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光 律師
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性別: 男
- 年齡: 49歲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 執業年資: 15年以上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刑事犯罪分手後遭提告盜刷信用卡,獲不起訴處分!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刑事案件辯護及告訴代理(尤擅長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公然 侮辱、誹謗、違反藥事法【如販售電子菸】施用毒品、販毒 、妨害性自主、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選舉罷免法、詐 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傷害、恐嚇、誣告及偽證等刑 事案件) 各式書狀代撰(包括毒品戒癮治療聲請狀、人頭帳戶及其他 刑事案件答辯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等) 調查局、警察局、廉政署、地檢署陪同偵訊 常年法律顧問契約 民事案件訴訟代理及調解 家事案件(離婚、繼承、監護權)之調處及訴訟代理 訴願、行政訴訟及其他行政救濟案件 國家賠償案件 債務清理、整合及協商 民事強制執行、保全程序案件
資格背景
胡世光律師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逾13年,處理過刑事案件、當選無效民事案件、協助檢察官偵辦重大刑事案件合計超過五千件,離開公職後擔任律師處理相關法律諮詢及民、刑事訴訟案件,亦超過百件,辦案經驗豐富,且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收取委任費後找不到律師的情況,歡迎討論相關案件內容。
發表著作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若不便約到事務所,亦可透過法律圈網站付費電話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LINE ID:who776 部落格:https://who776.blogspot.com/ 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who776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43
- 回覆次數 2,090
- 總諮詢案件 2,052
其他專長領域
毒品案件
註冊於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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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覆6864 觀看莫名其妙帳戶被列成警示帳戶
您好 一、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妥善處理過很多類似案件(可以參考本人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 二、此類案件尚不至於限制您出境,但建議您儘速諮詢並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三、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簡單歸納為下列幾點供參: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常見問題:此類案件之被告大多認為自己也是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為何會涉嫌犯罪? (2)就此,實務上係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因為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實務就此類犯罪的說理:『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友人借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並以此認定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洗錢罪名成立,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的要件,故無法易科罰金。 4.建議涉及此類案件之朋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此類案件視個案狀況仍可能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本人LINE ID:who776 其他資訊,請網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2022/02/14 11:00 -
4 回覆2964 觀看被三方詐騙已與被害人和解仍被傳喚開偵查庭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有多次妥善處理類似案件之經驗,就您所述,移送罪名(案由)應為詐欺,而詐欺罪並非告訴乃論,故縱使您與被害人業已和解,地檢署仍會傳喚到庭,寫書狀與否並非重點,因為和解不代表絕對會不起訴,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諮詢並委託本人辯護為妥,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LINE ID:who776 並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 ----------------------------------------------------------------------------------------------------------------------------2022/02/13 20:05 -
4 回覆936 觀看20年前竊盜罪 服完勞役 能申請良民證嗎?
您好,拘役本來就不是良民證會註記得部分,不用擔心。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手機:0913931228 LINE ID:who776 並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2022/02/13 16:42 -
6 回覆730 觀看房屋買賣
您好,若可以證明對方明知,且契約書上有保證無結構問題的話,提告詐欺罪並非沒有成立的空間,但仍應視具體個案而定,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LINE ID:who776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2022/02/11 21:34 -
6 回覆1902 觀看詐欺案
您好,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簡單歸納為下列幾點: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常見問題:此類案件之被告大多認為自己也是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為何會涉嫌犯罪? (2)就此,實務上係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因為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實務就此類犯罪的說理:『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友人借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並以此認定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洗錢罪名成立,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的要件,故無法易科罰金。 4.建議涉及此類案件之朋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此類案件視個案狀況仍可能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其他資訊,請網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2022/02/11 17:02 -
7 回覆1036 觀看詐欺案
您好,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簡單歸納為下列幾點: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1)常見問題:此類案件之被告大多認為自己也是被騙帳戶之被害人,為何會涉嫌犯罪? (2)就此,實務上係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因為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實務就此類犯罪的說理:『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之一種,且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帳戶安全,專有性甚高,依通常情形,除非係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否則殊難想像有何理由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依經驗法則即知應妥善保管該等物品,以防遭他人冒用,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兼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網路購物、友人借款等事由,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或由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業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上開詐騙方式,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當可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並以此認定提供帳戶者主觀上有不確定故意。 3.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洗錢罪名成立,並不符合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的要件,故無法易科罰金。 4.建議涉及此類案件之朋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此類案件視個案狀況仍可能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其他資訊,請網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2022/02/11 16:57 -
7 回覆1237 觀看詢問是否可以認罪協商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因為資訊不足,只能說此類案件並非沒有無罪的空間,若您希望好好處理案件,建議您持起訴書與專業律師預約時間諮詢才有幫助,祝您案件順利,並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LINE ID:who7762022/02/10 20:39 -
9 回覆779 觀看已被起訴將於2月16號開庭還有得救嗎
您好,起訴是檢察官偵查的結果,之後會進入審理,並非起訴就代表有罪,應看個案狀況,建議您持起訴書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LINE ID:who776 •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2022/02/10 13:34 -
7 回覆5522 觀看違反洗錢防制法會被關嗎?
