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胡世光 律師

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性別:
  • 年齡: 48歲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 執業年資: 15年以上

專業領域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刑事案件辯護及告訴代理(尤擅長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公然
 侮辱、誹謗、違反藥事法【如販售電子菸】施用毒品、販毒
、妨害性自主、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選舉罷免法、詐
 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傷害、恐嚇、誣告及偽證等刑
 事案件)

 各式書狀代撰(包括毒品戒癮治療聲請狀、人頭帳戶及其他
 刑事案件答辯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等)

 調查局、警察局、廉政署、地檢署陪同偵訊

 常年法律顧問契約
 
 民事案件訴訟代理及調解

 家事案件(離婚、繼承、監護權)之調處及訴訟代理

 訴願、行政訴訟及其他行政救濟案件

 國家賠償案件

 債務清理、整合及協商

 民事強制執行、保全程序案件

資格背景

胡世光律師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逾13年,處理過刑事案件、當選無效民事案件、協助檢察官偵辦重大刑事案件合計超過五千件,離開公職後擔任律師處理相關法律諮詢及民、刑事訴訟案件,亦超過百件,辦案經驗豐富,且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收取委任費後找不到律師的情況,歡迎討論相關案件內容。

發表著作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若不便約到事務所,亦可透過法律圈網站付費電話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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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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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長領域
毒品案件

註冊於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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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案例分享 41 婚姻.監護.家事 11 刑事犯罪 30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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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案底,想要賣sim卡換錢,沒拿到錢,sim卡變詐騙

    您好: 一、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妥善處理過很多類似案件(可以參考本人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二、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簡單歸納為下列幾點供參: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常見問題:此類案件之被告大多認為自己也是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為何會涉嫌犯罪? (2)就此,實務上係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因為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實務就此類犯罪的說理:『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友人借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並以此認定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洗錢罪名成立,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的要件,故無法易科罰金。 4.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詳談,委任本人辯護,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本人LINE ID:who776 其他資訊,請網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2022/03/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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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刷信用卡會被關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確實可能涉及侵占遺失物、偽造文書或詐欺等刑事犯罪,建議您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謝謝! 本人LINE ID:who776 •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2022/03/2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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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資被盜用,被詐騙集團申請網路銀行去詐欺

    您好,事情既然已經發生,建議您委託專業律師協助,以免情況惡化,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本人LINE ID:who776 •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2022/03/20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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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被起訴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處理過很多詐欺案件(可以參考『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理論上距離法院開庭大概還有2至3個月,建議您持起訴書諮詢專業律師並委任律師辯護,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本人LINE ID:who776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2022/03/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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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誤刷前任信用卡

    您好,本人有處理過您所述男女朋友誤刷卡的案件,可能涉案罪名為詐欺及偽造文書,建議您委託本人辯護,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 LINE ID:who776
    2022/03/12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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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風化罪

    您好,本人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就您所述,尚有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可能,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細節並委託本人陪同製作筆錄及辯護為妥,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LINE ID:who776
    2022/03/1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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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朋友辦門號,但他拿去詐騙

    您好: 一、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妥善處理過很多類似案件(可以參考本人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二、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簡單歸納為下列幾點供參: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常見問題:此類案件之被告大多認為自己也是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為何會涉嫌犯罪? (2)就此,實務上係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因為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實務就此類犯罪的說理:『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友人借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並以此認定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洗錢罪名成立,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的要件,故無法易科罰金。 4.就您所述,初步認為仍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委任本人辯護,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本人LINE ID:who776 其他資訊,請網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2022/03/04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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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上訴申請戒癮治療

    您好,若您所說的報到是指通知您去執行觀察勒戒的傳票的話,很遺憾的應該已經逾越抗告期間,必須去執行,祝您順利。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LINE ID:who776,並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
    2022/03/0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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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單方可以擅自改小孩的姓嗎?

    您好,更改未成年子女之姓氏需要父母雙方協商取得共識,否則必須透過非訟程序(經過法院)處理,故您尚不用過度擔心,然仍建議夫妻及小孩就此部分一起好好討論,祝您順利。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LINE ID:who776,並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
    2022/03/0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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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詐欺

    您好,就您所述狀況,初步研判對方為詐騙者之機率高,建議您攜帶與對方紀錄往來等,預約時間至所討論,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本人LINE ID:who776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2022/02/28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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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貸關係開庭對方(被告)沒到, 原告能請求法官 一造辯論判決

    您好,您可以請求,但法官不一定就會一造辯論判決,另外,一造辯論判決不見得就是到庭的會勝訴,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 LINE ID:who776
    2022/02/2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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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工作詐欺 提供帳戶犯罪

    您好 一、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妥善處理過很多類似案件(可以參考本人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二、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簡單歸納為下列幾點供參: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常見問題:此類案件之被告大多認為自己也是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為何會涉嫌犯罪? (2)就此,實務上係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因為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實務就此類犯罪的說理:『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友人借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並以此認定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洗錢罪名成立,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的要件,故無法易科罰金。 4.建議涉及此類案件之朋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此類案件視個案狀況仍可能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本人LINE ID:who776 其他資訊,請網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2022/02/23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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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告舉證

    只要證據是客觀存在且並非沒有證據能力(專業術語,若想進一步瞭解,建議諮詢律師),原則上各別案件均可使用該證據,沒有限制,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詳談確認細節為妥。 本人LINE ID:who776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2022/02/2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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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代儲會否犯法?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案件,就您所述,可能有涉犯洗錢、組織犯罪甚至銀行法(地下匯兌)之可能,建議謹慎為之,若之後因而涉訟,則建議您委託本人辯護,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本人LINE ID:who776 •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2022/02/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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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科罰金

    理論上可以勞動服務,但一樣要檢察官核准,建議您委託律師爭取。
    2022/02/20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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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會所虛擬貨幣泰達幣詐騙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擔任律師後有協助類似案件提告求償之經驗,您可以先預約至所詳談,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本人LINE ID:who776。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2022/02/19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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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被告人被起訴後附帶民事訴訟

    您好,您若為告訴人,被告被起訴後,您會收到刑事起訴書,建議您委託律師協助處理,本人LINE ID:who776,祝您案件順利。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2022/02/19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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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博弈詐騙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您所述為詐騙集團手法,本人之前承辦案件亦常見上開手法,切勿上當。 本人LINE ID:who776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2022/02/16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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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還所有物與金錢等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借名登記契約實務上雖存在,但主張權利者(您大伯)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可以請對方提出確實證據加以檢視,若對方起訴請求者,建議您委託律師協助為妥,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本人LINE ID:who776 •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2022/02/16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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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成立才能提民事嗎

    您好,民事與刑事可以分開提告,但若要刑事附帶民事訴訴訟(不收裁判費)的話,則必須被告被刑事起訴為前提。又民事侵權行為時效為兩年與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不同。
    2022/02/16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