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獲得感謝 374 則

獲得收藏 18 人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行政訴訟 醫療事故 企業商務 智慧財產 稅務 大陸事務 消費糾紛 不動產.土地 遺產.繼承.贈與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刑事犯罪 婚姻.監護.家事 車禍事故 勞動問題 網路新創

註冊於 2020-07-31
個人主頁被 42,155 人瀏覽

全部案例分享 0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 5 回覆
    1051 觀看
    父母離異30年,跟媽媽沒有聯絡快30年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
    2020/11/27 15:13
  • 3 回覆
    740 觀看
    少年性剝削

    您好,建議去問本案書記官,比較準確。 另,如有其他想表達的,也可以透過陳報狀之方式告知檢察官。
    2020/11/27 15:10
  • 2 回覆
    624 觀看
    網路遊戲是否違法

    您沒寫內容,無從判斷是否合法。但如果涉及賭博等,可能是非法的,建議不要涉入。 PS. 這裡無法po網址。
    2020/11/27 15:08
  • 7 回覆
    503 觀看
    偵查

    原則上寫一張表明要撤回告訴的人就好(特定親屬間侵占屬告訴乃論),至於實際狀況如何,可以再行討論。您也可以致電書記官,表達您欲撤回部分被告之告訴,書記官應該會稍微教您一下。
    2020/11/27 15:05
  • 7 回覆
    503 觀看
    偵查

    基於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應依照法律之規定決定,並非想在哪就在哪。 PS.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020/11/27 14:00
  • 1 回覆
    607 觀看
    如果有人在網路上借款給你

    您好,您可以留存證據並提告恐嚇危害安全。
    2020/11/27 11:23
  • 2 回覆
    1656 觀看
    租屋若房東沒打掃乾淨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提供租賃契約加LINE討論,且可參考下述之條文。 本人以為,您可先請房東處理此情形,如果房東(出租人)仍怠於處理的話,應可終止租賃契約,且此等情事之發生因不可歸責於您(承租人),而得請求退還押租金為是。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法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2020/11/27 09:00
  • 6 回覆
    1446 觀看
    2020/11/27 07:35
  • 3 回覆
    557 觀看
    房子委託代管公司出租,但是卻被出租給外國人當防疫宅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視當初之契約對此部分有無相關之約定,以主張自身之權益。 可以提供資料加LINE進行討論,謝謝。 又,房屋代管契約應屬委任契約,而有民法委任契約章節之適用為是 。 PS. 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民法第536條:「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民法第540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另可參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與「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該有所幫助。
    2020/11/27 07:34
  • 4 回覆
    901 觀看
    被告詐欺會牽連到監護人嗎? 如何和解比較快速結束?

    您好,可以提供資料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27 07:15
  • 3 回覆
    761 觀看
    關於強迫加班、增加工作、年終獎金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27 07:11
  • 5 回覆
    1281 觀看
    老闆私底下與其他員工說我操守有問題 偷竊商品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老闆娘之行為(要先確定是老闆還是老闆娘說的,不要告錯人了)是否會構成誹謗罪,重點可能係在其是否有散布於「眾」(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少數幾人之員工是否構成特定多數人,仍有疑問)之意圖,及老闆娘是否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如果您真的覺得自己受盡委屈,建議您可以報警或撰寫告訴狀提出誹謗罪之告訴,之後請求傳喚其他員工當證人,至於私下錄音部分,如您自己是當事人之一且有正當理由,似不構成竊錄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惟基於尊重對方之心態,建議於錄音前先告知對方,以減少事後爭議,謝謝。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釋字第509號解釋解釋文:「...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2020/11/27 07:00
  • 6 回覆
    1446 觀看
    揪出1999檢舉人,以不實之事,檢舉本人,使本人名譽受損。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如果對方只是單純私下檢舉您,惟並未意圖散布於眾,縱有指摘足以毀損您名譽之事實,也不會構成誹謗罪喔。但是否有民事侵權行為之問題,或可討論,謝謝。 PS.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020/11/26 22:46
  • 3 回覆
    1287 觀看
    關於線上課程網站請益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如果覺得有問題就不要涉入,免得產生後續之麻煩,謝謝。
    2020/11/26 17:26
  • 3 回覆
    772 觀看
    2020/11/26 15:20
  • 3 回覆
    1033 觀看
    準備約對方進行調解

    您好,可以直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1/26 12:47
  • 5 回覆
    1018 觀看
    前男友不肯還私人物品

    您好,主要還是看簡訊之內容而定,雖未簽訂書面契約(或借據),但有其他證據可以支持的話,還是可以向對方主張自己之權利。 金錢跟其他物品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當然還是要看證據是否充分)。另,亦可先寄發存證信函,主張權利。 再者,對方是否有侵占之問題,亦可討論。 綜上,可以加LINE再行討論,謝謝。
    2020/11/26 12:30
  • 6 回覆
    972 觀看
    斷絕直系親屬關係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加LINE與我討論,謝謝。
    2020/11/26 12:26
  • 4 回覆
    695 觀看
    行刑權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刑法的確是從舊從輕,看你要不要加LINE與本人討論一下。 PS. 刑法施行法第8-1條:「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2020/11/26 12:11
  • 4 回覆
    695 觀看
    行刑權問題

    您好,提供以下法條供您參考。另,死亡宣告應僅係私法上之制度而已,刑法上所負之責任應無法免除。 刑法第84條第1項第2款:「(第1項)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刑法第85條:「(第1項)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第2項)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第3項)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2020/11/26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