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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男 律師

107臺檢證字第14458號
  • 性別:
  • 年齡: 4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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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婚姻.監護.家事
  • 專業領域2
    債務糾紛
  • 專業領域3
    刑事犯罪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

服務

陪同偵訊,陪同警詢。
代撰書狀。
訴訟紛爭解決。
契約審議。

資格背景

陳俊男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前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基隆、桃園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法律諮詢律師
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知名公職補習班刑事法講師
東吳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發表著作

刑事訴訟法文章速覽,讀享數位文化。
犯罪學體系建構,讀享數位文化。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55
  • 回覆次數 850
  • 總諮詢案件 833
其他專長領域
智慧財產 不動產.土地 醫療事故 消費糾紛 勞動問題 網路新創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毒品案件 車禍事故 企業商務 遺產.繼承.贈與

註冊於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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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客人吿偽造文書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在刑事案件中,關於舉證責任,應是由起訴你的檢方來證明該偽造簽名是您簽的,而不是「你需要來證明是某某某簽的,你才會無罪」。 →簡單來說,如果無證據能證明是你簽的,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縱使起訴,法院也應為無罪判決。 但還是要提醒您,這是訴訟法上的原則,但具體個案還是要具完整的背景事實以及相關全案證據才能判斷。建議您還是先與專業律師約時間諮詢,尤其梳理案情後,為您整理答辯脈絡。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15 00:54
  • 2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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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錯刀右手開成左手,如何提告求償

    您好: 依照您所陳述的事件經過,在法律上可以分兩個面向: 1、刑事部分: (1)醫生弄錯治療部位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 (2)以不實紀錄申請健保補助,可能構成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登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 2、民事部分: 你可同時以民法上「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兩者為請求權基礎,向對方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15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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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家屬假扣押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撤銷假扣押方式大概有以下幾種: 1、向執行法院聲請「限期起訴」,若債權人未依法院裁定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您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 →通常債權人(也就是本件車禍被害者方,會遵期起訴,本件就會進入訴訟程序),但您仍可在訴訟中與對方談和解。 2、對假扣押不服,可以依法提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528條)。 但抗告有一定時間的限制(裁定送達後10日內)。 3、依照法院裁定提供相對應金額「提存」以供擔保後,撤銷假扣押。 就您的案件觀之似乎是重傷的情形,應該民、刑事訴訟程序均會進入。建議委由律師在訴訟中與對方成立和解,除了可撤銷假扣押外,也能讓刑事部分獲得較輕的判決,在賠償部分也可避免逾越應負擔的責任範圍。 另外,關於賠償金額的部分,依照案情、過失比例、傷勢都有所影響,不能一概而論,還需看過完證據資料後,方能評估,請盡快委請專業律師替您評估。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14 19:12
  • 4 回覆
    3051 觀看
    詐欺案被告人

    您好: 近期對於相類似的辦門號換現金,後來門號被用以詐騙的情況,在司法實務有過這樣的見解認為:「現今行動電話甚為普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人皆得輕易申請一支,甚或數支門號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若係用於通聯之正當用途,大可光明正大自行申請使用,若有人收集他人行動電話SIM卡,依一般常識認知,極易判斷乃係該隱身幕後之使用人基於使用別人之行動電話門號通聯,不易遭警方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 →簡單來說,個案中,確實可能法官會認為,要門號,自己辦就好了,為什麼透過他人辦,肯定有問題。而您提供門號,就應該預想的到應該是要用做從事不法行為(例如詐欺),所以可能成立詐欺的幫助犯。 但這仍要具體審視個案情節與事件經過,才能進一步判斷。 您若擔心經起訴後被判有罪,建議您盡快與律師諮詢,瞭解並討論後續程序應如何進行以保全權利,避免無端受冤。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13 05:09
  • 2 回覆
    1705 觀看
    房屋糾紛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由於您所描述的內容,因為尚無法清楚知悉詳盡的背景事實,所以僅能提供初步回覆如下,供您參考。 您所敘述的情況,房子是您買的,只是基於某些因素登記在前女友名下。 若要將房子要回,您可能需主張是基於「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亦即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而關於「借名登記」,在司法實務上認為屬於有勞務性質的無名契約,效力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所以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可以隨時終止」這樣的法律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確實存在」您確實可以以起訴方式表明終止,並且請求返還房屋。 但請注意,實務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請求返還的案例,在訴訟上最困難之處,就是舉證責任。因為我方是主張權利存在者,就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我們主張的事實(也就是借名登記關係確實存在),反之,若舉證不足,就會被法院駁回。(而對方往往會主張是贈與或其他法律關係) 因此,是否能舉出充足的證據證明,會是本件勝敗的關鍵。而在實務上常見的證據,除了證人以外,還有像是購買房地的貸款文件、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房地所有權狀保管紀錄、長期居住該房地之事實等,相關證據若是越齊備,在訴訟上就會越有利。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11 14:43
  • 1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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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用高薪騙人進來後簽轉無底薪合約

