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楊俊鑫 律師

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性別:
  • 年齡: 48歲
  • 語言: 0928967948;LINE:0902276589
  • 執業年資: 15年以上

專業領域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

服務

電話0928967948,Line:0902276589專辦刑事案件、地檢署陪同開庭、分局(派出所)陪同製作調查筆錄、律見、閱卷、刑事告訴狀代寫、刑事答辯狀代寫

資格背景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五年、第十五年律師、101年法扶嚴選優良律師

發表著作

刑事案件偵查中應答策略,電話0928967948
(地檢署偵查、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處理、收到警局通知書如何處理.....)

一、事前的準備比臨場應變重要:

(一) 臨場應變可遇不可求。朱元璋說過,以一擋百是可遇不可求的事,大部分打仗要打贏還是要以十打一。事先的準備充足,臨場要應變的東西就會變少。什麼都不準備就去開偵查庭,就跟沒帶子彈上戰場沒什麼差別。偵查中一定要充分準備再上戰場,這樣勝算比較高一些。

(二) 開偵查庭前做什麼準備最適合呢?

1、 當然是先找個律師談一下。

2、 請律師幫你查判決供你參考:

(1) 查一些有罪判決來參考。
(2) 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
(3) 搜集有利的實務見解、有利的證據。
(4) 法諺有云,證據是訴訟之母,檢察官法官都是看證據來處理,證據多的人勝算會比較高。

3、與律師討論如何搜集有利證據。

4、與律師沙盤推演,把可能被詢問到的問題先準備好。

二、 開偵查庭注意事項:

(一) 開庭萬不可插話: 講話是一門藝術,插話來說是最要不得的行為,案件在地檢署起訴、不起訴、緩起訴都是檢察官決定的。至於在警察局也是一樣的,雖然警察不是做主的人(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但是得罪警察也不會有好處的。

(二) 開偵查庭講話要慢,至少要書記官跟得上打字,還要確認書記官是否有照你的意思打字: 「有殺人」、「沒殺人」只差一個字;「我知道」、「我不知道」也是差一個字;「我認罪」、「我不認罪」也是差一個字。在警詢的時候講錯話的話可能會被持續誤會。另,在地檢署開庭的時候講話要慢讓書記官來得及打字,目的不是為了討好書記官,而是當你沒有每個字看清楚就急著唸下一個字,筆錄沒看清楚就急著簽名,「不認罪」變成「認罪」,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三) 言多必失,檢察官沒有問你的不要多講;檢察官問你的範圍如果是在律師沙盤推演內範圍,以簡短回答為好。

(四)開偵查庭後要馬上做筆記: 台灣司法程序特重供述,如果你開完庭不馬上做筆記,那麼你下次很容易就忘記這次開庭的細節。這會有什麼影響呢?第一個當然是你下次開庭的時候會忘記上次開庭的時候講過什麼話,當檢察官或法官就同一個問題再問你一次,你很可能會跟上次說的有所出入。告訴人供述前後不一,很容易被認為在說謊然後做有利被告的認定;被告供述前後不一,很容易被認為在說謊然後做有利告訴人的認定;就連證人供述前後不一,都可能因此被認定是偽證罪。所以,開完庭還是做個筆記回去,有空的時候複習一下吧!

(五)如果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可以在開偵查庭的時候做筆記,我的作法在開完庭之後會把開庭做的筆記打字提供給當事人參考。

(六) 開偵查庭講錯話不要慌張: 有一個東西叫反敗為勝,以一個被告的立場,就算開庭講錯話都未必是一個輸,但是如果因為開庭講錯話就意志消沈進而認輸,那就幾乎是必敗無疑了。講錯話沒關係,當場可以改就改,之後還可以寫狀更正釐清;如果當場沒改或是當場沒發現,事後寫狀更正釐清,甚至是找其他證據也都還有機會。

(七) 是否馬上舉證?馬上寫狀? 急著寫狀或急著提出證據很危險,因為偵查不公開,你根本不知道檢察官手上有什麼東西,也不知道他手上的東西加上你的說法是不是會造成誤會。在不是很確定檢察官的想法,不是很確定檢察官手上有什麼證據之前,過早的舉證或是過早的寫狀風險都過大了一些。

(八)建議至少由律師代撰書狀: 刑事書狀真的是建議由律師代撰。警察、檢察官問的每一個問題都有他的意思,不會問你不相關的問題。找律師的目的當然是由律師搜集有利於你的實務見解,然後把你的證據組織好,寫一個狀說服檢察官你是無辜的人。我看過有人問了十幾個律師,就因為一句話寫錯白白浪費了三年的時間,三年後他又寫了一個狀紙又寫錯一句話。代撰書狀部分律師的收費會比刑事偵查中辯護的委任費用還要低。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除了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以外,還可以考慮以代撰書狀的方式由律師協助。

 (九)是否保持緘默:

1、這個問題是兩難,有時候在事證未明的情況下你不保持緘默會講錯話,一旦被誤會了可能再也回不了頭;但如果你保持緘默,有的檢察官會認為你就是有做。

2、是否要保持緘默會因為每個案件不同而做不同的考量,這個部分建議跟律師討論一下。

3、如果要保持緘默,除了人別(姓名、住那裡,電話等)及警方有沒有刑求你這個問題以外,其餘部分要緘默就全部保持緘默吧!但依照實務見解,部分的緘默是可以做不利被告的認定的,這個很多人不知道,要注意!

