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直在美國生活,其母親於110年5月29日在台灣過世,而他在110年5月29日就知道母親過世的消息,也同時成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他如果要拋棄繼承,必須要在 #110年8月28日前具狀向我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法律小知識:於 #知悉得為繼承之時 的 #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的法院...
一、當事人早年經商有成,養育多名子女,名下有多筆土地。大兒子原先承諾每月支付扶養費2萬元,換取當事人贈與名下數筆土地給他。然而,大兒子僅支付一期後便未再支付。 二、經高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告,主張撤銷土地的贈與,並要求大兒子履行扶養費的約定,成功藉由調解程序,讓大兒子自願將土地返還登記給當事...
【案例事實】 被告阿福因本身即有為數不少之負債,故決定依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惟於更生程序進行中,原告突向法院陳報表示,阿福尚有一筆欠款總金額高達四千多萬元之債務,該筆債務係源自於阿福母親生前擔任A公司借貸契約之保證人,且阿福母親於民國94年過世時,該筆保證債務未受完全之清償,且金額總計已累積...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事實經過】 小袁是原告美美之弟,母親死後,美美提告主張小袁有保管母親留下的金條跟金飾,應該列入遺產分配。小袁成為被告後非常緊張,透過朋友介紹來向葉律師求救。 【我方策略】 1、母親根本沒交金條給小袁保管。 2、美美...
(基於個資保護及案件保密,文中敘述的姓名及名稱皆為化名) 一、案件經過: 小珍與前夫小彥育有一子小松,因小彥突然過世,小珍接到前婆家電話才知道小彥過世,因為小彥本身有欠債,小珍擔心小松會繼承到小彥的債務,因此到法院為小松聲請拋棄繼承,但因爲小珍沒有準備拋棄繼承的資料,因此小松的拋棄繼承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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