    您好: 依照司法實務見解,所謂勞動契約,重在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是以,是否存在勞動契約關係,應依「從屬性」判斷,只要具有「從屬性」特徵, 縱同時兼有承攬、 委任性質,仍應認為屬於勞動契約,而應有勞動基準法適用。 →簡單的來說,只要實際從事提供勞務時,您與公司具有「從屬性」,那麼不管有訂什麼名義的契約,其本質上就是勞動契約,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至於,從屬性如何判斷?實務主要參考以下幾點: (1)人格從屬性:勞工個人是否對於工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而是受雇主指揮、監督。 (2)經濟從屬性:勞工工作目的在於獲取工資,而非直接以為自己營利為目的。 (3)組織從屬性:勞工是否屬於雇主公司企業組織分工之一份子。 依照您的描述,您與公司應存在從屬性,故屬於勞動契約。是以,公司不能藉著「形式上」有份契約就規避勞基法的義務。 在訴訟實務上,員工亦可提出得以證明「從屬性」之相關證據,例如工作規則、或是您說的請假規則、打卡紀錄等等,進而向各地勞動局檢舉或申訴,請求勞基法之相關權利。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11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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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議離婚前被婚內強暴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能有驗傷或採集分泌物等證據作為輔佐,證據資料越多自然較為有利,但也不是僅限於這些,實務上像是加害人事後承認犯罪之錄音對話或被害人前往醫院之診療或接受心理輔導紀錄,或是您說的親友做為證人見證被害人事後反應等,都可以提供給法院綜合判斷。
    2019/08/08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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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闆解僱員工

    您好: 關於您所描述的事件經過,可能涉及的法律相關問題,簡述如下: 1、無預期解僱的部分,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構成所謂的非法解僱。 您可備妥資料,向當地勞工局檢舉。 2、威脅逼迫他們簽下還錢的和解書還蓋手印,這部分可能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02條妨害行動自由,建議可以備齊證據資料後,依法提告。 而提告的方式,簡單來說有這兩種: (1)向警察機關表明提告陳述事實經過,並做筆錄。 (2)至地檢署提告:撰寫刑事告訴狀,郵寄或親遞地檢署。 由於法律上權利的主張,必須瞭解完整的事實經過,因此還是建議您與專業律師約詢面談後擬定最妥適的訴訟方針。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0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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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0 觀看
    協議離婚前被婚內強暴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關於您所提的問題,涉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本罪的成立,有一重要的判斷依據:是否「違反意願」。 →簡單來說,只要能確實證明「性行為時」是被以強制力方式違反妻子意願,本罪就有成立的可能,與是否離婚、正在談離婚或是有婚姻關係等並無關連。(但當然,有無證據能直接或間接證明違反意願會是重要的勝敗關鍵)。 2、至於發生強制性交行為「後」拿了保險套給丈夫,並不因此變成「同意」,但如果是在性行為「時」或「前」可能就會有解釋空間。 以上僅簡述相關概念,刑事案件牽一髮而動全身,往往因為一個證據與事實的變動而影響全案,因此詳細的個案分析,都還需看過完整的相關資料後才能進一步分析訴訟策略。 若有任何問題需要進一步約會議諮詢,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本所必定竭力為您處理捍衛權利。 ----------------------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079976 網站:http://www.btlaw.com.tw/ 您可說是曾與本所陳律師初步約詢,秘書將會盡快為您安排時間。
    2019/08/0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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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入民宅

