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張○○機車於路口與告訴人機車發生車禍,雙方不歡而散駛離現場,遭追訴肇事逃逸,經律師積極辯護,獲不起訴處分。
一、依照目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在黃子佼案件發生後,法律規定有重大改變,刑責變得更重,也有更多人遭到偵辦。 三、高維志律師承辦過OO私房案...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在OOO見到被害人上樓,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尾隨被害人身後,並持手機竊錄被害人裙底之非公開之身體隱私處畫面。嗣因遭被害人察覺並報警處理。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依據被告主動提出給警方檢視之手機,並未發現手機中有任何涉及妨害秘密之照片檔案。所以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
被告因在網路販售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藥事法提起公訴,嗣被告委託胡律師後,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資料,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細節,並依被告工作及家庭個案狀況,撰寫答辯狀,而當庭向法官爭取緩刑成功。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毒、#毒品、#三級毒品、#釣魚偵查、#未遂、#供出上游、#減刑、#誘捕偵查。 (三)販賣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為最輕7年以上之重罪。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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