(十)是否接受公家測謊:

1、先講答案,答案是不要。

2、公家測謊有冤案,而且不只一件,像是江國慶就是公家測謊所產生的冤案。而且測謊的時候如果你有高血壓、心臟病、對案件感到憤怒、會痛、會麻等都可能對測謊結果產生影響。

(十一)是否接受民間測謊?

1、偵查中,如果沒做壞事而且身體沒有問題,是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2、檢察官未必會相信民間測謊,但如果他看了民間測謊的鑑定報告有點相信你,然後願意幫你搜集其他有利的證據,這樣民間測謊就有價值了。

(十二)是否和解或調解?

1、如果是重大刑案而覺得無辜,請不要和解、不要調解,因為和解調解可能會被誤以為是認罪。

2、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是可以談和解談調解,但如果是否認犯罪的,在談和解談調解的時候要注意內容不要寫成認罪。

三、如被告為外國人,會建議在分局做筆錄時要請外事科警員在場翻譯,在偵察庭時開庭前要請書記官幫忙找通譯開庭翻譯,做筆錄每一句話每一個字都要確認清楚是否與表達意思相同。

四、如果不希望家人知道怎麼處理:

(一) 指定律師為辯護人兼指定送達代收人,但不是每個檢察官都會准;而且有時候書記官還是會誤寄。

(二) 跟郵局申請,將你的文件都改寄到其他地址,這個部分請洽郵局。

(三) 如果真的怎麼防都沒成功而被家人收到信而不想要講實話,那麼請考慮善意的謊言,例如:「唉呀我看一下,這個是詐騙集團寄來的呀,給我我來處理」之類的。

五、 總結: 警察詢問前或到地檢署開偵查庭前建議先找律師討論案情,了解應如何面對司法流程,及應對進退那些話該講,那些話不該講,勝算會比較大;如果事前沒有找律師那麼庭後檢討更不容忽略,建議警詢完或開完庭之後,寫下筆記找律師討論,以便更清楚後續應如何努力,例如:討論有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加強搜證、有沒有什麼盲點可以突破的、有沒有什麼地方檢察官已經誤會要想辦法澄清的,讓熟諳法律的律師幫你把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每個案件有其特別之處,遇到案件仍建議約到律師事務所諮詢為宜。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楊俊鑫律師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所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順利解決問題。