    您好: 侵入住居罪規定於刑法第306條,要成立本罪必須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而關於「無故」,這一個要件,在司法實務的解釋上是指無正當理由或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進入於他人所支配之住宅等場所,而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均可屬之。 →簡單的來說:即便未獲得同意而進入,但若是為履行道義、法律上責任,無違背公序良俗,仍不成立本罪。 以您所描述的情形,您是已經獲得同意而進入,所以不會成立本罪。 就算就算退萬步言之,對方不承認有同意,您還可以主張因為小孩生病,對方既不送醫又不許探視等原因,才進入,一樣不會成立本罪。 因此,雖然提告是對方的權利,但您先無須過度擔心。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0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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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3 觀看
    誘拐未成年之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依照您描述的背景事實,若經提告,男友可能涉及刑法和誘罪(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本罪的成立,必須滿足幾個要件: 1、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 2、得被誘人之同意 3、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 4、將被誘人置於行為人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之情形,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之狀況。 依據您的敘述,雖然可能符合1與2,但在訴訟上,可主張您離開家庭,脫離親權人監督,並非「受引誘」,而是原因於您所敘述的「家庭嚴重失能」以致迫使你離家(也就是主張不符合要件3),因此不成立本罪。 但提醒您,相關論點的主張,需要充足的證據來證明,檢察官或法官方有可能引為判斷依據。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02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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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4 觀看
    上班時間在工作場所一氧化碳中毒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很遺憾您發生這樣的事情,關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可請求者約有下列三類: (一)向勞保局請領勞保給付(包括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二)向雇主請求基於勞基法之職災補償(勞基法第59條) 以您的案例來說,可能得主張的有: 1、醫療費用。 2、勞工因接受治療而不能之工資補償 3、於治療結束後,若經醫師診斷確診身體殘廢,應依殘廢程度及勞工平均工資給與殘廢補償。 但須注意者,如果您已先依勞工保險條例請給補償,雇主可依照對於依勞基法所請求之補償,互相底充,而不重複給付。 (三)其餘因職災所受的損害,可以再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請求的基礎主要包括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 常見的求償範圍,例如因職災而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須另請看護照顧之看護費用、或是精神慰撫金等。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0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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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付保護管束出國

    您好: 關於付保護管束期間要出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2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5款,由執行檢察官得就個案具體情形斟酌辦理。 1、實務運作上,原則上是禁止出國的,例外允許像是商務考察訓練、結婚、探親、奔喪等。 2、聲請出國需親洽所屬觀護人辦理,並備妥證明文件、出國行程表、工作及財力證明文件、親屬或負責人保證書及其他觀護人指定資料。 因此,若要至大陸長期工作,獲准的機會雖然不高,但仍可先與觀護人商議,確認所需資料後,將工作與出國的必須性說明清楚後,向檢察官聲請看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19/08/01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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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戴人不讓下車,要求強制入屋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一)關您所敘述的內容,您朋友所涉的刑事犯罪行為約略有: 1、強行把人帶上車直接載回租屋處—→妨害行動自由。 2、強迫女生開門讓她們進屋,那個女生不願意,全部的人在外面圍毆那個女生—→強制罪、傷害罪。 3、她老公有出來,她們強迫他倆人寫切結書—→強制罪。 4、帶人去對方女生家和她親友住處,跟對方說要叫人開車撞死她,有派人跟蹤對方,到目前為止一直打私人號碼騷擾她—→恐嚇危安罪、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犯非輕,而且其中部分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經警通報)依法即應偵查,至於您所說警局筆錄的「重述事實時效」,現行法並沒有這樣的概念。在後續的調查與偵查過程中,告訴人(被害人)自得再為描述犯罪事實。 建議您朋友儘速與專業律師約詢,量定後續訴訟方針。 (二)通姦罪提告,必需要有證據能證明雙方有姦淫的事實,亦即為滿足性慾而以男女性器接合。 →簡單的說,必需要有證據能證明兩人確實發生性器接合的姦淫行為,否則如果只是像調情簡訊、出入旅館照片等,實務上多半認為尚難認定有通姦事實。 另外,需特別提醒您,即便您朋友有相關的錄影或錄音證據,也需特別注意取得的方式,不僅可能影響證據本身的證據能力,更可能還會有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問題,請謹慎。 上述僅是就相關法律概念為說明,詳細個案所涉及的爭點,均需待審越完整的證據資料以及瞭解事件背景後才能更進一步的為您剖析。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0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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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7 觀看
    與15歲少女性行為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你可能涉犯的是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其中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注意者,除非您自己本身是18歲以下之人,可依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否則建議盡可能與告訴人道歉並達成和解,並爭取緩刑。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01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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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代替未成年字女拋棄繼承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未成年女子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87條、第108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代子女為繼承之拋棄,屬於處分行為,應以子女之利益為準,否則無效(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456號判例參照)。 →簡單的來說,若繼承開始時,其實遺產多於債務,但您法定代理人仍幫您拋棄,是為您「不利益」所為拋棄,縱經法院備查,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及我國實務見解,應為無效,您之繼承權仍存在。 因此,亦可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確認您對被繼承人(母親)的繼承權。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8/01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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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方拿一張驗傷單要來向我們提告 請問成立的了嗎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依照您的情節描述,其實有可能不是傷害罪這麼簡單。 如果被認定為:三人以上,施用強暴脅迫手段,迫使B同意交付機車。 這其實可能已經是刑法強盜罪,而且是加重強盜罪(刑法330,結夥三人)。 若依循此認定,這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請謹慎面對。
    2019/08/01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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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攔車恐嚇
    感謝律師回答