您好,我是桃園的胡律師,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擔任律師後,有多次妥善處理類似案件之經驗,(請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或臉書粉絲團)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諮詢確認答辯方向及細節,必要時委託本人協助,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本人LINE ID:who776。2022/02/08 13:59 -
7 回覆1139 觀看2022/02/0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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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覆6668 觀看他字一定會轉偵字嗎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就您所詢回答如下: 1.他字一定會轉偵字嗎? 如果被告及犯罪事實明確的話,通常狀況是一定會的,但法務部有制訂一個他案簽結的辦法,如果提告內容根本就是虛擬幻想(說被外星人綁架等),檢察官可以直接簽結他字案。 2.如果轉偵字會有通知書嗎? 不會,因為字號的改變僅為內部管理事項,但結案的結果(包括他字案直接簽結),一定會通知您。 建議您委託本人協助,加速偵查流程,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LINE ID:who776,並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2022/02/03 17:25 -
11 回覆1283 觀看撰寫民事訴訟及民事附帶刑事訴訟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擔任律師後,有多次協助類似案件之經驗,可以加本人LINE詢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手機:0913931228 LINE ID:who7762022/01/28 19:57 -
8 回覆1397 觀看托嬰虐童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處理過您所述狀況案件,就您所詢,回答如下: 1.想請問這樣可以告重傷害罪嗎? 是否屬於重傷在刑法上有一定範圍之定義,要看具體個案去判斷。 2.想告負責人的話,要告什麼? 告負責人刑事的話較有難度,可能只能從不作為共犯著手,但民事上負責人應負擔民法第188條雇用人責任。 建議您委託本人協助提出告訴,加速偵查流程並確保被告被刑事訴追之機率,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LINE ID:who776,並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2022/01/26 12:56 -
7 回覆1919 觀看被網路娛樂城詐騙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擔任律師後,有協助多起您所述狀況案件,就您所詢,回答如下: 1.第一次提領出金時有拍身份証正面和銀行封面,這樣是不是會有影響。會變警示帳戶嗎? 就您提領部分若為其他被害人匯入,確實有被提告變成警示帳戶之可能,但我認為機率不高,且已為既成事實,不用過度擔心。 2.目前他們的賴我是封鎖的~那是否就不要理會就好呢? 對。 3.我知道投入的本金是拿不回來的。那我還需要做些什麼事來預防呢? 保留與對方對話過程紀錄。 建議您若之後不幸被提告可以委託本人協助,詳細討論辯護策略為妥,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LINE ID:who776,並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2022/01/26 12:52 -
8 回覆1116 觀看網路投資詐騙
您好,縱使為虛擬帳戶,最後仍會歸到某一個帳戶,之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本人有協助提告求償的經驗(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臉書粉絲團),建議您委託律師提告較有效率,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2022/01/25 17:22 -
8 回覆1826 觀看被詐騙人頭帳戶洗錢如何處理?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擔任律師後,有協助多起您所述狀況案件,就您的狀況,我認為很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辯護策略為妥,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LINE ID:who776,並可搜尋『阿光律師』粉絲團及部落格。2022/01/23 20:50 -
8 回覆1254 觀看支付命令
您好,若沒有針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就是執行名義,對方可以對您聲請強制執行扣押您名下財產(包括車輛)。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手機:0913931228 LINE ID:who776 更多資訊,可以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或臉書粉絲團2022/01/22 08:21 -
3 回覆937 觀看補班日
有,但若您要找特定承辦人,建議先聯繫好再過去,因為對方可能會請假,祝您案件順利。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手機:0913931228 LINE ID:who776 更多資訊,可以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或臉書粉絲團2022/01/22 08:19 -
10 回覆1417 觀看2022/01/22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