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楊時綱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10122號
  • 性別: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勞動問題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高雄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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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次數 131
  • 總諮詢案件 126
其他專長領域
車禍事故

註冊於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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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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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短少

    (1)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早日將雙方主張記錄下來。 (2)後續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扶助,追討工資可適用勞動部專案。
    2020/04/0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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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年限合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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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是工作內容本身的教導上手,應非專業培訓。 (2)有可能被認定是合理補償。 (3)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法院酌減。 (4)如果是在試用期內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應有機會主張不受最低服務年限拘束。 (5)「本件兩造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與被告保證於原告公司至少服務1年,此發生試用期間與最低服務年限之競合,然上開競合之結果,一方面被告之工作權處於不安定狀態隨時可能遭受終止適用之命運,一方面被告卻不能任意離職否則須賠償違約金,實質剝奪被告於試用期間得評估原告企業環境與將來發展空間,而決定是否繼續受僱於原告公司之權利,顯然權益失衡,對被告極不公平。故被告於試用期間內離職,雖仍在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期間內,基於誠信原則,亦無庸負提前離職之違約金賠償,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之主張,應無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勞小字第13號民事小額判決)
    2020/04/06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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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職災,雇主應付醫療費與薪資,計算方式與項目

    (1)依你所述,該員工於工作中受傷應屬職災。員工發生職災而不能工作,雇主應給付原領工資補償,但勞保職災給付可以抵充(勞基法第59條)。 (2)員工發生職災,雇主應針對「必需之醫療費用」給付醫療補償,是否必需應以醫囑為憑,勞保職災給付亦可以抵充(勞基法第59條)。 (3)是否符合變形工時規定須檢視貴公司出勤規定,若不符合應注意有無漏給加班費問題。 (4)勞工申請勞保給付,貴公司可以主張抵充。 (5)金錢支付可考慮採轉帳方式,若給付現金應請勞工簽收。如果是針對雇主職災補償責任作協議,宜注意約定內容是否完整。
    2020/03/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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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保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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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工未依法預告而終止契約,並無罰責。 (2)與雇主合意將勞保以多報少,雙方可能會成立詐欺得利罪之共同正犯。 (3)公司未保勞保,顯然違反強制規定,可寄存證信函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
    2020/03/1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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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規定學習技能要繳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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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向當地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時請法定代理人陪同。 (2)宜檢視合約,究竟是否為勞動契約、雇主有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或可主動依勞基法第14條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 (3)如有訴訟糾紛,可以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協助。
    2020/03/1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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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技術能力的職務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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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技術能力如果屬於工作過程可學習上手,或者雇主有安排教育訓練,還是要看雇主調動的主要原因為何、有無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規定。 (2)應檢視應徵時有無簽立同意配合調動的書面契約。 (3)如對於調動有異議,或認為不符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4)如果雇主調動合法,勞工無法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自然沒有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2020/03/06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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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事故對方要求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對方已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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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至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2)憑證宜檢視是否車禍發生當日,有診斷證明認定傷勢最好。 (3)就算地檢署或法院見也還有機會談和解。 (4)如條件符合可嘗試申請法扶。
    2020/02/2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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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資

    (1)不要亂簽名。 (2)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如果雇主真的恣意減薪了,可向當地勞工局檢舉。
    2020/02/2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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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外就醫

    法務部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矯正署准其保外醫治: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預料短期內將因而死亡。二、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照護。三、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治療。四、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五、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六、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2020/02/27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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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硬性規定簽訂合約違約即付違約金 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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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基法是最低標準,合約對勞工的要求劣於勞基法,自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2)預告的規定,雖然勞工準用,但沒有罰則,說真的不遵守雇主又能奈你何?
    2020/02/27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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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禁止條款

    (1)既然還在試用期,實務多肯認勞雇雙方可不附理由終止契約。 (2)你們的約定包括離職後競業競止,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否則無效。最明顯的就是雇主有無給你合理補償(不能拿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當作合理補償,且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3)雇主在新北市,你後續至高雄就業,就地域空間而觀,除非你雇主的生意有作到高雄去,否則你可主張競業競止約定亦逾合理範疇而無效(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4)看起來你應該先處理離職,視雇主有無提供合理補償,再決定下一步。如有疑義,建議還是帶齊書面契約等資料找律師討論。
    2020/02/2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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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硬性規定簽訂合約違約即付違約金 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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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所為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為無效。依你所述,主管可能只是單純嚇阻,如有疑義,請攜帶書面契約等相關文件請律師評估如何終止最符合你的利益。 (2)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是不用管雇主同不同意的,不給離職單就寄發存證信函表明終止契約,且可考慮在信中提供你的銀行帳戶號碼,要求雇主將結算工資直接匯入帳戶,省得雇主刁難辯稱你沒回公司辦理手續故遲遲未結算。 (3)終止前檢視雇主有無其他明確違法,若有,可考慮以雇主違法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4)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法扶申請勞工律師協助,都是常見低成本之應對方式。
    2020/02/2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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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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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先取證。也就是向雇主表明異議要追討工資,設法錄音或取得對話紀錄。 (2)再檢舉。計算雇主大概少給多少錢,向各地勞工局檢舉雇主片面作勞動條件的不利益變更。 (3)並調解。早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然拖太久有些法官可能會用勞工有默示同意結案。 (4)找法扶。可連繫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工律師協助。 (5)宜團結。你女友跟店內的同事最好要能團結一致,比較能共同爭取自己的利益。
    2020/02/2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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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須賠償違約金嗎?