    告訴權人可直接提告,並無調解先行的規定。
    2019/08/01 00:56
  • 3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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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攔車恐嚇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關於您所描述的內容,簡述相關概念如下: 1、攔車部分: 可能成立刑法強制罪。而且若施用強暴脅迫手段,並已妨害您人身自由達一定時間,確實有可能構成妨害行動自由罪。 2、公開辱罵的部分,如果有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則神經病一語,是以抽象謾罵貶低您人格評價,涉及公然侮辱罪。 而其中公然侮辱的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提醒您請特別注意有告訴期間6個月的限制。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 以上僅是就相關概念為敘述,具體個案對策與書狀撰寫均尚須完整審閱相關證據與瞭解背景事實之經過後方能評估。 若有任何問題需進一步諮詢,可與本所聯繫。
    2019/07/3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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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承認僱用關係

    您好: 關於您所提到的問題,在實務上其實非常常見,經常有公司主張清潔工、工友屬於勞務承攬外包,或高階主管和公司間屬於委任契約關係,所以非屬勞動契約,故不用適用勞動基準法,更不用投保勞保,藉此規避勞基法上的義務。 首先我們得先分清楚委任、承攬、僱傭這三種契約的差異: 1、委任:重在「一定事務之處理」。EX:律師受委任處理案件。(民法528條) 2、承攬:重在「工作之完成」。EX:請居家經潔阿姨打掃家裡。(民法490條第1項) 3、僱傭:重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服務,他方給付報酬」。EX:一般公司職員。(民法482條) 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關係」因為考慮到員工與資方的不對等,司法實務在判斷勞動契約是否存在時,相較於委任、僱傭、承攬等契約名稱,其實反而更重視「從屬性」的判斷,亦即員工從屬於雇主,受雇主支配而成立之契約即為勞動契約,就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而所謂「從屬性」在司法實務的判斷標準約有: 1、人格從屬性:勞工個人是否對於工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而是受雇主指揮、監督。 2、經濟從屬性:勞工工作目的在於獲取工資,而非直接以為自己營利為目的。 3、組織從屬性:勞工是否屬於雇主公司企業組織分工之一份子。 因此,簡單的來說,只要您從事工作方式、時間是由老闆指定,受其指揮監督,薪資是由老闆約定時薪或月薪給付,而具有「從屬性」,就有勞基法之適用,則公司公司未依法投勞健保,勞退,特休等即違法。 所以在為將來調解不成,進訴訟的準備,建議您開始蒐集得以證明「從屬性」之相關證據,例如工作規則、薪資明細、打卡記錄等,以保全您相關權利。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9/07/31 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