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楊俊鑫 律師

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性別:
  • 年齡: 48歲
  • 語言: 0928967948;LINE:0902276589
  • 執業年資: 15年以上

專業領域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

服務

電話0928967948,Line:0902276589專辦刑事案件、地檢署陪同開庭、分局(派出所)陪同製作調查筆錄、律見、閱卷、刑事告訴狀代寫、刑事答辯狀代寫

資格背景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五年、第十五年律師、101年法扶嚴選優良律師

發表著作

刑事案件偵查中應答策略,電話0928967948
(地檢署偵查、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處理、收到警局通知書如何處理.....)

一、事前的準備比臨場應變重要:

(一) 臨場應變可遇不可求。朱元璋說過,以一擋百是可遇不可求的事,大部分打仗要打贏還是要以十打一。事先的準備充足,臨場要應變的東西就會變少。什麼都不準備就去開偵查庭,就跟沒帶子彈上戰場沒什麼差別。偵查中一定要充分準備再上戰場,這樣勝算比較高一些。

(二) 開偵查庭前做什麼準備最適合呢?

1、 當然是先找個律師談一下。

2、 請律師幫你查判決供你參考:

(1) 查一些有罪判決來參考。
(2) 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
(3) 搜集有利的實務見解、有利的證據。
(4) 法諺有云,證據是訴訟之母,檢察官法官都是看證據來處理,證據多的人勝算會比較高。

3、與律師討論如何搜集有利證據。

4、與律師沙盤推演,把可能被詢問到的問題先準備好。

二、 開偵查庭注意事項:

(一) 開庭萬不可插話: 講話是一門藝術,插話來說是最要不得的行為,案件在地檢署起訴、不起訴、緩起訴都是檢察官決定的。至於在警察局也是一樣的,雖然警察不是做主的人(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但是得罪警察也不會有好處的。

(二) 開偵查庭講話要慢,至少要書記官跟得上打字,還要確認書記官是否有照你的意思打字: 「有殺人」、「沒殺人」只差一個字;「我知道」、「我不知道」也是差一個字;「我認罪」、「我不認罪」也是差一個字。在警詢的時候講錯話的話可能會被持續誤會。另,在地檢署開庭的時候講話要慢讓書記官來得及打字,目的不是為了討好書記官,而是當你沒有每個字看清楚就急著唸下一個字,筆錄沒看清楚就急著簽名,「不認罪」變成「認罪」,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三) 言多必失,檢察官沒有問你的不要多講;檢察官問你的範圍如果是在律師沙盤推演內範圍,以簡短回答為好。

(四)開偵查庭後要馬上做筆記: 台灣司法程序特重供述,如果你開完庭不馬上做筆記,那麼你下次很容易就忘記這次開庭的細節。這會有什麼影響呢?第一個當然是你下次開庭的時候會忘記上次開庭的時候講過什麼話,當檢察官或法官就同一個問題再問你一次,你很可能會跟上次說的有所出入。告訴人供述前後不一,很容易被認為在說謊然後做有利被告的認定;被告供述前後不一,很容易被認為在說謊然後做有利告訴人的認定;就連證人供述前後不一,都可能因此被認定是偽證罪。所以,開完庭還是做個筆記回去,有空的時候複習一下吧!

(五)如果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可以在開偵查庭的時候做筆記,我的作法在開完庭之後會把開庭做的筆記打字提供給當事人參考。

(六) 開偵查庭講錯話不要慌張: 有一個東西叫反敗為勝,以一個被告的立場,就算開庭講錯話都未必是一個輸,但是如果因為開庭講錯話就意志消沈進而認輸,那就幾乎是必敗無疑了。講錯話沒關係,當場可以改就改,之後還可以寫狀更正釐清;如果當場沒改或是當場沒發現,事後寫狀更正釐清,甚至是找其他證據也都還有機會。

(七) 是否馬上舉證?馬上寫狀? 急著寫狀或急著提出證據很危險,因為偵查不公開,你根本不知道檢察官手上有什麼東西,也不知道他手上的東西加上你的說法是不是會造成誤會。在不是很確定檢察官的想法,不是很確定檢察官手上有什麼證據之前,過早的舉證或是過早的寫狀風險都過大了一些。