服務內容:專辦刑事案件、刑事偵查辯護、警局筆錄製作陪同、律見、閱卷、律師函、民刑案件諮詢、民刑案件書狀代寫、聲請緩刑狀

服務範圍:士林、台北、新北、桃園、基隆、宜蘭、台中、彰化、南投、台南、花蓮、高雄地方檢察署、法院、警局分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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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76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貳、本案回答: 一、我摘要一則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二、「準此,被告因與自訴人陳○月平日因工作尚有諸多不睦行為,且其間亦有上開勞資糾紛存在,是被告為保障其自身權利,以防將來勞資爭議訴訟程序中相關待證事實之證據需求,基於搜集證據之目的,於未經陳○月、陳○正之同意之情形下,私自錄製其與陳○月、陳○月與陳○正之上開談話內容,就此難謂被告所為上開兩次錄音行為有何不法目的。而被告均係上開2次錄音談話之一方,則被告上開兩次錄音行為,亦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要件,就其所為,自無從以同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相繩之。且被告上開2次錄音行為,即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之非公開談話之情形。」。 參、【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76件以上】(本所案件均由楊俊鑫所長親自辦理): (一)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公共危險(284過失傷害、185之4肇事逃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7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284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公共危險(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證據不足不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VVV號不起訴分書1件。 (六)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七)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467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過失致死案(車禍,無過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傷害案(包子店傷害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 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一)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二)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三)妨害性自主案(未滿十六歲性交)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四)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五)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六)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肛交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VV案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七)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性交,公家測謊未過)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八)妨害性自主案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v30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九)妨害性自主(224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十)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續字第47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一)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二)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懷孕墯胎案)臺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6VV號。 (二三)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3VVV號再議駁回(維持不起訴處分)1件。 (二四)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 (二五)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安眠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度偵字第28VVV號。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酒店妹糾纏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八)妨害性自主案(利用權勢性交、利用權勢性交未遂)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九)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三十)妨害性自主(少年強制猥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6年度少護字第4VV號獲交付保護管束裁定。 (三一)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VV號不起訴處分。 (三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P2P)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1vvvv號、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第2V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四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少數見解,最高法院見解認定為七年以上)。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八)竊盜案件(支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6V號不起訴。 (五九)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VV4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十)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5年度易字第9VV號無罪判決。 (六一)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V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嗣民事訴訟亦獲勝訴判決(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2v3號) (六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移送大量輸入一級毒品海洛因案)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VV1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二之一)代撰書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裁定抗告成功案(與神同行案,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v號、108年度毒聲更一字第v號)。 (六三)毀損債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5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四)侵占案件臺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61V號無罪判決1件。 (六五)毀棄損壞(溝通後對方無條件撤告)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六)毀棄損壞(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8VV號。 (六七)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和解)新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8VV號公訴不受理判決一件。 (六八)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捷運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九)家庭暴力罪之遺棄案件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妨害家庭案件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一)妨害自由(強制罪、恐嚇危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9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二)妨害自由(持刀恐嚇危安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4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三)恐嚇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VVV0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四)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14VV號無罪判決(上訴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255號維持原判)。 (七五)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7VV號。 (七六)誣告案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七)少年傷害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5年度少護字第2V3號宣示筆錄(交付保護管束)1件。 (七八)妨害性自主(對於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九)妨害性自主(刑法224強制猥褻、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摸黑尋找耳環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4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5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二)妨害名譽案件(加重誹謗逾告訴期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1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v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八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V8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五)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七)少年事件傷害告訴代理(和解成立、處分:訓誡加假日生活輔導)。 (八十八)詐欺案件(刑法第339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35v號、108年度偵字第241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九)妨害秘密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7v號不起訴處分1件(證據不足)。 (九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20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一)妨害性自主(未滿14加重強制猥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5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二)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四)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五)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尚難認被告有明知肇事後仍逃逸之故意)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8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六)妨害風化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5v號上訴獲緩刑判決1件。 (九七)妨害性自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證人證詞與a女供述大有出入)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九)妨害性自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01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0)妨害秘密(廁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9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1)竊盜(便利商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89V號不起訴處分1件(職權不起訴)。 (102)妨害自由(分手、恐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45V號不起訴處分(非屬惡害通知)。 (103)詐欺(被騙提款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6V號不起訴處分。 (104)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號、108年度偵字第5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件108年度審訴字第10v8號(緩刑判決)。 (106)過失致死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8V號,(車禍、和解)附條件緩刑。 (107)妨害性自主(未滿十六歲性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軍訴字第V號,緩刑。 (10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emule 點對點p2p)緩刑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V2號。 (109)少年事件(刑法第235號散布猥褻物品)(訓誡、假日生活輔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9年度少護字第4V6號。 (110)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外國人、調解、撤告),109年度調偵20V6號。 (11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cheers 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引誘與自己性交易),緩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VV號緩刑判決。 (112)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案(刑法第224之1加重強制猥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1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17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緩刑(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製造二級毒品)(種大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1vv號。 (11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i sugar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1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wootalk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不起訴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1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i sugar 引誘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1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38條第1項emule 點對點p2p),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2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意圖散布而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2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v2號不起訴處分。 (12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任告訴代理人)(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播送少年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v3號、第36v4號起訴書。 (123)妨害性自主(探探交友軟體,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24)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2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少年性交、猥褻行八電子訊號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6號不起訴處分書。 (126)賭博案件(地下期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4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27)傷案案(和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2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28)侵占案(告侵占太陽眼鏡),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29)詐欺(假檢察官詐欺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0)詐欺(代為操盤進行網路博奕)(賭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1)竊盜(百貨公司專櫃)和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v0號、109年度偵字第29v5號不起訴處分書(職權不起訴)。 (132)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6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3)恐嚇取財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6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34)賭博(網路賭博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5)妨害婚姻(現已除罪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36)賭博(網路賭博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2v2號、109年度偵字第132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37)妨害自由(無故侵入住居罪嫌)(和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38)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竊盜既遂)(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v9號緩起訴處分書。 (139)詐欺等(求職遭詐欺提供帳號密碼存摺)(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4號緩起訴處分書。 (14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花園交友網站)(引誘、協助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4號不起訴處分。 (141)妨害兵役治罪(核准出境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罪)緩起訴處分書。 (14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v0號緩刑判決(調解成立)。 (143)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130號不起訴處分書。 (144)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意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3號、109年度偵字第141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45)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簡字第6v7號易科罰金判決。 (146)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簡上字第8v號維持原審易科罰金判決。 (147)妨害公務案(被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v7號無罪判決。 (148)妨害秘密案(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v6號不起訴處分。 (149)妨害秘密案(廁所)(和解撤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50)妨害性自主(起訴刑法第222條第2款,對幼年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侵訴字第v號無罪判決。 (151)傷害、妨害秘密案(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52)妨害性自主(模特兒攝影外拍,告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3)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3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54)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5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成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字第2v9號緩刑判決。 (156)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逾告訴期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57)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裙),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8)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窺視及竊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59)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6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無主觀犯意)(年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v3號不起訴處分。 (161)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恐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62)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事後ktv唱歌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63)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墮胎)(事後保持聯繫)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64)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身心障礙)(具有性自主之判斷能力),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 (165)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66)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仍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67)妨害性自主(zuvio)(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3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68)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69)妨害性自主(告訴代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侵訴字第1v0號判決。 (170)妨害性自主(少年)(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9年度少護字第2v2號交付保護管束。 (171)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第277條第1項傷害、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4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72)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73)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v6號緩刑判決。 (174)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侵訴字第v0號緩刑判決。 (175)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372號不起訴處分書。 (176)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2021/03/29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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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發生性行為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76件)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壹、本案回答: 一、雙方均為未滿十六歲的話是少年事件。 二、少年事件是由少年法院受理。 三、如果是意識清楚而合意的話是合意性交;如果意識清楚而違反意願是強制性交;如果對方是意識不清則是乘機性交。這個部分要看雙方事後的互動來判斷。 