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為甲公司之負責人,承租位於桃園市之某鐵皮屋作為公司工廠之用,並雇用被告B、C、D、E作為員工。某日,A、B、C、D、E於晚間7、8時許下班返家後,被告A突遭電話通知上開鐵皮屋起火燃燒,並延燒至附近其他鐵皮屋,燒燬置於鐵皮屋內之產品及器具,嗣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鑑識科出具鑑定報告,並將A、B、...
一、案由 原審認定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背信罪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處被告有罪,並未給予緩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案經二審法院當庭諭知本案另可能涉犯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嫌,要求一併進行答辯。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一)被告就商業會計法、背信罪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均認罪,且已與告訴...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不實傳述毀損被害人名譽,涉犯誹謗罪嫌。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被告係提醒特定多數人,避免造成民眾之損害,且內容屬於可受社會大眾公評之事實,故被告並沒有任何散布於眾之意圖、或毀損被害人名譽的行為。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一、依照法務部統計,針對地檢署檢察官作出的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的成功率不到10%,約在6%上下。 二、本案當事人為某知名大型上市公司,其針對公司內部資深員工的業務侵占行為,提出刑事告訴,卻經地檢署檢察官認定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並已繳還變賣所得予告訴人,且協助追回遭變賣之鋼樑等退料,信其...
一、被害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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