(八)建議至少由律師代撰書狀: 刑事書狀真的是建議由律師代撰。警察、檢察官問的每一個問題都有他的意思,不會問你不相關的問題。找律師的目的當然是由律師搜集有利於你的實務見解,然後把你的證據組織好,寫一個狀說服檢察官你是無辜的人。我看過有人問了十幾個律師,就因為一句話寫錯白白浪費了三年的時間,三年後他又寫了一個狀紙又寫錯一句話。代撰書狀部分律師的收費會比刑事偵查中辯護的委任費用還要低。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除了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以外,還可以考慮以代撰書狀的方式由律師協助。

 (九)是否保持緘默:

1、這個問題是兩難,有時候在事證未明的情況下你不保持緘默會講錯話,一旦被誤會了可能再也回不了頭;但如果你保持緘默,有的檢察官會認為你就是有做。

2、是否要保持緘默會因為每個案件不同而做不同的考量,這個部分建議跟律師討論一下。

3、如果要保持緘默,除了人別(姓名、住那裡,電話等)及警方有沒有刑求你這個問題以外,其餘部分要緘默就全部保持緘默吧!但依照實務見解,部分的緘默是可以做不利被告的認定的,這個很多人不知道,要注意!

(十)是否接受公家測謊:

1、先講答案,答案是不要。

2、公家測謊有冤案,而且不只一件,像是江國慶就是公家測謊所產生的冤案。而且測謊的時候如果你有高血壓、心臟病、對案件感到憤怒、會痛、會麻等都可能對測謊結果產生影響。

(十一)是否接受民間測謊?

1、偵查中,如果沒做壞事而且身體沒有問題,是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2、檢察官未必會相信民間測謊,但如果他看了民間測謊的鑑定報告有點相信你,然後願意幫你搜集其他有利的證據,這樣民間測謊就有價值了。

(十二)是否和解或調解?

1、如果是重大刑案而覺得無辜,請不要和解、不要調解,因為和解調解可能會被誤以為是認罪。

2、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是可以談和解談調解,但如果是否認犯罪的,在談和解談調解的時候要注意內容不要寫成認罪。

三、如被告為外國人,會建議在分局做筆錄時要請外事科警員在場翻譯,在偵察庭時開庭前要請書記官幫忙找通譯開庭翻譯,做筆錄每一句話每一個字都要確認清楚是否與表達意思相同。

四、如果不希望家人知道怎麼處理:

(一) 指定律師為辯護人兼指定送達代收人,但不是每個檢察官都會准;而且有時候書記官還是會誤寄。

(二) 跟郵局申請,將你的文件都改寄到其他地址,這個部分請洽郵局。

(三) 如果真的怎麼防都沒成功而被家人收到信而不想要講實話,那麼請考慮善意的謊言,例如:「唉呀我看一下,這個是詐騙集團寄來的呀,給我我來處理」之類的。

五、 總結: 警察詢問前或到地檢署開偵查庭前建議先找律師討論案情,了解應如何面對司法流程,及應對進退那些話該講,那些話不該講,勝算會比較大;如果事前沒有找律師那麼庭後檢討更不容忽略,建議警詢完或開完庭之後,寫下筆記找律師討論,以便更清楚後續應如何努力,例如:討論有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加強搜證、有沒有什麼盲點可以突破的、有沒有什麼地方檢察官已經誤會要想辦法澄清的,讓熟諳法律的律師幫你把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