四、時間過越久越難搜證,關於發生什麼事情建議先溫和的跟小朋友討論,然後順著他的故事搜集有利於他的證據。 五、可以自行搜證建議自行搜證;如果難以自行搜證要考慮具狀聲請保全證據。 貳、【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76件以上】(本所案件均由楊俊鑫所長親自辦理): (一)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公共危險(284過失傷害、185之4肇事逃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7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284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公共危險(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證據不足不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VVV號不起訴分書1件。 (六)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七)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467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過失致死案(車禍,無過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傷害案(包子店傷害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 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一)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二)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三)妨害性自主案(未滿十六歲性交)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四)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五)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六)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肛交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VV案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七)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性交,公家測謊未過)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八)妨害性自主案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v30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九)妨害性自主(224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十)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續字第47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一)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二)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懷孕墯胎案)臺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6VV號。 (二三)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3VVV號再議駁回(維持不起訴處分)1件。 (二四)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 (二五)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安眠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度偵字第28VVV號。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酒店妹糾纏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八)妨害性自主案(利用權勢性交、利用權勢性交未遂)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九)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三十)妨害性自主(少年強制猥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6年度少護字第4VV號獲交付保護管束裁定。 (三一)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VV號不起訴處分。 (三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P2P)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1vvvv號、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第2V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四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少數見解,最高法院見解認定為七年以上)。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八)竊盜案件(支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6V號不起訴。 (五九)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VV4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十)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5年度易字第9VV號無罪判決。 (六一)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V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嗣民事訴訟亦獲勝訴判決(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2v3號) (六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移送大量輸入一級毒品海洛因案)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VV1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二之一)代撰書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裁定抗告成功案(與神同行案,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v號、108年度毒聲更一字第v號)。 (六三)毀損債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5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四)侵占案件臺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61V號無罪判決1件。 (六五)毀棄損壞(溝通後對方無條件撤告)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六)毀棄損壞(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8VV號。 (六七)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和解)新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8VV號公訴不受理判決一件。 (六八)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捷運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九)家庭暴力罪之遺棄案件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妨害家庭案件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一)妨害自由(強制罪、恐嚇危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9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二)妨害自由(持刀恐嚇危安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4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三)恐嚇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VVV0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四)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14VV號無罪判決(上訴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255號維持原判)。 (七五)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7VV號。 (七六)誣告案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七)少年傷害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5年度少護字第2V3號宣示筆錄(交付保護管束)1件。 (七八)妨害性自主(對於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九)妨害性自主(刑法224強制猥褻、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摸黑尋找耳環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4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5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二)妨害名譽案件(加重誹謗逾告訴期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1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v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八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V8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五)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七)少年事件傷害告訴代理(和解成立、處分:訓誡加假日生活輔導)。 (八十八)詐欺案件(刑法第339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35v號、108年度偵字第241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九)妨害秘密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7v號不起訴處分1件(證據不足)。 (九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20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一)妨害性自主(未滿14加重強制猥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5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二)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四)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五)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尚難認被告有明知肇事後仍逃逸之故意)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8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六)妨害風化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5v號上訴獲緩刑判決1件。 (九七)妨害性自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證人證詞與a女供述大有出入)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九)妨害性自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01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0)妨害秘密(廁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9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1)竊盜(便利商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89V號不起訴處分1件(職權不起訴)。 (102)妨害自由(分手、恐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45V號不起訴處分(非屬惡害通知)。 (103)詐欺(被騙提款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36V號不起訴處分。 (104)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號、108年度偵字第5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件108年度審訴字第10v8號(緩刑判決)。 (106)過失致死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8V號,(車禍、和解)附條件緩刑。 (107)妨害性自主(未滿十六歲性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軍訴字第V號,緩刑。 (10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emule 點對點p2p)緩刑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V2號。 (109)少年事件(刑法第235號散布猥褻物品)(訓誡、假日生活輔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9年度少護字第4V6號。 (110)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外國人、調解、撤告),109年度調偵20V6號。 (11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cheers 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引誘與自己性交易),緩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VV號緩刑判決。 (112)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案(刑法第224之1加重強制猥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1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17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緩刑(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製造二級毒品)(種大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1vv號。 (11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i sugar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1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wootalk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不起訴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1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i sugar 引誘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1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38條第1項emule 點對點p2p),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2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意圖散布而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2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v2號不起訴處分。 (12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任告訴代理人)(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播送少年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v3號、第36v4號起訴書。 (123)妨害性自主(探探交友軟體,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24)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2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少年性交、猥褻行八電子訊號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6號不起訴處分書。 (126)賭博案件(地下期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4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27)傷案案(和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2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28)侵占案(告侵占太陽眼鏡),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29)詐欺(假檢察官詐欺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0)詐欺(代為操盤進行網路博奕)(賭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1)竊盜(百貨公司專櫃)和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v0號、109年度偵字第29v5號不起訴處分書(職權不起訴)。 (132)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6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33)恐嚇取財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6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34)賭博(網路賭博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v4號不起訴處分書。 (135)妨害婚姻(現已除罪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36)賭博(網路賭博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2v2號、109年度偵字第132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37)妨害自由(無故侵入住居罪嫌)(和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38)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竊盜既遂)(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v9號緩起訴處分書。 (139)詐欺等(求職遭詐欺提供帳號密碼存摺)(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4號緩起訴處分書。 (14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花園交友網站)(引誘、協助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4號不起訴處分。 (141)妨害兵役治罪(核准出境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罪)緩起訴處分書。 (14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v0號緩刑判決(調解成立)。 (143)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130號不起訴處分書。 (144)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意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3號、109年度偵字第141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45)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簡字第6v7號易科罰金判決。 (146)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簡上字第8v號維持原審易科罰金判決。 (147)妨害公務案(被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v7號無罪判決。 (148)妨害秘密案(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v6號不起訴處分。 (149)妨害秘密案(廁所)(和解撤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50)妨害性自主(起訴刑法第222條第2款,對幼年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侵訴字第v號無罪判決。 (151)傷害、妨害秘密案(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52)妨害性自主(模特兒攝影外拍,告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3)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3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54)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5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成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字第2v9號緩刑判決。 (156)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逾告訴期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57)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裙),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8)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窺視及竊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59)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6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無主觀犯意)(年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v3號不起訴處分。 (161)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恐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62)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事後ktv唱歌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63)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墮胎)(事後保持聯繫)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64)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身心障礙)(具有性自主之判斷能力),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 (165)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66)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仍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67)妨害性自主(zuvio)(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3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68)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69)妨害性自主(告訴代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侵訴字第1v0號判決。 (170)妨害性自主(少年)(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9年度少護字第2v2號交付保護管束。 (171)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第277條第1項傷害、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4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72)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v8號不起訴處分書。 (173)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v6號緩刑判決。 (174)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侵訴字第v0號緩刑判決。 (175)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372號不起訴處分書。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2021/03/2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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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性騷擾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175件以上],LINE lawyer660129,電話0928967948 一、去警局或地檢之前就建議找律師諮詢了。 二、當日回去之後的LINE紀錄是重點,建議你先擷圖給律師。 三、性騷擾一般來說起訴所參考的因素,例如A女供述,A女與友人間聊天內容,A女與友人間簡訊,監視器影片,A女就診紀錄等均非被告所能左右。但被告與A女間對話紀錄,被告如何陳述事發經過,被告遭詢問時如何回答等都是看被告如何處理。 四、我分析一些性騷擾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一]告訴人供述前後不一致,車上證人證詞不足以補強A女供述、被告雖有洽談和解但是為了化解誤會,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原易 字第 49 號。 [二]A女雖通過測謊,但法官還是判被告無罪,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易 字第 613 號 判決[公家測謊部分本律師認爭議過多且曾有冤案,如果檢察官詢問被告是否同意接受測謊會建議拒絕之]。 [三]無法排除公車搖晃而碰觸的可能性,參考無罪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易 字第 88 號 判決。 [四]建議你約來事務所我多查一些無罪判決給你參考。 五、以上,祝你的案件能順利解決。楊俊鑫律師留
    2021/03/05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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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場跑步擋到人算意圖傷害與性騷擾嗎?

