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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男 律師

107臺檢證字第14458號
  • 性別:
  • 年齡: 4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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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婚姻.監護.家事
  • 專業領域2
    債務糾紛
  • 專業領域3
    刑事犯罪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

服務

陪同偵訊,陪同警詢。
代撰書狀。
訴訟紛爭解決。
契約審議。

資格背景

陳俊男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前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基隆、桃園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法律諮詢律師
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知名公職補習班刑事法講師
東吳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發表著作

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讀享數位文化。
犯罪學體系建構,讀享數位文化。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55
  • 回覆次數 850
  • 總諮詢案件 833
其他專長領域
消費糾紛 毒品案件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企業商務 智慧財產 勞動問題 不動產.土地 遺產.繼承.贈與 醫療事故 網路新創 車禍事故

註冊於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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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47 觀看
    女方未滿16懷孕 男方已滿20

    您好: 1、依據您的描述,女方在15歲9個月時懷孕,故發生性行為之時間點是在「未滿16歲」時,則涉及刑法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若當時您已經滿18,則本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代表對方家長提告後,縱使和解,也無法撤告。 2、若能和解,在實務上,對於男方的刑度會有很大幫助,甚至有機會在偵查階段爭取緩起訴,即便起訴,也可爭取緩刑或輕判得易科罰金之刑(可以不用被關)。但若無法和解,女方的證詞也是可在某種程度上產生幫助(但還是需視個案而定)。 3、如為性行為當時男方已滿20,則其父母即不負法定代理人的責任。 反之,若當時未滿20,則父母確實有可能依民法187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簡要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10/18 02:13
  • 1 回覆
    1163 觀看
    大陸公司員工台灣關係企業投保

    您好: 勞務提供地並非主要判斷標準,重點還是要看您是否有與您所稱的臺灣關係企業存在勞動契約(需具體判斷)。 如果有,則應可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向其主張權益。 以上供參考。
    2019/10/16 02:32
  • 2 回覆
    1927 觀看
    緩起訴徹消

    您好: 1、首先,依您所述,撤銷緩起訴僅撤銷原本暫緩起訴的處分,並不是等於判決確定於要入監執行了。後續還須待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後下判決,若無上訴,則判決才會宣告確定,才會進入執行階段,先予敘明 2、關於救濟方面,可先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提起再議(撰寫再議狀)。但以本案看來,再議成功機會不高。 3、若再議被駁回,檢察官再為起訴時,進入審判程序,除了針對犯罪事實做量刑上的求情外。 或許還可主張檢察官的撤銷無效,雖然不知道你所述的車禍狀況以致無法完成戒隱治療的具體狀況如何,但實務上是曾有見解認為,若是因不可歸責之事由(例如不可抗之因素)導致無法履行緩起訴期間的負擔(例如戒隱治療),而檢察官因此撤銷原緩起訴處分,則這個撤銷處分是無效的,此時法院僅得為免訴或不受理判決,這程序爭點,也許也可以主張看看。 以上說明,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9/10/09 02:05
  • 5 回覆
    2817 觀看
    這兩天收到檢查官傳票 上面說我是詐欺被告

    您好: 1、依照您的描述,傳票上列載是「詐欺」,如果不是另外的案件的話,那麼可能是針對您所述「不實申報健保費」的部分。 2、將您列為「被告」,則至少在目前偵查階段,檢方的立場下,您的犯罪嫌疑是沒有被排除的,所以確實有起訴的可能。 3、偵訊時請謹慎的如實陳述,以避免因為不知法律或被引導而誤答對自己不利的內容,對將來都可能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4、建議儘速備齊相關資料與律師約詢,釐清案件背景,並提供法律建議,必要時由律師配同偵訊。
    2019/10/03 13:22
  • 2 回覆
    1568 觀看
    承租人棄置廢棄物並積欠租金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出租土地或房屋遭人違法堆置廢棄物,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可能被要求負擔高額清除費用,請審慎處理。 建議先檢視當初契約內容,一般應都會有約定類似「不得做非法目的使用」之類的約款。則可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向對方表示終止契約,並要求返還承租物,限期搬離,但若對方拒不搬離,則後續仍可能需進入訴訟。 若進入訴訟,而您有經濟上的考量,則可考慮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聲請法扶律師協助。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10/03 11:25
  • 9 回覆
    2606 觀看
    離婚探視權

    您好: 關於您所描述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1、離婚協議書撰寫,建議可與本所律師先透過會議瞭解您希望協議的相關內容與方案後,針對您與對方的想法依照法律規定擬定離婚協議書。 2、另外關於您特別重視的「與子女會面交往權」,也就是探視子女的權利,其行使的方式,是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可以透過雙方的工作狀況、子女的作息時間以及以往的照顧方式來做適度約定,而約定時須特別留意方案建議具體特定(像是時間、地點、可否帶回家、出國旅遊、特殊節日等),不使用模糊定義用語,以避免後續現實上無法行使,而又生爭議,侵害您的權益。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10/03 11:04
  • 3 回覆
    4233 觀看
    行車糾紛,對方逼車,是否能夠提告?

