聲請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你是相對人且已再婚。 (2)「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程序亦有適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68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3)所以,如經審判長許可,你可委任現任配偶為代理人(多半都會准許以便民)。但法院視情況還是可以要求到你本人到場(家事事件法第13條),聽取你的意見或詢問你以釐清事實。
    2019/08/24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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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幼兒園老師,我接案發這位孩子是108年8月1日起...

    (1)依你所述,有兩方面的問題:家長提告傷害的刑案、你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 (2)刑案方面,該孩童傷勢輕微、現有證據薄弱,均屬於對你有利的情勢,好好配合檢警說明釐清即可。可考慮請律師撰狀將你認知的來龍去脈整理清楚,也讓你所主張的事實定型,避免日後記憶模糊導致陳述不一,徒增被檢警誤會的風險。 (3)勞動契約方面,家長雖然對你提出刑事告訴,但此並非法定解僱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雇主對你資遣或解僱顯然於法無據,只要你沒有亂簽自願離職同意書、堅決反對離職,雇主是無法以維護校譽趕你走的。此部分攸關你的經濟收入與家庭生活,建議你盡快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工律師協助,以維護你在幼兒園繼續工作的權益。 (4)此外,該家長雖然護子心切而小題大作,但真正損害你工作權的應該是你的雇主,在你遭到誤會時就急著切割責任趕你走,不宜將雇主的違法作為完全歸咎於該家長。所以建議你暫時打消以民刑事訴訟反制該家長的念頭,好好向雇主爭取繼續工作權益才是當務之急,等刑案獲得不起訴確定之後,你若還是想追究該家長的違法作為,屆時可再找律師研議。
    2019/08/2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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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罪 易科罰金問題

    (1)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的法定刑是7年以下(最重本刑是7年),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的規定,所以不能易科罰金。如果你涉犯的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第171條),法定刑是1年以下,則有可能易科罰金。 (2)該警局所長的認知恐有疏漏,你可建議他溫習刑法第41條第1項。 (3)如果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你的刑事判決主文就看不到「易科罰金」這四個字,執行科的檢察官也就沒有依刑法第41條第4項裁量的問題,自然不可能在毫無權限的情況下准許你易科罰金。 (4)不過,你可考慮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可參考台中地檢署問答集的簡要說明( https://www.tcc.moj.gov.tw/295804/295875/295880/ )
    2019/08/23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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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玻璃

    (1)你是不小心打破,所以沒有毀損罪的問題(刑法第354條),故意打破才有刑事責任。 (2)你打破玻璃桌,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朋友可向你請求賠償的時效是兩年(民法第197條) (3)打破當時朋友沒說什麼,沒有明確表示說你不用賠,顯未免除你的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第343條),雖然經過一週當然還是可以向你求償。 (4)朋友向你請求賠償,若你置之不理,他必須透過民事訴訟取得法院裁判才能對你名下的財產強制執行。如果你跟朋友的交情比玻璃桌的價值來得重要,建議還是好好溝通賠償。花錢再賺容易,多個仇人麻煩。
    2019/08/2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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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動變預告終止契約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首要問題是調動是否合法,其次是雇主(若)終止契約是否合法。 (2)即便是迴避資遣的調動,雇主仍應遵守調動五原則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依你所述,調動地點頗遠(通勤往返若達3小時算遠了),雇主若拒絕給予任何協助,似乎不符合該條第4款的規定。宜將雇主拒絕給予任何協助之表示,設法蒐證留存以防來日改口。 (3)依照現行「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實施計畫屠宰衛生檢查人員管理要點」,要點內容已有關於調動的規定,照理說勞雇雙方應該不會針對調動毫無約定才是。請先檢視你到職後迄今有無簽立任何同意配合調動的契約或同意書。 (4)雇主若認為是合法調動,通常會以勞工未於指定日期赴任而形成連續曠工三日,再採取懲戒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至於你說的雇主(若)改採預告終止契約,雇主反而要檢視有無符合資遣的法定要件(勞動基準法第11條),似乎畫蛇添足、升高日後被法院認定終止契約無效的風險,很難想像雇主會這麼做。 (5)你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應該不會傻到在調解期間終止契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6)建議備妥相關文件及早找律師討論,針對調動與契約終止部分的應對打好基礎,後續若有爭訟將事半功倍。
    2019/08/2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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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案件牽扯強制罪妨害性自主