    楊俊鑫律師[刑事勝訴175件以上],LINE:lawyer660129,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 一、刑事部分需有肢體接觸才有可能成立性騷擾,這個請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一之一、分析一些無罪因素供你參考: [一] A女前後供述不一致且被告通過測謊,參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 上易 字第 693 號 判決。但是以家測謊不太科學且曾有冤案,我會建議你不要接受公家測謊。 二、民事部分如果你有過失或是故意讓她受傷的話她都可以跟你請求賠償。 三、行政部分,目前實務上認為要故意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只是如果性騷擾進入行政程序會很麻煩。因為依目前實務上判決見解,如果是調解成立還是可能會有性騷擾的行政責任。學生部分如果被認定性騷擾的話還是會有一些處罰[嚴重一點的話例如大過二支] 。 二之一、性騷擾再申訴部分本所有代撰書狀撤銷原處分之案例。 二之二、性騷擾行政程序約談之前建議你先約來事務所沙盤推演。 四、如果是故意觸碰她的身體而成立刑事,這個部分要看有沒有和解撤告。 [一]偵查中和解撤告,不起訴。 [二]偵查中和解不撤告,可能緩起訴或起訴。 [三]一審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一審和解不撤告,可能緩刑判決。 [五]一審不成立和解,原則上不會有緩刑,但還是有人爭取到緩刑。 [六]一審不成立和解,一般判拘役例如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或是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的話就可以易科罰金解決。如果無資力易科罰金可以聲請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也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五、事情沒有你想的那麼可怕,不用先擔心。 六、如果有收到警局通知書或是地檢署傳票就建議你先約來事務所諮詢。 七、以上供你參考。楊俊鑫律師留
    2021/03/05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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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祕密罪、強制性交、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感謝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刑案勝訴175件以上],LINE:lawyer660129;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一、這類案件可以掌握到對方道歉的簡訊及認罪的錄音,如果證據內容很清楚的話就可以提告了。 二、乘機性交是重罪,如果對方願意認罪賠償的話請考慮與對方調解並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 三、以上供你參考。楊俊鑫律師留
    2021/03/05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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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告性騷擾想請律師完成後續