服務內容:專辦刑事案件、刑事偵查辯護、警局筆錄製作陪同、律見、閱卷、律師函、民刑案件諮詢、民刑案件書狀代寫、聲請緩刑狀

服務範圍:士林、台北、新北、桃園、基隆、宜蘭、台中、彰化、南投、台南、花蓮、高雄地方檢察署、法院、警局分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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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罪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可line視訊諮詢。 一、強制罪的抽象標準,參考判決如后:「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始克成立。而所謂強暴乃逞強施暴,即對於他人身體,以有形之實力或暴力加以不法攻擊之謂,所謂脅迫,係指威脅逼迫,即以言詞姿態脅迫他人,足使人心生畏懼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可能無罪因素: (一)並無行為,參考無罪判決摘要:「被告是否確有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告訴人楊○廷等4人行使權利,已屬可疑。」;「被告之言行是否屬於恐嚇行為,顯有疑問,且告訴人根本未因此心生恐懼」。 (二)如與手持工具有關要看工具使用方式:「防身之目的,手持木棍走出櫃臺,持續時間極為短暫,除難認其舉已達強暴、脅迫之程度外,亦難謂告訴人楊○廷等4人之意思及行動自由有受何妨害之情,要難逕論以刑法強制罪。」 (三)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參考無罪判決摘要「已足徵其上開所稱當時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之辯解非無據外」;「益徵被告吳○勝於主觀上亦沒有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他人權利之犯意」。 (四)在違法性層次要考慮有無實質違法性: 1.參考無罪判決摘要:「告訴人一時性無法拍攝錄影之不利益,以及法益受侵害之違法性程度顯屬輕微,被告之行為顯不具有實質違法性,自無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責相繩餘地。」。 2.參考無罪判決摘要:「其中被告搶奪手機之行為,持續時間僅短暫5秒,對於告訴人使用手機造成之影響輕微,強制效果短暫,且勘驗播放內容並無被告擋住告訴人去路之畫面,綜觀被告欲達成目的所使用手段之關聯性,認為其強制行為只造成輕微影響,則此種強制行為仍不具社會倫理的可非難性,尚不足認定已具有實質之違法性,即不得逕以強制罪相繩。」。 三、我不是檢察官、法官退下來的律師,也不是專門打強制罪的律師,但我刑案近三年贏了148件以上,大部分都是偵查中就贏了。
    2020/12/06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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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相關函釋及法律釋疑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關於閱卷部分,在調查階段不會全部給你閱覽喔,有部分資料是限制閱卷的。 二、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依此裁判見解,會建議你想閱覽什麼可以試著全部聲請): 「再就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予閱覽卷宗乙節   ,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卷宗閱覽權,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尚非行政機關應主動提供卷宗資料;性平法亦無規範調   查小組須主動將所有調查卷證資料供原告閱覽之義務。原告   僅申請閱覽調查報告初稿,而性平會亦提供給其閱覽,並定   期請其陳述意見,此有被告103年3月9日函、申請書、閱覽 簽到單、領據、陳述意見書等影本附卷可稽(見原處分卷2 第233至246頁)。除此之外,原告並未提出向被告申請閱覽 全部卷宗遭拒之證明,所陳被告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云云, 實有誤會。且依性平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 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 公共安全之考量者,應予保密;另防治準則第18條第4項規 定:「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 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 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查本案調查小組 調查階段,正逐步進行事實調查,對甲生、原告及相關人進 行約談並作成紀錄,同時調閱相關卷證資料,卷證資料正逐 步製作與蒐集。而調查小組約談之甲生及相關人,多為原告 之學生,衡諸原告與渠等具有權力不對等關係;且原告於調 查階段,仍透過各種方式(包含編造理由使其他學生傳話) 試圖與甲生連絡,為避免原告干擾調查程序及保障申訴人、 相關人隱私,性平會未將所調查資料全部予原告閱覽,尚無 違法。再者,為保障受調查人程序上權益,調查小組於約談 中已就所調查之訊息詢問原告,且將調查報告初稿供原告閱 覽,其上亦記載甲生及相關人之陳述摘要,已如前述,是性 平會確實已於調查過程中讓原告充分陳述,並且聽從原告建 議進行對原告有利證人之調查,業已充分保障原告陳述意見 與答辯機會,原告主張性平會所憑據之調查報告,其調查過 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云云,核無足採。」。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2020/10/10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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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方說要po爆料公社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他跟你說要po網路公審就已經涉嫌恐嚇了,是恐嚇危害於名譽。這個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如果他真的po了,是有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 三、我摘要幾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判決主文:「丙○○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判決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 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 加重誹謗罪。又按公然侮辱乃指對被害人抽象的予以謾罵, 使人難堪之行為,而誹謗除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外,尚須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必要。 (三)欠錢不還僅涉及私德不能拿來公審: 參考判決「查被告吳o 薇與告訴人確有債務糾紛,已詳前述,惟告訴人有無欠錢未還僅為告訴人私領域事項,兼酌告訴人並非從事公共事務者,亦非屬公眾人物,則其是否未清償債務,即與一般社會大眾之利益無干,是被告2人此部分所指摘,顯僅涉告訴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揆諸前開說明,自亦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免責不罰規定適用之餘地」,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11號判決意旨參照。既然「欠錢不還」係屬私領域的言論,僅涉及告訴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故不能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免責」。 四、建議你考慮約時間先諮詢再決定如何處理。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2020/10/10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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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變心意想提告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刑事訴訟的管轄主要考慮的是(一)被告住所地。(二)被告所在地。(三)犯罪行為地(包括結果地)。如果你是在台北告,檢察官有可能會把案件移到台中。 二、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嗣因案件移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92,易,455)。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2020/10/10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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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衣物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警察是不能吃案的,他們會把案件往地檢署移送。 二、但如果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有幾個選擇: (一)職權不起訴。 (二)緩起訴或附條件緩起訴(我辦過一件緩起訴條件是要上法治教育的課)。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 三、如果是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我查一些參考判決供你參考: (一)量處罰金之參考因素: 1、考慮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者(處罰金),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990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10號判決。 2、考慮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者(處罰金),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43號判決。 3、考慮被告坦承犯行者,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30號判決。 4、考慮被告罹患憂鬱症者,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5號判決。 5、考慮被告已離婚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36號判決。 6、考慮被告需扶養父母者,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139號判決。 7、考慮被告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者,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253號判決。 (二)依刑法第61條免刑之參考因素: 1、斟酌告訴人之意見者,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946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2、考慮告訴人已與被告和解者,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381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51 號刑事判決。 3、考慮所竊物品價值者,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桃簡字第 2359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易字第 2836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624 號刑事判決。 4、考慮被告患有憂鬱症者,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5616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251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657 號刑事判決。 5、考慮被告需扶養幼女者,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原簡字第 145 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5616 號刑事判決(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 6、考慮被告家人需扶養洗腎家人者,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號判決。 7、考慮被告坦承犯行者,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723 號刑事判決。 四、你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你與對方和解或調解,並爭取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 你可以先約來事務所現場諮詢,或以line視訊諮詢,然後再設定你想達到的目標由律師協助你處理。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2020/10/1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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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方全責!