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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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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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長領域
醫療事故 刑事犯罪 智慧財產 稅務 企業商務 勞動問題 網路新創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車禍事故 行政訴訟 遺產.繼承.贈與 消費糾紛 不動產.土地 大陸事務 婚姻.監護.家事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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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1488 觀看因為烏龍提告詐欺,事後該如何處理?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不用過於緊張,您並不具誣告的故意及使您朋友受刑事處分之意圖,並不會成立誣告罪。但詐欺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的確如同警察所述無法撤告,現在就只能先等程序進行完結(可能幾個月),您朋友獲得不起訴處分後,再持相關之資料去解除警示帳戶了。至於您造成對方之不便,可能要賠償對方一點損失。 另,先把相關之對話紀錄等留存起來,待後續作為證據之用,證明您跟您朋友都沒有犯罪(皆不會有前科)。 再者,本人認為您的情況在所難免,畢竟現在詐騙很猖獗,您小心謹慎本來就是應該的,只是可能溝通上有所誤會而已,您朋友應該也會體諒您的。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0/12/06 08:24 -
5 回覆910 觀看2020/12/05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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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953 觀看是不是憂鬱症發作時自己匯錢,法律上是沒有資格拿回錢的呢?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建議您更清楚地說明前因後果比較容易協助您進行判斷,惟若要主張是因為憂鬱症發作而匯款,進而認為係屬於無效者,恐有相當之難度。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2020/12/05 10:04 -
2 回覆915 觀看2020/12/05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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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795 觀看要求退貨,對方一直拖延
您好,如果是網路購物,應可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通訊交易,有七天鑑賞期之適用,可以無條件解約而不附理由。如您解除契約並退還商品後,對方仍不返還價金者,您可以去消保會進行線上申訴,之後再進行消費爭議調解。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第4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第5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2020/12/05 08:44 -
2 回覆1080 觀看對方不願意理賠修車費
您好,請去申請初判表(車禍發生30日後)吧,如不服初判表之判斷,可以再申請車禍鑑定(費用3,000元),以判斷責任歸屬(並非對方律師說怎樣就怎樣)。 另,車輛維修對方會跟您主張扣除折舊費用,所以縱使維修金額需要85,000元,對方實際賠償者通常也不會到這麼高。 本此,若雙方對於車輛維修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去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以解決爭議。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2020/12/05 08:37 -
2 回覆836 觀看2020/12/0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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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1197 觀看訂金
您好,可以提供相關之資料(如LINE對話紀錄等)加LINE與本人討論。 另,您可以跟對方把時間確定下來,如對方仍不履行且該不履行之事由可歸責於對方者,可以參考以下之條文,向對方請求加倍返還您已付之定金。 PS. 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249條第3款:「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2020/12/05 08:25 -
1 回覆703 觀看有關父親死亡及拋棄繼承財產問題
您好,拋棄繼承之起算點是從知悉成為繼承人之時起起算,所以您不知道成為繼承人者,尚不開始起算三個月。 且我國現在已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所以可以不用負債子還。 另,照理來說,您係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應會有人通知您為是,請不用過於擔心。 再者,原則上您之情形,於您父親百年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未成年人之監護)會轉由母親行使至您成年為止。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2020/12/05 00:36 -
2 回覆930 觀看公司連續4個月以上遲發薪水,是否可以索取資遣費?
您好,您的雇主的確有點誇張,建議向勞工局申訴。 提供法條如下供您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及第2項:「(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2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2020/12/05 00:28 -
3 回覆538 觀看2020/12/04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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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695 觀看2020/12/04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