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楊時綱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10122號
  • 性別: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勞動問題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高雄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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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諮詢案件 126
其他專長領域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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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網查得到別人的不起訴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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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3項於107年新修法)。可知,修法後起訴書已經改為要公開。 (2)雖然上開修法改成公開起訴書,但實際上並未追溯公開修法前的起訴書,僅公開107年6月15日(修法生效日)以後的起訴書,所以,不起訴處分書就算修法改成要公開,應該也不會追溯公開。
    2019/09/25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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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網查得到別人的不起訴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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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網查不到不起訴處分書、也查不到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 (2)網路上偶爾會看到案件當事人自己翻拍、局部塗抹遮蓋個資的書類。 (3)所以你的案件,一般民眾是看不到你的不起訴處分書及調解書。
    2019/09/2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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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 客戶 公司 的三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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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你不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又單純業績抽成而無底薪,你與公司之間恐怕是承攬契約。若你與公司間有簽約,建議檢視書面約定內容,宜特別留意有無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之相關約定。 (2)「北上油錢、住宿費、伙食費、客戶送禮」,若你與公司未曾約定該些費用如何分攤,該些支出是你自己願意支付,恐怕無法請求公司負擔。 (3)爭論客戶是誰的是沒有意義的主觀認知差異,重點是你與公司間的權利義務為何?這還是要回歸到你跟公司的契約內容如何約定。
    2019/09/2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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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報案為人頭戶

    (1)可供出其他犯罪嫌疑人並請求從輕處分或輕判,但是否從輕處分或輕判要看檢察官法官。由於你是在網路上看到廣告而與對方聯繫,所以你能提供的資訊恐怕幫助不大。 (2)這類提供帳戶且幫忙提款的案件多通常會被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而論以幫助犯,多半涉及詐欺或洗錢防制法等罪名。 (3)你收取的1萬元佣金會被認定是犯罪所得,可考慮偵查中繳交地檢署,凸顯犯後態度良好。 (4)如欲否認犯罪,建議備齊資料找律師討論,檢視有哪些答辯理由可主張。
    2019/09/23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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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遷廠 非自願離職 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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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你所述,雇主因為遷廠而要求你配合調動,並未資遣你。如果雇主調動合法,自然不用給付你資遣費(不構成非自願離職)。 (2)「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如果雇主違反這條規定而調動違法,你可以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屬於非自願離職)並請求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你若前往新廠上班,來日爭訟,可能會被法院認定你已經願意接受調動,既然雙方你情我願,就沒有違法的問題。你若不前往新廠上班,雇主多半會以無故連續曠工三日解僱你。所以,最好備齊相關資料請律師分析判斷,以決定下一步該如何處置。 (4)你可檢視雇主有沒有將你工資作不利變更(金額大幅減少)、距離過遠有無給你必要的協助(有無交通車、發給交通津貼)、其他特殊的家庭因素,以初步判斷雇主調動是否違法。
    2019/09/2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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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名收到毒品管制條例的傳票即將開偵查庭

    (1)偵查庭傳票代表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官那邊,通知你先生到庭協助釐清案情。若有註明你先生是被告而非證人,則你先生依法可以委請律師陪同接受偵訊,以釐清誤會。 (2)驗尿結果究竟如何,須視檢驗報告的結論再作判斷,不必自己嚇自己。如果你先生未曾接觸吸食毒品,自然要堅持否認吸毒並提供用藥紀錄等證明,請檢察官再作進一步調查。 (3)最好設法準備該手機門號是小叔在使用的證據、小叔的年籍資料,開庭時一併向檢察官說明。
    2019/09/23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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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節薪水180是否合法?

    (1)如果雇主與你未曾約定中秋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中秋節那天依舊是國定假日,雇主要求你出勤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9條)。 (2)國定假日出勤加倍發給,這跟單月出勤有無達174小時無關。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等(俗稱國定假日)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就是因為你有輪到班而有出勤義務,所以當天雇主應該放你假(當天沒輪到班的,本來就沒出勤義務,自然也就沒有免除出勤義務的問題),你雇主竟然拿輪班來說嘴,還推論出不用加倍發給,真是不可思議。 (3)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當地勞工局檢舉。
    2019/09/2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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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公然侮辱如何提告?