要如何要到對方公司資料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就如同其他律師說的,起訴狀部分在當事人欄先列:被告1 ○○○ 被告2 ○○○之雇主。然後在起訴狀就載明請法官調查被告1之僱主為何人。 二、要注意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三、除了其他律師講的調查方向,實務上關於如何認定僱主部分,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被告聯全公司雖否認其為被告乙○○之僱用人,惟查,被告 乙○○所駕駛之前開營業大貨車車主即所有權人為被告聯○ 公司,有該大貨車之行車執照1 份在卷可據;而被告聯○公 司復不否認該大貨車車身上漆有「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之字樣,是依上述事實,已足認被告乙○○在外觀上亦係為 被告聯○公司執行駕車職務(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 二六九一號、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號裁判意旨參照) 。則原告主張被告聯○公司亦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負本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屬有據。」。
    2020/10/1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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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面的機車追撞前面的貨車的法律責任哪個大?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要看前方貨車迴轉的時候有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二、前方迴轉車輛經認定有過失的案件,參考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基簡 字第 651 號 判決。 三、具體狀況還是要看你手上的證據狀況再討論。 四、你可以考慮約來事務所先諮詢。
    2020/10/1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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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自主權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請考慮不離婚的可能性,例如用溝通的解決雙方歧見。 二、拒絕作愛被罵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可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 婚 字第 1538 號 判決。 三、判決理由摘要:「原告告知生病之情並拒絕做愛,被告不僅未關心原告之身心狀況,竟因原告拒絕做愛而破口大罵原告,還表示要與原告劃清界限…且在原告罹病後不聞不問,冷漠以對,顯已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請求與被告離婚,顯屬有據,自應予准許。」 四、證據部分可能要傳證人出庭作證,參考判決:「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被告所書寫污 辱原告之言詞月曆紙、大東醫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九 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且有 證人即兩造所生之陳○霖到庭證稱:兩造之感情不是很 好,偶而會有爭執,每次有爭執,被告都會動手毆打原 告,且被告都會以三字經辱罵原告,這種情形已看過很 多次了,從伊國中三年級一直到當兵這段期間都有發生 過很多次,伊雖不清楚兩造吵架之原因,但被告動手打 人就不對,原告罹患乳癌生病住院及出院後治療這段期 間,被告都不在家裡,也沒有照顧原告,被告進來很少 回家,回家也是拿一下東西後就離開,月曆上之字跡確 實是被告的筆跡等語甚明(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筆錄)
    2020/10/1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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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聚不好散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可以考慮委由律師發律師函給他。 二、恐怖情人的案件請以安全為第一考量,儘可能不要單獨跟他碰面。 三、你說的情況是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但家暴令不是萬能的,最好預防暴力的方法是讓他找不到妳。 四、也是有人以訴訟解決的,那要看這人的個性會不會因為被告就縮起來;還是因為訴訟反而變本加厲。
    2020/10/1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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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 要開調解委員會了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你漏了精神賠償。 二、精神賠償的部分我摘要幾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例如精神賠償24萬元,參考判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致原告受有上顎右側側門牙至左側側門牙齒槽骨斷裂、右側側門牙脫落、左側側門牙牙冠斷裂、左、右側中門牙脫槽之傷害,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應對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以及原告在事故發生前之牙齒狀況良好,而其所受之傷害係牙齒斷裂,因目前無法進行植牙手術,導致缺牙狀況,對正值青春期之原告心理所造成之影響等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二十四萬元為適當。」。 (二)精神賠償5萬案,參考判決:「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主張其因此次傷害,受有十萬元之非財產上之損害云云。然本院審酌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臉部撕裂傷二公分、右肩撞傷腫脹、上排牙齒撞斷等傷害,其傷害並非嚴重,且其目前開計程車,月入二萬七千元左右,被告宜東公司為貨運公司等雙方之身分、地位等情,認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失為五萬元,逾此部份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如果是有疤痕部分還有美容除疤費用的問題,一般是去美容診所詢價。 三、醫療費用部分是以單據記載為據,單據記載多少就跟對方要多少。 四、列一個清單,在調解的時候對方會想要殺價,因為精神上賠償很主觀,你可以在精神賠償多要一點讓對方殺價。 五、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對方沒有誠意或是在拖時間的話建議你考慮是否在六個月內提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六、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要注意二年時效期間。
