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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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不動產.土地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車禍事故 稅務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大陸事務 刑事犯罪 遺產.繼承.贈與 消費糾紛 醫療事故 婚姻.監護.家事 勞動問題 企業商務 網路新創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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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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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歲可以住在外面嗎?

    您好,正常情況下之男女交往不會有和誘之問題,必須是對方使您脫離家庭監護之範圍且將您置於他的實力支配之下,始足成立。 PS. 刑法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12/01 22:07
  • 2 回覆
    705 觀看
    電信欠款14萬說強制執行拍賣房子

    您好,若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聽起來是她老闆嚇唬她的,在尚未取得執行名義前,並無法進行強制執行喔。
    2020/12/01 21:06
  • 2 回覆
    982 觀看
    有刑事案件在訴訟當中 欲過戶房屋給予子女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還沒有取得執行名義前移轉不動產尚不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惟可能被對造依照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撤銷。 但對方也是要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強制執行您父親之財產,並非刑事案件結束後就可以執行。 綜上,若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01 21:04
  • 7 回覆
    717 觀看
    先生不給錢養小孩

    您好,可以提供您們的離婚協議書加LINE討論。 另,您可請求前夫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因為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PS. 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2020/12/01 13:04
  • 2 回覆
    1450 觀看
    賣家取消訂單

    您好,不用理他,您也沒犯罪,他如果報警,警方應該也不會受理,僅為單純民事事件而已。 至於對方是否有恐嚇等情事,仍須視具體情況而定,說要提告的部分不至於構成恐嚇,至於要在網路散布流言的部分,則或有可能成立恐嚇。 惟對方如果真的散布了,也是有可能構成誹謗等罪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以請不用過於擔心。 最後,因為運費金額微小,對方應不至於提告,若對方真的提告,再看看要不要返還即可。
    2020/12/01 12:16
  • 3 回覆
    590 觀看
    今日離職 資方可以算曠職予以扣薪嗎

    您好,雇主不得任意扣薪(惟具體個案如何,仍須探究)。本此,您可以先向雇主請求給付,若雇主仍不願意給付時,再向勞工局申訴。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2020/12/01 06:46
  • 4 回覆
    1776 觀看
    欲詢問學生被老師威脅時該如何自保

    您好,簡要回答如下,供您參考: 1.老師的行為尚不構成刑法上之恐嚇罪,因為揚言提告尚非屬於惡害之通知(屬於合法權利之行使)。 2.建議進行蒐證,以供日後自保之用。 3.應該是老師隨便說說的,不用過於緊張,且為人師表不應動輒揚言提告,用以嚇唬學生(雖然不構成恐嚇)。 以上見解供您參考,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01 06:36
  • 2 回覆
    1032 觀看
    車禍案件尚未被起訴就脫產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您可以先聲請保全程序,但可能要提供相當之擔保法院始會同意。另,本案可能也有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適用。 再者,因為您還沒有取得執行名義,是以尚不符刑法第356條之「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要件,則對方脫產尚不構成犯罪。 最後,基於自己責任之原則,您取得對造及其父母之執行名義後,亦僅能執行其名下之財產,不得扣押其他人之財產(除非其之後繼承財產)。 綜上所述,供您參考,如有疑問可以再行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30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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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8 觀看
    關於線上課程30日內退費的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詐欺比較難主張(看起來偏向民事糾紛),但您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請對方返還價金,若仍不返還可以再向消保會進行線上申訴與消費者調解。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30 23:37
  • 1 回覆
    8305 觀看
    警察局掛號信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提供資料加LINE討論,謝謝。另,如果擔心的話,可以直接致電警局詢問,比較正確。
    2020/11/30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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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7 觀看
    先夫妻贈與,再由夫妻贈與給小孩,這樣會不會超過免稅額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夫妻間贈與不課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是以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使母親課到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2020/11/30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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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2 觀看
    沒做完的工作想拿回家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看起來您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應不會成立侵占罪,只是之後如果還有此情況,務必先告知雇主。 次者,雇主如果有重大侮辱或暴行等情事者,可進行蒐證,之後提告或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惟具體情況如何,建議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30 19:16
  • 4 回覆
    852 觀看
    沒做完的工作想拿回家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建議您如果有速度比較慢的情形(畢竟是新手),應先告知雇主,並詢問可否帶回家補完進度,否則雇主可能認為您有侵占等之嫌疑,亦可能構成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本此,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30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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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9 觀看
    網路消費糾紛及店家提告污辱預防

    您好,可以提供截圖加line與本人討論,謝謝。
    2020/11/3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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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 觀看
    代儲買錯金額我要承擔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可以等他透過法律程序向您主張時,再看看要不要支付,但金額太低了,對方可能不會提起。 另,本案也無刑事問題,不用擔心。
    2020/11/3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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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7 觀看
    對外遇者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您好,具體可獲賠償金額多少,並無一定,須依照個案進行判斷,謝謝。
    2020/11/30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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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4 觀看
    解約服裝費

    您好,可以寄存證信函請求退款看看,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3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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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3 觀看
    詐欺

    您好,可以提供資料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3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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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0 觀看
    偵查庭

    您好,如您係告訴人而不服不起訴處分書,可以於10日內聲請再議,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2020/11/30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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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97 觀看
    租屋事後才知道不能養寵物

    您好,這可能要看一下您租賃契約當初是怎麼約定的,比如房客違約時房東是否可以不返還押租金等等之約定。 惟本人以為,雖原租賃契約未特別註明是否可以養寵物,但您嗣後再詢問房東可否養寵物時,其亦告知不能養寵物,且您也答應了,這樣看起來不能養寵物之約定應已成為租賃契約之一部分,今您既已違反租賃契約,自應負起相應之責任為是。但未必房東即可不返還全部押租金,您或可向房東主張扣除部分押租金(如因養寵物後所造成之損壞等)後,返還剩餘之押租金。 綜上,建議您先與房東討論是否可以返還押租金,如房東仍不願意返還,再申請調解試試。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432條:「(第1項)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38條:「(第1項)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020/11/29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