    您好: 可能因為網站規定的關係,無法看到您的影片。 但根據您的描述: 1、惡意逼車擋住您的去路,確實可能成立刑法304條強制罪。 2、依照個案,逼車過程如果致生往來安全之危險,另可成立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 3、奪取行車紀錄器的部分,涉及到刑法搶奪或強盜罪。 依照實務見解,刑法上之搶奪罪之搶奪行為僅指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奪取,但如果施用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為奪取,即應成立強盜之罪。 →簡單來說,搶奪是猝來不及的奪取他人之物,但如果是迫使你停車後,再施用強暴脅迫手段強取行車紀錄器,那麼是有可能論以刑法強盜罪(既遂/未遂)。 以上說明,供參考。
    2019/10/03 00:17
  • 2 回覆
    1936 觀看
    資方不依照約定履行薪資給付

    您好: 依照您的描述,涉及到雙方勞動契約何時成立、生效的問題。 這部分但因為勞基法並無明文規定,所以必須回到民法來處理,而依民法規定,契約僅需一方「要約」與另一方的「承諾」間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生效。 也就是說,勞資雙方就勞工工作內容與雇主所允待遇工資,有所合意,勞動契約即已經成立、生效,不以簽署書面為必要。 因此,面試後,公司的正式錄取通知,如果沒有另外附條件(例如:待「正式簽約」始正式僱用),則應認為錄取通知是雇主「要約」與勞工締結勞動契約之意思。而勞工接到後,如已明確回覆允諾將到職上班,解釋上應認為已有「承諾」之意思,雙方意思表示即合致,勞動契約就成立生效。 但須注意,雖然勞動契約成立原則不以書面為必要,但當有爭議時,仍常會面臨舉證的困擾,所以盡可能還是要保有相關的紀錄,像是您所提到的E-MAIL、LINE訊息等,以利證明。 建議可先向各地勞動局申訴、調解。 但須注意者,半個月的部分,對方也有可能另外抗辯並非僱傭關係,而是承攬,那麼爭執點就會是您提供勞務/服務時「從屬性」的認定(需個案判斷),而在這中間差異會影響到該半個月有無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實際的契約定性以及相關權利,還是得完整看完相關證據與資料方能判斷,故以上僅能簡述初步概念,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10/02 09:26
  • 2 回覆
    2299 觀看
    吿別人詐欺

    您好: 可以以陳報狀方式說明請假理由,向法院請假,若要完備一些,說明工作關係無法請假,可以附上工作證明。 但須提醒您,根據您與該案件的關係程度,法官或檢察官未必會准許請假。 又若您是告訴人的身份,始終未能出庭,也有可能會影響法官或檢察官對犯罪事實的認定。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9/29 19:02
  • 4 回覆
    2696 觀看
    珠寶購買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照您的描述,詐欺罪並非無成立可能,在實務上有類似的案件是行為人受委託代買珠寶玉石,但卻刻意將廉價、劣質之珠寶、玉石,訛稱珍貴然後以顯不相當之高價出售,經法院認定成立詐欺。 但關鍵處在於,對方是否有施用詐術? 這部分就必需要看您與對方原本的契約內容是如何約定的。比如說:約定購買市價60萬的翡翠、或約定購買特定等級翡翠,對方卻謊稱符合而交付次品,那就有可能可以以詐欺相繩。 至於民事賠償的部分,涉及到契約性質與請求權基礎,仍必須先看您與對方所約定的契約內容,再評估法律上的請求賠償路徑。 以上,因為背景資訊不足,故僅能略作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9/14 03:38
  • 2 回覆
    9118 觀看
    支付命令無對方地址 身分字號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將您手上有的證據資料附上,一樣聲請支付命令,對方的地址和身分證不知可先不用填,法院會寄補正裁定書,持該裁定書就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調取債務人的戶籍謄本了。 以上說明,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9/09/13 02:46
  • 3 回覆
    2259 觀看
    保外就醫

    您好: 依據您所描述的情形,聲請保外就醫的法律依據是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收容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斷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許可保外醫治。」 →因此程序上建議您備妥: 1、診斷證明書。2、病歷摘要。3、癌症病患可再附上病理切片。 向執行監所申請,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許可保外醫治。 經法務部矯正署許可後,執行監所會通知家屬盡快到地檢署辦理具保程序。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9/06 17:26
  • 2 回覆
    1759 觀看
    婚姻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先依民法第976條之規定,主張解除婚約 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故違結婚期約,他方得解除婚約。 而所謂「故違結婚期約」,係指無正當理由,故意違背結婚之期約而言。 如果您婚約未定結婚日期,則須經催告,經催告後仍不履約,始可解除婚約。 2、解除婚約後,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訴請返還聘金。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9/0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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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47 觀看
    勞動契約寫需提前30日告知離職是否合法?