    2020/10/1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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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送禮物給女生 然後她毀約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壹、本案回答: 一、贈與動產的情況,在移轉所有權之後除非有法定撤銷贈與的原因,或者能證明對方詐欺(需於法定除斥期間內撤銷贈與),否則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二、看你贈與的東西是什麼,如果價值很小的話打官司花的勞力、時間、費用等會不相當,就不建議你提告。如果你贈與的東西比較貴就可以考慮。 三、既然撤銷贈與要有法定原因,接下來的重點就是跟律師討論有沒有這些法定撤銷贈與的原因存在。 四、如果你覺得勞費相當的話,可以約來事務所談談。 貳、其他意見(這段你不想看可以不用看) 一、以前我也喜歡一個女生我送她好多東西,然後她其實早就跟別人交往了我像個笨蛋一樣,然後在公司尾牙的時候她跟那個男的一起出現開心的坐在一起餵吃飯。 二、我沒有跟她要回任何東西,我傷心、難過、憤怒。 三、隔年我考上律師。 四、然後我認識了別的女生,交往、結婚。 五、失戀的時候我會學新的東西,我常失戀,所以我會的很多。 六、我會作詞作曲、會創作童玩、最近研發了自己的中文速記。 七、我失戀次數很多,第一次失戀五年後才喜歡別人;第二次失戀二年後才喜歡別人;第三次失戀之後一年就喜歡別人的。心得是…失戀的話你還可能會喜歡別人,要給別的女孩一個機會認識你。你在失戀中痛苦的時間越久,適合你的女生等你的時間就會越久… 八、所以我了解你感覺到被耍的心情…
    2020/10/1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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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被竊盜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沒有人在場的話不算強盜。 二、民事損害賠償部分以損害金額計算賠償金額,損害多少就賠償多少。 三、你主張失竊金額是六萬元,就算是證據不足你還是可以主張: (一)對方於刑事案件如願意與你以六萬元和解你就拿到六萬了,建議一次拿足這個金額,如果是要分期的話建議搭配附條件緩刑。 (二)對方於刑事案件如果不願意給這筆錢,會建議你不要同意給對方緩刑。 (二之一)關於破壞你家的門進去偷東西,我查類似判決供你參考: 「曾○○共同犯攜帶兇器,踰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之二)刑事案件只要判超過六個月就要入監服刑了,像這件判八個月就是要入監服刑的。 (三)如果和解不成,後續要打民事訴訟的部分,有幾個選項: 1、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優點是不用裁判費,只是六萬元的裁判費是一千元,就只有省一千元而已。缺點是要等刑事起訴之後才能提刑附民,如果太早提的話會被駁回。 2.提民事訴訟,要繳一千元裁判費。 3、請特別注意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不會因為刑事已提告而停止民事請求權時效。 四、以這個金額委任律師你划不來,考慮成本問題,會建議你考慮是否請律師幫你代撰書狀,這樣會比較便宜一點。 五、關於對方欠錢的部分建議還是要處理;如果是借款返還請求權的話時效是十五年;如果是票款請求權的話時效是比較短。 六、你也可以選擇約來事務所諮詢。
    2020/10/10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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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套路很深的業務員陷害 導致朋友誤會我 被騙又被冤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建議你做民間測謊(台中,李錦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然後把測謊結果貼給你朋友以釐清誤會。 二、對方既有留公司電話,即可循線查人。如果你本身也有買這個保險的話你可以告訴人身分提告;如果你本身沒有買這個保險,可以告發人身分提告。但是否提告請考慮可能支出的勞力、時間、費用及手上掌握的證據狀況再為決定。 三、你的朋友似乎是認為你是騙子,建議你先及早準備證據。 四、其他的部分可以約來事務所談。
    2020/10/1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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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緣無故被員工告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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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這個不會有刑事問題。因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必需要有肢體接觸才算。除非你有摸她們胸部或是屁股之類的,否則單純就你講的內容應該是不會有刑事責任。 二、言語部分的性騷擾是行政罰的問題,這個部分受理機關是警察局(一般人會以為跑警察局就是刑事,這個其實是誤解)。 三、建議你至少約諮詢一下,我查一些行政法院的判決給你參考。 四、我摘要一則言語性騷擾的勝訴判決供你參考:「綜上,本院詳查相關證據後,被告未斟酌「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等情形,僅以原告所使用字句為主要依據,加以認定有性騷擾行為之見解,本院爰無法支持。從而,被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原告裁處罰鍰2萬元,爰有違誤,訴願決定未加糾正,仍予維持,容有未洽。原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有理由,本院乃均予以撤銷。」。 五、性騷擾如果經認定成立的話雇主可能會有相應的處理,這個部分如有不服則為民事糾紛,可查一些民事判決來參考。這個部分會建議你一併預做準備。
