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勞動問題 醫療事故 婚姻.監護.家事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大陸事務 智慧財產 稅務 行政訴訟 消費糾紛 車禍事故 刑事犯罪 企業商務 遺產.繼承.贈與 不動產.土地 網路新創
註冊於 2020-07-31
個人主頁被 42,254 人瀏覽
案例分享
全部案例分享
0
其他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律師專欄
法律諮詢
-
2 回覆1111 觀看恐嚇案報案後的程序跟賠償,與精神撫慰金的部分
您好,您就按照檢警之指示一步步進行即可,若中間想要與對方進行調解,可以請檢察官轉介區公所調解。若調解未成,亦可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您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爭取自身權益。 至於慰撫金部分,您可以準備好相關之就醫紀錄向對方請求。 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0/11/22 12:22 -
2 回覆1328 觀看賠償金額合理嗎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原則上請求賠償皆要有單據支持(如醫療費、機車修理費等)。 另,雖精神慰撫金部分或可無相關單據支持,但仍必須視對方因此事所生之精神上痛苦等情事而定,尚非對方可獅子大開口而任意主張者。 再者,本件應屬過失傷害(告訴乃論之罪),若對方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若您也有受傷,亦可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只要達成和解即可撤告。2020/11/22 10:22 -
2 回覆2385 觀看2020/11/22 08:17
-
4 回覆554 觀看2020/11/22 08:16
-
2 回覆2465 觀看傷害罪第一次和解失敗的話會面臨甚麼事情呢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本案係過失傷害,可和解換取撤告。 如若不和解(或無法和解)可能會被判刑(當然,被農藥噴到是否成傷,亦可討論),然可能係得易科罰金等輕微之刑,但刑事過後對方亦有可能對您家人提起民事訴訟,所以不是說刑事結束後就不需要賠償予對方。 本此,建議儘量與對方達成和解(和解時請對方提出單據,如薪資單、醫療費用等,而不是任意喊價),以換取撤告之機會(這樣刑、民可以一次解決),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0/11/21 22:00 -
5 回覆1643 觀看口頭約定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原則上只要口頭意思表示合致契約(買回契約)即發生效力,餘者僅係舉證責任之問題而已(惟不動產過戶回來時屬物權行為,仍須經書面及辦理登記)。另,您說有簡訊存在,亦可當作證據之用;至於勝訴機率如何,需要視手邊資料而定。2020/11/21 14:48 -
2 回覆1062 觀看強制搬離居住地
您好,建議由您奶奶向法院聲請由家分離訴訟看看,或許能解決問題。 另,若您叔叔有家庭暴力(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等皆算)等情事,亦可聲請保護令(暫時、通常保護令)看看。 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124條:「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民法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本院審酌相對人現年45歲,未外出工作,惟有存款約500 萬元,並領有退伍軍人18% 利息,仍有相當收入,可知其為青壯年人,有工作能力,可維持己身之基本生計,又因相對人未能分擔家務、家庭生活費用,且在家中對聲請人不聞不問,亦未照顧聲請人,已違「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而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之目的,聲請人以家長身分,令家屬即相對人由家分離,核屬有正當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由其位於『屏東縣○○鎮○○街00號之1 』之家分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2020/11/21 12:04 -
4 回覆4841 觀看請問之前有偽造文書的紀錄也易科罰金罰完了 這樣算前科嗎
您好,前案紀錄表會顯示(非一般人得以查閱),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即良民證)則係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就不會顯示了,可參考以下條文。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2020/11/20 23:36 -
1 回覆753 觀看2020/11/20 22:32
-
3 回覆818 觀看惡意棄單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不用理他,您並未構成任何犯罪,也不需要負起損害賠償之責,對方僅係嚇唬您而已。 另,他的行為或有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等罪,但具體情形如何,還是必須看到資料方能定奪,謝謝。2020/11/20 21:28 -
1 回覆833 觀看想請問兩個法律名詞?
您好,可參考以下之法條,看看能否協助到您: 1.承受債權: 民法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2.免除或不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751條:「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民法第752條:「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民法第753條:「(第1項)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第2項)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民法第753-1條:「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 754 條:「(第1項)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第2項)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2020/11/20 21:18 -
2 回覆681 觀看蝦皮購物消費諮詢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原則上契約成立後自有依照契約履行之義務,若您不履行契約,而造成對方之損害,須負起賠償責任。 惟此應不涉及刑事之問題,所以您不去領尚不構成犯罪。 又,因對方所受損害之金額應該不高,其透過訴訟等方式可能不甚經濟,而會放棄向您請求,但應該會被列入黑名單,此點要自行斟酌。 另,本案應有消保法通訊交易之適用,而可以主張7日鑑賞期,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解除契約。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再行討論,謝謝。2020/11/20 12:44 -
3 回覆796 觀看2020/11/20 10:16
-
2 回覆1228 觀看強制執行查封動產
您好,提供法條如下,供您參考: 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第2項)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1項)左列之物不得查封: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第2項)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2020/11/20 09:15 -
2 回覆528 觀看機關延誤驗收已逾半年,如何要求給付貨款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若無法與機關達成協議者,可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政府採購法第85-1條:「(第1項)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第2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第3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第4項)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另可參考「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內有詳細規範,謝謝。2020/11/20 08:58 -
5 回覆1321 觀看執行通緝
您好,可以看通緝書上面所記載之「應解送之處所」為何而定,提供法條如下,供您參考。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5款:「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五、應解送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91條:「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2020/11/20 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