    楊俊鑫律師[刑案勝訴175件以上]LINE:lawyer660129;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一、性騷擾如果是刑事的話必需要是故意碰觸到對方身體才有可能成立。如果是過失的話是不成立犯罪的。 二、性騷擾如果是行政部分,這個部分有爭議,目前實務上判決有認為依性騷擾的本質過失不會成立性騷擾者。 三、民事部分,如果對方有受傷的話不論是故意或過失都有賠償責任。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有損害才有賠償責任。 四、在賣家的話一般是會有監視器,是否成立性騷擾有很大的比例是要看監視器影片來判斷。 五、以上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
    2021/03/05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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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販賣三級毒品咖啡包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未成年要看幾歲。 二、建議你考慮是否先約來事務所諮詢,再決定如何處理。 三、關於販賣三級毒品的量刑,我摘要一些院決供你參考: (一)如果你未滿十八歲,我摘要幾則裁判供你參考: 1、「廖OO等藥頭接洽購買第三級毒品K他命後,分別分裝成每包300 元至500 元1 小包之散裝後,再與少年鍾A(業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及YAHOO 網路即時通帳戶暱稱Z0000000)共同分售予新竹縣國中學生林OO、溫OO」(如情節重大也未必就是保護管束,這個要提醒你)。 2、「係指示少年廖○杰(民國○○年○ 月○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販賣毒品犯行業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送交愷他命予購毒者」。 3、判決主文:「黃○傑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判決理由摘要:「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黃○傑為85年10月生,於行為時屬未滿18 歲之人,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4、「按「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皓係81年11月4日出生, 故於99年11月3日始年滿18歲,而須負完全刑事責任。附 表二編號2、5之犯罪時間,均在99年11月4日之前;而附 表二編號3之犯罪時間,起訴書僅概略記載99年11月間某 日,而無法確定犯罪時間,依據罪疑唯輕原則,自應以對 被告楊文皓有利之原則為認定,即犯罪時間在年滿18歲之 前。是以對於附表二編號2、3、5所載之犯行,依刑法第 1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刑。」 四、如果是滿十八歲的話在刑事上就已經是成年了。 (一)販賣三級毒品我摘要一些判決供你參考: 1、陳○容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参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2、徐○峰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3、林○惟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4、翁○育販賣第三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2021/02/16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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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構成恐嚇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關於類似案件,我摘要一則有罪判決供你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2524 號刑事判決) (一)判決主文:「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 (二)判決理由摘要:「「九十五年一月六日十二時五十八分許,承前開恐 嚇之概括犯意,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手機 ,將內容為「我寄給你我媽入殮的照片,你媽死了也一樣恐 怖難看...」云云之簡訊,傳送至乙○○門號為0000 000000號之手機內」。 二、你可以考慮約來事務所先諮詢再決定是否提告。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2021/02/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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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夫停止付child support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口頭承諾要給付扶養費的案件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按當事人間合法締結之契約,雙方均應受其拘束,除兩造 同意或有解除原因發生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請求解約,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985 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兩造既均不 爭執於兩造離婚時協議約定子女扶養費由相對人負擔,後 另有口頭約定,由聲請人實際照顧三名未成年子女,相對 人則同意按月給付聲請人2萬元扶養費之事實(參本院上 開程序筆錄),亦即相對人允諾按月給付關於每名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6,667元予聲請人(計算式:20,000÷3≒6,66 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當事人契約自由原則,兩 造自應依上開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約定內容履行。從 而,聲請人本於離婚協議,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關於未 來及過去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核屬有據。」 二、打官司主要是看證據。 三、你可以約來事務所我查一些勝訴裁判供你參考。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2021/02/16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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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網路上散播他人私密照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張○威犯散布猥褻影像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二)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散布猥褻影像罪處斷。」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2021/02/16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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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線上娛樂城有儲值綁定手機號碼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賭客於網路賭博依最高法院見解是不成立犯罪的。 二、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理由是網路賭博不具公然性而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之一、有的檢察官會以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148號判決來起訴,但已經有多則起訴後經判決無罪的案件(執意要起訴的檢察官也是有)。 二之二、我摘要最高法院見解給你參考: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摘要:「基於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之精神,行為人在此等場所以外之地方進行賭博,自不構成本罪。個人設定之帳號、密碼經由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不具公開性,尚難符合該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要件。本案連線上網簽賭下注等情,並無一得由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並得穿梭其中之空間存在,不符合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要件。」 三、本所承辦此類案件,有獲不起訴者,有一審委任後獲一審判決無罪並經二審維持者。 四、如收到警方傳票就建議先約來事務所談了。
    2020/12/06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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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別人到海裡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看起來好像是刑法的考題呀(遠目) 二、你既然提到超越的因果關係,我查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被害人係因其他疾病病發,此一後發獨立的原因造成死亡 ,超越因被告行為造成車禍之胸部鈍傷等傷害此一先發原因 ,形成「超越的因果關係」,其間之因果關係已然為被害人 自身之病症所超越,而無相當因果關係可言。檢察官亦同此 認定,早於起訴書中即敘及,基於起訴效力所及之同一事實 ,另為不起訴處分。基於以上說明,告訴人此部分之意見並 無理由。」 三、一個人被推到海裡心臟疾病而死,是不是「後發獨立的原因造成死亡」是可以討論的。如果被告知悉被害人有心臟疾病,那麼被告還做這樣的行為,我覺得可以判有罪耶。 四、希望你只是案例討論而不是真的有這個案件。 五、殺人案件我不辦的先講一下。