    2020/10/10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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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當下以和解,事後對方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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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如果你有受傷的話才可以提告刑事。 二、我摘要一則起訴書供你參考(法律上調解包括和解的成份): (一)又被告雖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 臺南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份在卷,然觀諸其調解筆 錄所載,僅略稱為車禍傷害糾紛,並未載明告訴人受有何傷 害,且筆錄內亦無告訴人拋棄或撤回刑事告訴權等記載,顯 見刑事過失傷害部分,並非調解之範圍,告訴人自得請求訴 追,此有卷附之法務部(84)檢(二)字第1639號函文在卷 可參,併此敘明。」 (二)該案判決書記載「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又兩造雖已達成和解,惟被告僅給付部分和解金 額5000元,其餘則雖已到期,惟仍未給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註:法律上調解會包含和解的內容,只是調解成立可為執行名義且依鄉鎮市調解條件規定,調解時表示不提告經法院核可者不能再告刑事但和解並無這樣的規定。最高法院是認為和解成立就算載明不告刑事事後也是可以告刑事。 (四)關於調解時載明不告刑事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可不能告刑事乙節,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從而,本案告訴人於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後,仍為告訴,揆諸上開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及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即屬依法不得告訴之無告訴權人而為告訴之情形,其告訴既不合法,依法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998號判決)。 (五)關於和解時載明不告刑事,後續不影響告訴權之原因,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再被告辯以伊當時就該傷害之事,曾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云云。然按告訴乃論之罪,除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所載情形不得告訴外,並無捨棄告訴不許再行 告訴之規定;又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亦有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六八八號及二十六年上字第一九○六號判例意旨可參。本案縱依被告所述,被告及告訴人確達成和解,而認告訴人捨棄告訴權為實,然參諸前揭判例意旨,告訴人前開捨棄告訴,因非屬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範圍,故告訴人嗣提出之告訴仍為合法,本院自應就被告傷害犯行予以審理,被告所辯,亦非足採。」(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度 易 字第 1957 號 判決)。 (六)關於告訴權能否捨棄乙節有少數見解認為可以捨棄,但捨棄告訴權仍應向有權機關為之,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又縱告訴人有捨棄告訴之意,其行使方式亦未向有權受理告訴之國家機關為之,故不發生告訴權捨棄之效果。告訴人嗣於103 年12月15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訴合法有效,本院應為實體審理」(此判決有詳細論證正反意見及學者見解,頗具參考價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交簡 字第 103 號 判決)。 三、驗傷單的部分如果是隔很久再去驗傷的話可能會被質疑這個傷與車禍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三之一、你說有救護車處理傷勢,這個部分如果涉訟可函調救護車相關紀錄做為你有受傷的證據。 四、除了救護車紀錄外,你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你有傷呢?例如車禍後有沒有跟家人講,有沒有line之類的訊息? 五、據你所述此次車禍似乎是小車禍,請斟酌勞力、時間費用等成本再決定是否提告。
    2020/10/10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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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連同對方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誣告嗎?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提起誣告的刑事告訴要小心謹慎,如果對方提告並非全然無據只是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有可能會有「誣告的誣告」的風險。 二、建議搜集一下對方明明知道傷勢與你無關仍然提告的證據。 三、提刑事告訴的重點會在於證據,建議你先清點一下手上的證據。
    2020/10/10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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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貸款 卻變成警示帳戶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我相信你是無辜的。 二、即使你是無辜的,也建議你考慮是否向檢察官具狀聲請與告訴人調解。 三、以前我辦一個被騙帳戶還被告詐欺的案件,我的策略就是否認犯罪但是願意與告訴人和解、調解。我電話聯絡了每一個告訴人,有的願意和解有的不願意和解。然後我傳被查獲的其他被告出庭作證,最後法官採信證人說詞就改判我當事人無罪了。 四、這類案件如果你能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有的檢察官是會勸你認罪爭取緩起訴,這也是一個選項。 五、你會覺得你都要貸款了怎麼有錢還告訴人。這個部分你只要提議分期清償然後同意將分期條件當成緩起訴條件,只要告訴人跟檢察官都同意你就可以獲得緩起訴了。 五之一、如果是選擇認罪的案件,就算是偵查中沒有爭取到緩起訴,也可以在一審繼續與告訴人調解、和解,然後爭取緩刑或是輕判。 六、你既然都已經要貸款了,可能付不起委任律師的費用。這個部分還是有幾個方式可以讓你獲得律師的幫助: (一)如果你是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是其他依法令得聲請法律扶助者你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只是我已退出法扶,你如果找法扶的話法扶會幫你找其他律師幫你,很多法扶的律師都是有熱情的,你要相信他們。 (二)如果你付不起委任律師的費用但付得起寫一個狀紙的錢你也可以找我我幫你寫狀紙跟檢察官報告你的無辜看能不能說服檢察官。 (三)如果你付不出寫一個狀紙的錢,但是你付得起諮詢費,你也可以跟我的助理約個時間來事務所,我查一些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四)如果你希望能跟律師諮詢又付不出律師費,可以考慮至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諮詢據點。以前我還是法扶律師的時候我常去士林地檢署、台北地院、內湖的士林地院義務諮詢。如果你在北部的話可以考慮去這些地方諮詢。如果是在台中的話,我知道台中地院裡面就有法扶的排班。 (五)如果你希望知道法扶有那些據點是免費諮詢的你可以聯絡法扶。 七、如果最後你被冤枉判有罪,除非是加重詐欺的類型(這個比較重);不然一般來說會判六個月以下,如果判決有易科罰金的話你可以在判決確定後收到地檢署執行通知時具狀聲請分期易科罰金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如果是判六個月以下但判決主文沒有准易科罰金的話,你在收到執行傳票的時候還是可以跟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如果檢察官准易服社會勞動的話你就不用入監服刑了。 八、以上,希望能幫到你,也希望你的案件能順利處理好。