    您好: 關於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法定預告期間如下: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參照) 而勞動基準法屬強制規定,契約或雇主行為有牴觸勞基法時,法律效果為無效,所以雇主無權要求超過勞基法規定的離職預告期間。 →簡單的說,您(工作未滿3年)若欲離職,雇主無權強制要求提早30日告知,您自然也不用「至少做滿一個月」。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9/03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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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0 觀看
    遊戲帳號

    您好: 依照現行實務見解,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帳號角色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又前開角色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 →簡單來說,即便是線上遊戲的角色帳號,仍具有財產價值。若對方自始即無交易之意,目的是為了騙取帳號,則仍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9/03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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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5 觀看
    頂樓使用權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若頂樓之使用並非約定專用或另定有分管契約,屬共有,則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可認為共有人中一人未經協議,任意占有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爲用益,其他共有人可對其主張者有3點: 1、所有物返還請求 2、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3、不當得利請求 另外,在刑事部分,則可能還涉及刑法第320條竊占罪。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9/03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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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7 觀看
    前男友吿竊盜跟詐欺

    您好: 如依照您所描述的背景事實,本案是否能成立竊盜或詐欺,其實尚有可議之處。但仍取決於對方及您各自所有的證據,能否說服檢察官甚至起訴後所面對的法官。 以下先就您諮詢問題回覆: 1、竊盜與詐欺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一般口語誤稱的:公訴罪),雙方和解主要還是民事部分的效力,在刑事部分,告訴人縱使於和解書上表明撤告,也不因此拘束檢察官。 但檢察官給您時間談和解,確實有可能在雙方和解之後,對您做成「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因為竊盜和詐欺均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之罪)。 那當然,如果和解不成,本案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就有較高的可能性仍選擇起訴,案件也就進入到法院。 2、商談和解的條件與方式隨案件情況不一而足,必須具體瞭解雙方所有證據資料與立場後方能判斷。 3、和解不成立本身並不是法定加重刑責事由,但可能為法官量刑考量因素之一。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9/02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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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一直遲發薪水 態度還很消極

    您好: 雇主積欠薪水,勞工可準備過往薪資明細或薪資轉帳戶頭影本,至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建議先嘗試以勞資調解方式進行,較可節省訴訟上成本。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9/0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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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88 觀看
    房東遲不修繕房子,想解約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因此,您可選擇幾種方式: 1、催告並且定期限要求房東修繕,依照您的描述,若房東不予理會,那建議您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進行催告,要求房東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修繕。如果仍置之不理,將終止租賃契約。 2、或者可以選擇自行修善後,再向房東請求修繕費用或是從租金中扣除。 另外,如果您選擇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因為是合法終止,關於作為契約履行擔保金的押金即可向房東要求返還全部押金。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9/01 18:27
  • 2 回覆
    4640 觀看
    未成年性交

    您好: 關於您提到的情形,說明幾點如下: 1、刑事部分,如果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則需視「行為時」雙方各自年齡。 (1)依照您的描述,我方因未滿16,故對方應會成立刑法第227條所規定與未成年男女性交罪。且對方之刑度會再因女兒「行為時」是否滿14歲,而有輕重不同。 (2)至於對方(該網友)說要提告的部分,如果「行為時」對方已經滿16歲,則我方並不成立犯罪,您無須擔心。 (3)但若對方未滿16歲,則女兒卻是同樣會有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 (4)另需提醒您幾件事情: ①因為本案雙方皆未滿18歲,因此依法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需合法提起告訴,案件才會正式進入偵查甚至審判,但同樣也會因為告訴乃論之罪的性質,使雙方在和解上可以有比較多的談判空間。 ②因為屬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需留意告訴期間6個月的限制。 ③另外,也同樣因為雙方皆未成年,依法(刑法第227之1)有法定的減輕刑度事由。 ④最後,性相關犯罪在訴追過程中,除了法律的適用以外,事實上更重要的是「證據」及「背景事實」若將來預備提告,請務必妥善保全與本案有關的所有相關證據。 2、民事部分,實務上對於未成年性行為之案例,有些會主張民法上侵權行為,認為除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益,使未成年人因此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外。 並基於父母身份主張不法侵害基於親子關係而享有之父、母身分法益,令其精神上感受莫大痛苦,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可參) 但是依照您所描述,雙方均為未成年人,故其實雙方家長是確實可以互相請求。 以上所述,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31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