    2020/12/0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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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罪第一次和解失敗的話會面臨甚麼事情呢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壹、如和解不成可能量刑: 一、有可能是得易科罰金的判決。(例如:拘役三十日如果經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的話就是三萬) 二、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註:此為業務過失規定刪除前判決,修法後視案情可能認為是過失傷害) 「林○興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興從事噴灑農藥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 3 年9 月26日上午9 時20分許,因受楊○川僱用,在魏○成 所有位於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之農舍前之洗手臺上, 調製除草劑作為除草之用,魏○成因顧忌林○興使用之除草 劑污染其洗手臺,遂勸阻林○興繼續使用其洗手臺,林○興 旋即於調製除草劑完成後至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對面 楊○川之農田準備噴灑除草劑,其本應注意操作農藥噴灑器 時,應避免向他人噴灑而造成他人身體之傷害,而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轉身時不慎碰觸 農藥噴灑器之油門開關,適魏○成亦跟隨林○興至前開農田 旁之路邊,因而造成除草劑因而噴灑在魏○成臉部,致魏○ 成受有右眼結膜炎之傷害。嗣經魏○成報警,而查悉上情。」 貳、如和解成功或調解成功: 一、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偵查中和解撤告會不起訴;一審和解撤告會下不受理判決。 二、關於農藥的過失傷害和解的不受理判決我摘要一則供你參考: 「本件公訴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本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菜園內,手持噴灑農藥之機具進行農藥噴灑時,應注意附近是否有他人在場,如有他人在場時,應停止噴灑,避免造成藥劑造成他人傷害,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進行農藥噴灑,適有告訴人陳○財在附近之菜園工作,造成農藥噴灑至告訴人陳○財身上,致其受有後頸部疑化學產品所致之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2020/12/0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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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律師寫民事起訴狀一般是參考勝訴判決來寫,我使用的工具是法源法律網或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你可以參考一下。 一之一、我查判決的經驗有十七年了,我很會查。 一之二、單純車損的部分,你可以參考以下判決:臺北簡易庭 109 年北小字第 4325 號民事判決。 一之三、當事人欄當事人個資部分還是要想辦法處理,就是你如果不知道對方的姓名住址的時候要怎麼辦的問題。 二、一般人也可以去訴訟輔導科拿空白的起訴書然後請訴訟輔導科的人教你怎麼寫。 二之一、坊間也有教人寫書狀的書,據我所知圖書館就找得到。 三、也可以委由律師代撰書狀,但你要考慮你的車子的修繕費用值不值得這樣做。如果代撰書狀的錢超過車子的維修費用,就會建議你三思再決定。 三之一、我這邊代撰民事起訴狀目前是收一萬六千元。但每個律師收費不一樣,你也可以問問其他律師。 四、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費用會更高,我覺得委任律師的話你的訴訟成本可能就超過訴訟可得利益了。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律師費用部分,除非是強制律師代理者(例如第三審的律師費用)或是當事人間有約定(例如租賃契約有約定),否則律師費不能請求對方給付,這個要先跟你說。
    2020/12/06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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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妨礙名譽做筆錄的方式及起訴機率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我查了一件講公司是「垃圾公司」然後不起訴,再議駁回,交付審判聲請駁回的裁定供你參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24號裁定摘要:「本院依上開說明,認被告主觀上已難認係以貶損聲請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客觀上其所為言論縱非客觀的真實,但被告並未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也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其餘說明,均引用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
    2020/12/0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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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以一個狀寫清楚你要對誰撤告,然後那些人你要繼續告。 二、侵占,如果非特定親屬間,是非告訴乃論;如果是特定親屬是相對告訴乃論,均無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適用,所以是可以針對其中部分被告撤告的。 三、特定親屬間侵占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 「則就前揭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相對告訴乃論」犯罪之訴追條件是否具備,當須探究行為人於犯罪當時是否與被害之一方存在上開特定之親屬關係,而非以提出刑事告訴之時點作為判斷基礎,始能彰顯被害人於遭受法益侵害當時,確有透過告訴權之行使以保障其權利不受恣意侵害,並藉由上開「相對告訴乃論」之規定,使其與特定親屬或共同生活者之和睦關係,不致因被害人無從決定是否提出告訴而面臨崩解。查被告於本案侵占犯罪當時」。 四、相對告訴乃論案件不適用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 「按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 犯,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前段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無 非係因數人共犯一罪者,共犯間對於犯罪本具有互相利用之 關係,為求偵查之便利、訴追條件之充實,自無庸為逐一之 告訴,此乃「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而告訴人實行告訴 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其效力及 於其他共犯,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239 條所 明定,顯見告訴之主觀不可分效力,於撤回告訴時,亦有其 適用,惟所謂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必各被告所共犯之罪為絕 對告訴乃論之罪,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告訴人甲○○雖已於原審審理 中對被告2 人共犯竊盜罪嫌均撤回告訴,而被告黃○豐對告 訴人所犯竊盜罪,因其等間具有直系血親之特定親屬關係, 依刑法第324 條之規定,乃相對告訴乃論之罪;被告乙○○ 對告訴人所犯之竊盜罪,則因其與告訴人間不具上開法規所 定之特定親屬關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揆諸上開最高法 院判決意旨,告訴人對其子即被告黃○豐撤回告訴之效力, 自不及於被告乙○○,本院自應仍就被告乙○○所犯竊盜犯 行加以審理,合先敘明。」