    2020/10/10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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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突然收到傳票不清楚案件原由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看案號是否相同,如果是相同案號就是同一件。 二、如果是不同案號而你沒有其他的行為,那麼可能是因為想像競合犯的關係導致一個行為有多數被害人。例如如果你把提款卡、密碼交給別人,然後被別人拿去騙別人。就會有多數告訴人,不同的被害人沒有一起告,就會分開來然後有不同的案號。 三、如果是想像競合犯的案件,如果是被認定是同一個案件就會併案處理。 四、如果是這種狀況,建議你還是傾盡全力說服檢察官你是無辜的。 五、無論是認罪或不認罪,都建議你跟告訴人和解;如果是不認罪的案件你要和解或調解的時候和解或調解條件要看清楚再簽名。 六、已經有找律師的情況下你要相信你的律師。 七、你也可以約來事務所,我查一些勝訴判決給你參考。 八、建議你去做筆錄之前就先做沙盤推演;只知道案由是詐欺而不知道誰告你也是可以沙盤推演的,我有這樣沙盤推演的經驗。 九、我摘要一則詐欺案件因為是同一行為經認定想像競合而不受理的判決供你參考:「經查,本案被告涉嫌幫助詐欺取財之事實,核與前案提供之涉嫌幫助詐欺取財之安泰銀行帳戶相同,且其兩案依被告所供述其提供帳戶之時間、寄出地點均相同,顯見被告係以一交付相同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則被害人雖不同,然其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前案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則聲請人就被告同一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復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並於109年8月21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8月21日新北檢德審109偵緝667字第1090078678號函上本院收狀戳可憑,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具同一效力,是本案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為不受理之判決。」。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2020/10/09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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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20歲簽下的借貸書 有效嗎?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未滿二十歲所簽借貸契約效力未定。 一之一,我摘要幾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原告為83年7月25日出生且尚未結婚,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於102年9月12日簽訂系爭契約時,原告 為19歲,屬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被告訂立系 爭契約之意思表示,須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 認,或得原告成年後承認,始生效力。被告未舉證證明原 告訂約有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或得原告成 年後承認,揆諸前揭規定及立法理由,原告與被告訂約之 意思表示,應為無效。」。 (二)是被告之父親既已表示願分期攤還被告積欠原告之款項,顯可 認其確於99年間承認該筆債務存在,則原告與被告間之消費 借貸契約,原處於效力未定狀態,嗣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 認,該契約即溯及兩造簽訂該借貸契約時,發生效力,堪以 認定。 二、如經父母拒絕承認則會無效,只是這個還是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二之一、如果對方單純主張借款又舉證不足的話對方是有可能敗訴,參考判決摘要如后: 「且原告知悉被告未成年,並無民法第83條使 用詐術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兩造間簽立之系爭借貸契約 自屬效力未定,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即陳○傑之承認後,始生 效力。惟陳○傑已當庭表示不予承認(見本院卷第109 頁) ,是系爭借貸契約即不生效力,原告不得據此作為向被告請 求給付之依據甚明。至原告是否已交付借款予被告乙節,因 系爭借貸契約已無效,原告依此請求無據,尚無庸審酌是否 已交付借款部分,附此敘明。」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591號判決 三、二十萬元一個月要還一萬,這樣年息好高,對方可能會有重利罪的問題,只是你要不要告對方要先想清楚,畢竟你拿對方二十萬還的錢又少少的。 四、八大是比較複雜,如果涉訟的話建議你考慮是不是要跟對方和解。
    2020/10/09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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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向機車自摔,機車滑行至我的汽車前方碰撞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你既然已經將你的行車紀錄器給警方,那表示你手上應該也有行車紀錄器的影片。 二、建議你帶著行車紀錄器的影片約來事務所討論一下。 三、在有開遠光燈的情況下不表示他會摔倒,這個部分也可以考慮是否答辯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開遠光燈還要看是不是合理使用,並不是開遠光燈就一定有責任,我摘要一則無罪判決供你參考「答:開大燈,因為那天很昏暗,也有下雨。我有開遠光燈」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149 頁),足認案發當日雖屬夜間,但因被告騎乘之機車已開啟大燈」。
    2020/10/09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