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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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稅務 智慧財產 婚姻.監護.家事 車禍事故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不動產.土地 遺產.繼承.贈與 行政訴訟 大陸事務 刑事犯罪 企業商務 醫療事故 消費糾紛 勞動問題 網路新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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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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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1 觀看
    監護宣告

    您好,您仍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然後由法院判斷最適合擔任監護人(以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為判斷標準)之人為何人(如您或您哥哥)。 另,聲請時亦須同時指定一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有效監督監護人確實開具財產清冊。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111條:「(第1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第2項)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民法第1111-1條:「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2020/11/29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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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8 觀看
    我爸爸想將公司過戶到我的名下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29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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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0 觀看
    我被起訴詐騙車手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建議趕緊委任律師處理後續事宜,現在看起來很有可能成立詐欺幫助犯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罪。
    2020/11/29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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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3 觀看
    網購蘋果耳機AirPods pro正版結果送來盜版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您縱使已超過7日之鑑賞期,應仍得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行使解除權,而待您退還貨品後請求對方返還價金。 若對方仍不主動返還,可以申請消保會之線上申訴。若申訴仍無效果,可再申請消費者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第4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第5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2020/11/29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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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1 觀看
    公然侮辱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可以留存證據並提告且可同時向勞工局進行申訴,雇主不得因您的申訴而給予任何之不利益。 提供法條如下供您參考,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第2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民法第483-1條「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1條:「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2020/11/29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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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續老闆譭謗後的請教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29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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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和解可以嗎?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您可以先提起恐嚇罪之告訴,並於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亦可以逕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另,若現在仍有騷擾等情事,也可以試著聲請保護令看看(惟仍須符合聲請保護令之要件),以保障自身之安全。 再者,若您有去身心科看診之紀錄,可以於提告時附上,以利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您若只是單純想與他私下和解,對方很有可能不會想跟您談,建議先提起訴訟,透過程序中之調解機制,與他進行調解。
    2020/11/29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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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3 觀看
    代購無法買到我訂購的物品是否能申請退款

    您好,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其趕快處理,否則您將對其提起訴訟。 另,本案可能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7天鑑賞期之適用,若有適用的話,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建議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加LINE討論,我幫您看看契約等之內容,謝謝。
    2020/11/29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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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8 觀看
    解除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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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您可以準備案件已結束之證明(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等)及身分證明文件與「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偵查隊,一份交金融機構)親自或郵寄給偵查隊辦理解除。 另,若您手邊沒有相關之證明,建議可以致電詢問書記官(或有關機關),看看能否聲請補發。
    2020/11/2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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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7 觀看
    收到調查局涉嫌妨礙電腦使用罪

    您好,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罪蠻多都是告訴乃論之罪,若您的罪確係告訴乃論之罪,可以與對方達成和解,以換取撤告。 另,若您不知道如何處理比較適當,可以委任律師協助您處理,謝謝。 PS.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2020/11/29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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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9 觀看
    2020/11/28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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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案件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
    2020/11/28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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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
    最佳律師回答

    刑事告訴期間6個月,民事侵權行為2年,這只是大方向,具體從何時起算,仍須個案認定。
    2020/11/2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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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4 觀看
    公然侮辱

    公然,必須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聽您所述可能不會構成(惟仍須視具體案情而定)。 另,會不會成立侵權行為及會賠多少,仍必須視具體個案而定,惟依照您所述縱使有成立侵權行為,可能也賠的不高。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
    2020/11/28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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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辦公司合約不實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建議寄個存證信函把東西要回來,不然被拿去惡意使用,後續會很麻煩,謝謝。
    2020/11/28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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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9 觀看
    無出勤紀錄加班

    您好,請不用過於擔心,並不是對方想告偽造文書等就能告成的,還是要提出相應之證據才行,且對方隨便亂提告,也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本人猜測可能是雇主不想負擔相應之資遣費等,才透過這種手段嚇唬您,使您不敢向對方請求(當然實際狀況為何,仍待探究)。 提供以下法條供您參考,若您仍有疑問可以提供資料加LINE討論,謝謝。 PS.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項)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第2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020/11/28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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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解約線上英文課

    您好,若契約未特別約定者,起始日看起來應係簽訂契約之日(由該日發生效力),至於實際情況如何,可以提供契約資料加LINE與本人討論,謝謝。
    2020/11/2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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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5 觀看
    本票問題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27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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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 觀看
    美語短期補習班退費疑問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
    2020/11/27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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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5 觀看
    社區門禁卡數量限制可由管委會直接決議嗎?

    您好,可以提供資料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27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