    (1)若無其他犯行,以涉犯刑法公然侮辱提告即可。 (2)「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你可注意對方有無兼有強暴犯行(直接或間接對人行使之有形力),例如丟雞蛋、潑水潑糞噴漆、扯撕破衣物,實務上均有案例強暴犯公然侮辱論罪,可加以蒐證再提告。 (3)你可至警局報案製作筆錄,也可寫刑事告訴狀遞給地檢署,地檢署會再發交警員調查。
    2019/09/21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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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金融卡變成人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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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數張金融卡改密碼卻又將密碼與卡片一同放置,上週更改密碼卻不知何時何地遺失,發現時已成警示帳戶。你所述即便屬實,仍不容易以片面之詞說服檢察官、法官。 (2)建議調取該些帳戶交易明細,條列時序(何時改密碼、何時發現遺失、何時掛失、何時知悉變成警示帳戶),及早找律師討論。 (3)起訴後才會被判決。這類案件並不複雜,在一年內走完起訴、一審判決頗常見。 (4)管轄通常是你居住地的院檢管轄。 (5)開庭次數與被害人有幾位無關。 (6)如果你有「與被害人和解+認罪」,通常會從輕處分或輕判。 (7)警方沒說錯,這類案件被判有罪定讞的機率很高。 (8)被判有罪定讞就會有有罪的前科紀錄。 (9)解除警示帳戶要等到案子結束後(例如:不起訴處分、無罪定讞、有罪執行完畢等)。 (10)其中若有薪轉帳戶,則帳戶內儲蓄金額多寡、遺失前有無提領一空、你是否也受有儲蓄金額之損失等等,也是答辯重點。建議還是及早諮詢律師後選擇答辯方向。
    2019/09/2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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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遲發薪水、無故降薪

    (1)「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前段)。如果你到職後始終採取分兩次領薪,也未明確約定領薪日期,雇主這樣發薪,很難說他明確違法。 (2)「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內場、外場工作內容有別,雇主若已同意改派你做外場,當時雙方並未提及工資調整。雇主後來才又要求降低你的工資,顯屬片面降低勞工的勞動條件,違法。但雙方溝通經過若無影音或訊息證據、有利於你的人證,事實恐怕不易釐清。 (3)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且可於調解前諮詢律師條列雇主違法項目並估算相關求償金額,較為周全妥適。
    2019/09/2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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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前老闆控告業務侵佔

    (1)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是刑事案件。 (2)就算民事和解,對方依舊可以提告刑事,凡被告過不論有罪或無罪都會有紀錄。只要你沒有前科又達成民事和解,多半不會被關。 (3)案件會先由警局調查,再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才會到法院由法官審理。 (4)民事和解的金額只要雙方(你與雇主)有共識即可。至於罰金是刑事判決科處的刑罰,由法官量刑決定,罰金是繳給國庫而非對方。 (5)先前有超商店員偷吃一顆9元茶葉蛋被判刑三個月的案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64號。可易科罰金),建議你找律師討論,較能維護答辯的權益。
    2019/09/1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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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契約的效力是否溯及到消滅?

    (1)曠職期間,你未依約提供勞務,雇主自然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 (2)連續曠工三日之後,仍要雇主向你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待你知悉或送達送達時,才生終止效力。勞動契約不會因為勞工連續曠工三天後就自動終止。 (3)你若為月薪制勞工,八月薪資不該受到九月曠工的影響,雇主仍應依照約定發薪日給付八月的薪資給你。雇主逾期未付或恣意扣薪,你可寄發存證信函以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並向當地勞工局檢舉雇主違法。
    2019/09/0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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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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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2)所以,可整理條列如下: 【1】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 【2】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 【3】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4】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 【5】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 【6】倩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分別依上開規定,由各債務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0項) (3)依你所述,應寄到對方台北戶籍地的管轄法院,至於屬於台北地院(中正、松山、信義、文山、大安、萬華、中山、新店、烏來、深坑、石碇、坪林),或士林地院(士林、北投、大同、內湖、南港、汐止、淡水、八里、三芝、石門)管轄,或新北地院(土城、板橋、三重、永和、中和、新莊、蘆洲、三峽、樹林、鶯歌、泰山、五股、林口),宜對照戶籍地址確認釐清。
    2019/09/0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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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起訴書後序流程

    (1)起訴書上面記載的是案件在地檢署的偵查案號,起訴之後案件移送法院審理,法院會重新再分一個案號,通常起訴後兩週應該就查得到法院案號。欲了解你的案件是否已經分案號,可致電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你已經收到起訴書,代表案件已經起訴,在一審辯論終結前你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否則就要看被告或檢察官有無上訴,才能在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應注意請求權時效為2年,依你所述今年五月才被騙,請求權時效應該還有1年8個月左右。 (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95條)。所以,你可以寫書狀提起附帶民事起訴狀,也可以等刑事一審開庭時到庭,口頭表示要提起附帶民事請求賠償。通常建議在法院分案號後、開庭前以書狀提起為妥。
    2019/09/0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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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寫提告民事訴訟