    (1)有提供專業訓練且雇主支出培訓費用,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屬有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 (2)上訴都可以上訴,但要看你上訴理由是什麼以及一審判決有無謬誤。 (3)你也可以找雇主私下溝通,看能否合意終止契約且賠少一點或免賠,但雇主不是傻蛋,再招募培訓及這段人力空窗都是成本,多會依約要求賠償。不過你的金額不大,如能協商酌減,可省訴訟的時間金錢花費,對雙方皆大歡喜。
    2020/02/2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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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地檢署聲請查復案件進度但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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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耐心等候即可,如果只有對方提告,應該是對方比較急才是。 (2)查復也不會跟你保證何時結案,不如讓檢察官好好專心處理手邊案件。 (3)如真想問進度,直接致電該股書記官客氣詢問近期有無安排庭期、怕工作出差衝突,應可了解案件有無將要開庭。其餘事項就等開庭再做抗辯,也可考慮請律師寫書狀。
    2020/02/2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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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途中因跨越雙黃線造成車禍是否為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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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處置合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規定。 (2)勞保局是否認定職災,請依法向申請保險給付,待勞保局審核認定。 (3)勞保局如認定非職災,仍可申請普通傷病給付,但給付金額、最長期間均較職災給付少。 (4)勞保局如認定為職災,有機會再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 (5)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請致電各地產物保險公司詢問應準備文件。
    2020/02/1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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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資訊醫院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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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函詢內容可能涉及專業判斷,需要醫師另花時間回覆,許多醫院會先表明需要收費。 (2)此部分費用屬於訴訟費用,通常由申請的人先墊付,等判決確定後由兩造依照判決主文認定的訴訟費用比例分擔。 (3)例如,你先墊付了4000元給醫院取得醫師函覆意見,官司也大獲全勝,所以判決主文認定對方要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屆時你可再向對方索討你墊付的訴訟費用(附帶民事起訴雖免繳裁判費,但訴訟過程仍可能有其他訴訟費用支出,譬如鑑定費、證人旅費等),方式是等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2020/02/19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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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偽造文書收到地檢署傳票,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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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點在於被你代打卡的那人怎麼說,以及如果你真有代打卡行為,有無其他證人(同事目睹)證物(監視錄影畫面)可以證明你犯罪。 (2)如果你真的只是吹牛都沒有任何實際行為,就否認吧。 (3)開庭前最好還是帶著相關資料找律師討論因應對策。
    2020/02/1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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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口頭資遣後,雇主反悔說未提及資遣,要我復職

    (1)證據欠缺或不夠明確就不宜發動訴訟,否則結果很可能不如人意。 (2)同事雖知道你要離職,但不知道是老闆要你離職或你自己要離職,恐怕幫助不大。園方聘僱新人可能是資遣你之後補人,也可能是你表明要離職所以補人,會變成羅生門。 (3)本質若屬於不定期契約,就算一年一簽,上法院仍會被打回原形,至於本質為何,你提供資訊不足以判斷,但只要工作內容非臨時性短期性,多半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4)下次再遇到被口頭告知資遣,務必設法留下紀錄取證。
    2020/02/17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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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叫我送貨但是開自己的車發生事故,可以跟公司分攤損失嗎?

    (1)送貨發生車禍,但人沒受傷,你老闆沒有職災補償責任。 (2)被撞的車主可以對你跟你老闆請求連帶賠償(民法第188條),依法你要負最終的賠償責任。 (3)至於你想要求老闆分攤,如果是指你自己的汽車損害,恐怕於法無據。如果是被撞車主的汽車損害,是否這樣主張也操之不在你。 (4)不過,老闆如果佛心而願意幫忙出錢賠給被撞車主,調解時不妨找老闆一起去談。
    2020/02/17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