    (1)已起訴,應已進入刑事法院審理階段。 (2)已和解,應是民事部分已經和解賠償被害人。 (3)與17歲女子發生性關係遭到起訴,恐怕是有強制性交(刑法第221、222條)或者趁機性交(刑法第225條)等情況,也就是說,該女子有無滿18歲並不影響你涉犯的罪名。 (4)女子的男友跟你要錢,似乎是代女子向你請求民事賠償,並無違法。 (5)關於LINE紀錄,如果對方已提供完整LINE對話紀錄給檢察官,縱然你也提供局部刪除的LINE對話紀錄,檢察官稍加比對可能就採信對方那份,因為一般人沒必要大費周章偽造天衣無縫的LINE對話紀錄栽贓你。 (6)妨害性自主案件,洽談和解宜避免在被害人住所,且應找友人相伴見證,避免衝突或惡言相向。不過,既然你已和解,將雙方和解書面陳報給法院參考即可。 (7)建議繼續委任律師處理,跟律師討論後續答辯方向。 (8)如果你在LINE中有明確坦承犯行、描述犯行、認錯道歉等陳述,恐怕要有合理的解釋,或者好好考慮認罪這個選項。
    2019/08/2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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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雇主車禍賠償

    (1)法院安排的調解宜到場溝通以示尊重法院,若無共識不用勉強,調解不成立由法院裁判即可。 (2)關於雇主請求修車金額,除可主張車輛應計算折舊(請法院調車籍資料計算折舊即可),如果案發當時車輛超載是出於雇主或其他主管指示,或者車輛有未定期保養的情況,有機會主張雇主與有過失(民法第217),也就是雇主也要承擔一部分損失的責任。 (3)雇主必須證明有營業損失及損失金額,此部分宜先否認,後視雇主提出的證據再作回應。 (4)你提到先前曾有私下調解過,倘若先前有達成5萬元和解的約定,你可設法證明雙方已經約定5萬元和解(證人、LINE對話紀錄),雇主不能再違反約定追加金額。 (5)另可檢視你在職期間,雇主有無短少給付工資或加班費、違法扣薪、勞保高薪低報等情況,或可拿來主張抵銷。 (6)建議攜帶對民事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找律師諮詢討論。如果經濟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2019/08/2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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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申報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你未滿20歲,依照民法規定為未成年人(民法第12條)。 (2)「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由於你是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遺產稅。 (3)申報遺產稅所需資料,可參考北區國稅局整理的檢核表:http://www.ntbna.gov.tw/etwmain/download?sid=1627a1a90220000018a272d87a79f427
    2019/08/2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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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年男子與未滿16歲女生發生性行為

    (1)依你所述,你似居於協助被害人的立場。刑事可告訴,民事可求償。 (2)男方可能涉犯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3項)。 (3)兩情相悅也可以告。因為女方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4)如果男方犯刑法第227條罪時年齡為18歲以下,法院會減免刑度(刑法第227條之1)。如果男方犯案時年齡為18歲多,就無該條減免規定的適用(例如,男方於90年8月1日出生,至108年7月31日滿18歲,若在108年8月1日以後犯案,就無減免規定的適用)。 (5)男方如果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法院可能會給予緩刑。如果沒有和解,很可能要入獄服刑。 (6)你可協助被害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事宜可至各地法院檢察署內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會詢問。 (7)偵查階段建議委任律師處理,會較周全妥適。
    2019/08/2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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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東未經同意帶人看房

    (1)你所述的情況尚不符合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方跟隨房東察看租屋環境,或許他也不想在四樓公共空間看到陌生人內衣褲晾曬的景象,看不出他對你有性騷擾的客觀行為或主觀故意。 (2)你所述的情況尚不符合侵入住居罪的定義(刑法第306條)。你不否認房東有權進入屋內、將三樓出租其他房客,對方跟隨房東察看租屋環境,顯非「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3)可考慮日後出門都將房間門關上並上鎖,且避免將內衣褲晾曬於公共空間。
    2019/08/2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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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姓氏很困難嗎

    (1)關於變更姓氏的規定為民法第1059條。 (2)僅能從父姓或從母姓,不能恣意變更為其他姓氏(父母改姓氏在前也會影響子女來日改姓氏的選擇)。 (3)若你已經成年,可以自行變更姓氏一次(民法第1059條第3項。請洽戶政事務所辦理)。 (4)若你尚未成年,可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一次。 (5)此外,也可請求法院裁定變更姓氏,但必須符合「父母離婚」或「父母一方死亡」…等等條件之一(詳見民法第1059條第5項),法院受理後可能會派社工進行訪視做成報告提供意見,過程相對繁雜。
    2019/08/21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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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承攬之名行勞務之實的惡老闆

    (1)簽約前應詳閱內容,如有疑慮不應輕易簽約。 (2)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免費的法扶律師協助。 (3)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酌減(民法第252條)。 (4)同(3),總是要有人願意犧牲,才會有改變。
    2019/08/2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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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案

    (1)好好認罪,表明自己是年輕學生一時糊塗犯錯,懇求檢察官給你自新機會,從輕處分。 (2)注意警局製作筆錄時留的地址,後續地檢署開庭通知通常會寄到該處,避免遺漏。若是家中住址,家人有可能在收件時知悉你涉犯刑案。 (3)你既然已經和解,應該有簽和解書吧,裡頭最好懇求被害人記載不再追究你刑事責任且同意檢察官從輕處分,並將和解書陳報給檢察官,檢察官才知道你已經賠償被害人。
    2019/08/19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