    (1)你已經與對方和解,倘若有寫到「其餘請求拋棄」之類的字眼,恐怕無法追加請求賠償金額。不過,如果你兒子也有因為車禍受傷,之前的和解書也沒寫到,則有機會替你兒子受傷的損害請求對方賠償。 (2)你已經提起刑事告訴,後續對方會被警員、檢察官傳喚去問話,檢察官多半會質問既然和解為何不依約履行,屆時透過刑事程序其實就有機迫使對方給付餘款。當然,如果對方也願意再次調解,也可請檢察官移送調解,雙方再作更完整的約定(有機會調整金額、添加加速條款或懲罰性違約金)。 (3)關於提起民事訴訟,若是以和解書作為請求依據,其實不急在一時,大可視刑案發展再做決定。若是以民法侵權行為作為請求依據,對方自然會抗辯雙方已經和解,判決有可能只判對方應該付你餘款5萬元。 (4)若打算提起民事訴訟,由於金額甚小,委請律師撰狀是較經濟的選擇。同樣的撰狀花費拿去委請律師好好撰寫刑事告訴狀,鞏固刑案基礎,透過刑案盡速使紛爭落幕,也是一種選擇。
    2019/09/03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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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交保金拿得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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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你所述,你繳納的保證金應該是針對今年犯罪,到案後具保繳納給地檢署。 (2)「法院或檢察機關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者,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知悉該事由時,應不待具保人聲請,即時查卷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所以,當你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時,地檢署應發還保證金及利息。 (2)「向檢察機關繳納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之事由者,法院應儘速檢附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第二聯)影本及裁判正本,通知檢察機關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所以,當你獲得無罪判決、免訴判決、免刑判決、緩刑判決、不受理判決確定、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時,法院應通知地檢署發還保證金及利息。 (3)司法院網頁也有說明:https://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56 (4)綜上,通常來說,你要在偵查中獲得不起訴確定、緩起訴確定,或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確定,才可聲請發還交保金。如果案件有上訴救濟,因為尚未確定,無法聲請發還交保金。
    2019/09/0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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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媽媽一年多前車禍 已經過世 對方都沒賠償一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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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你所述,似指你母親負全部肇事責任,然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意見並非定論,如有客觀證據可判斷對方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情形,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後聲請法院移送鑑定,可能會有不同的肇責認定。 (2)較棘手的是,你母親因車禍多處骨折、往返醫院長達一年多,尚難認定當初車禍與一年後你母親的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恐怕不容易證明。如果你母親的死亡證明又只記載死因為疾病,而看不出與車禍的關聯性,建議備齊資料諮詢律師意見,避免遽然提告鉅額求償而徒勞無功。 (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2年(民法第197條),應留意在時效內起訴請求。
    2019/09/0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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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的一些問題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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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想請求檢察官從輕處分、爭取緩起訴,宜考認罪並設法與被害人和解。 (2)經濟困難,大概就是盡量請求分期(民事和解可約定分期。刑事在執行時也可請求分期,但准不准要看檢察官)。 (3)若你已經成年而單獨犯案,家人對於你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並無連帶承擔的義務。 (4)和解是雙方各退一步,宜佐以分期清償的方式好好溝通,若一再要求被害人將賠償金降低,其實很容易破局。 (5)可考慮試著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扶助律師協助。
    2019/09/0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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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僱侵占罪

    (1)如你所述為真,你既無侵占故意、金額也非鉅款,且已將款項交還公司帳戶,雇主無實質損害卻以此為由資遣你,似乎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的要件,也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你有機會主張雇主解僱違法而無效,請求繼續工作。宜盡快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然無風不起浪,雇主解僱你必有核心動機,如你所述與事實尚有落差,過去你經手的服務費款項也不曾透過你私人帳戶轉匯回公司,甚至你與雇主間另有其他口角爭執等因素,建議備齊資料諮詢律師尋求協助為妥,以兼顧刑事(雇主可能告你侵占罪)與民事(你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關係遭到雇主終止)的權益。
    2019/09/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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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一直遲發薪水 態度還很消極

    (1)若你想繼續工作,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若你想拿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走人,可寄發存證信函給雇主,主張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雇主給付短少的工資及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當然,你也可以同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向當地勞工局檢舉雇主違法。 (3)如果選擇拿資遣費走人,可考慮諮詢律師,檢視你在職期間有無短少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等金額或其他損害,一併向雇主追討結清,維護自己的權益。
    2019/09/01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