    2020/12/06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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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聯絡警察局協助處理,因為當初就是警察凍結的。 二、如果向法院聲請會被駁回。 三、我摘要一則裁定你讀一讀就會了解了: (一)裁定小結: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二)裁定摘要: 「按銀行法第45條之 2第2項、第3項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 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 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 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乃依銀行法第45條 之2第3項授權,頒訂「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 易管理辦法(民國102年8月30日修正前原名:銀行對疑似不 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依該管理辦法 第3條第1款、第5條第1款第2目規定,法院、檢察署或司法 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得通報銀行將特定存款帳戶 列為警示帳戶;銀行受通報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 方式退回匯款行。又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 ,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 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 命令規定辦理,上揭管理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是法院、檢 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銀行將特定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者,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之扣押並不相同,刑事訴 訟法第142條、第317條有關扣押物發還之規定,於警示帳戶 自難認有何適用或準用;況上揭管理辦法第10條復明定:警 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 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是除警示期限屆滿者外,僅原通 報機關始得通報解除該警示帳戶之限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142條、第317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將法官、檢察官、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之物發還者,亦有 不同。是申請解除警示帳戶者,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之 ,始屬適法,法院並無以裁定命銀行解除警示帳戶之職權。 三、經查,被告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 凍結云云。惟本院並非通報機關,揆諸上開說明意旨,被告 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國信 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2020/12/0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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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案判緩刑 可以考律師嗎
    最佳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律師法第5條規定:「第 5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 一、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 之信譽。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 不在此限。 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 用為公務員。 四、曾任法官、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撤職處分。 五、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 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司法廉潔性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之行為,且情 節重大。 前項第一款及第八款之情形,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貳、所以如果是一年以上,要等緩刑期滿才能考。 參、你現在開始準備,等到你緩刑期滿的時候應該是準備的很充足了。 肆、讀書方法可以採用「濃縮再濃縮」,這個是蔡庭長在我考上之後教我的。他說讀書的時候就把考場你打算怎麼寫這題寫成筆記。例如五百個字濃縮成一百個字。然後這一百個字你用紅筆畫關鍵字(再濃縮)。複習的時候只要複習這二十個字就可以了。他第一年的時候因為國文沒考好沒考上,第二年加強國文,然後用了二個禮拜複習筆記複習了三次,還有時間濃縮再濃縮期刊雜誌,就司法官第八名了。你有想要考律師這個供你參考。 伍,我有一個朋友是拾荒老人,六十幾歲在讀高中說要考律師。我問他說等你考上不就很老了,他說律師越老越值錢,我現在已經老了,考上就值錢了,這個很勵志也供你參考。 陸、你要加油!加油!再加油!
    2020/12/06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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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或未遂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有可能會有所不同。 二、要看卷內證據判斷。 三、建議先約來事務所諮詢,再決定如何處理。 四、我摘要以殺人未遂起訴卻以傷害判決的案件供你參考: (一)抽象標準部分:無罪判決摘要:「是行為人於 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 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深入觀 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剌 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情形及行為人事後之態 度等各項因素綜合判斷。」 (二)「被告與被害人張○武素無恩怨、衝突起因為細故、被告當時所 受刺激均非嚴重,及被告持以長約10公分(刀刃長7 公分) 之刀子突刺被害人張○武1 次後,並無持續攻擊被害人張○ 武之情事,且被害人張○武所受傷勢屬可治療之狀況等情觀 之,尚難謂被告案發當時即萌生殺人之故意,而以致被害人 張○武於死之目的,著手實施殺人犯行。是本案客觀上被告 固有持刀刺傷被害人張○武之行為,然主觀上尚難認定被告 有致被害人張○武於死地之意,是被告應僅有傷害之故意乙 節,公訴意旨主張認被告有殺人之犯意,尚非有據」。 (三)「被告鄧○右雖持刀攻擊告訴人、被告何○毅雖 以徒手毆打之,然依上開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衝突之起 因、下手力道之輕重、發生之過程及攻擊態樣、告訴人所 受傷害之各種情狀綜合以觀,公訴意旨據此指摘上開被告 主觀上有致告訴人於死之殺人犯意,非無合理可疑之處」。
    2020/12/06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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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2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開完庭之後可以找律師幫你寫刑事答辯狀。 二、也可以委任律師擔任你的辯護人。 三、如果是認罪的情況,要搜集相關證據爭取緩起訴;如果已被起訴,則搜集相關證據爭取緩刑或輕判。 四、竊盜案量刑參考因素,例如: 1、考慮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者(處罰金),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990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10號判決。 2、考慮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者(處罰金),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43號判決。 3、考慮被告坦承犯行者,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30號判決。 4、考慮被告罹患憂鬱症者,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5號判決。 5、考慮被告已離婚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36號判決。 6、考慮被告需扶養父母者,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139號判決。 7、考慮被告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者,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253號判決。 五、如果是要爭取免刑,茲分析刑法第61條免刑參考因素供你參考: 1、斟酌告訴人之意見者,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946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9 號刑事判決。 2、考慮告訴人已與被告和解者,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381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51 號刑事判決。 3、考慮所竊物品價值者,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桃簡字第 2359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易字第 2836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624 號刑事判決。 4、考慮被告患有憂鬱症者,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5616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251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657 號刑事判決。 5、考慮被告需扶養幼女者,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原簡字第 145 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5616 號刑事判決(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 6、考慮被告家人需扶養洗腎家人者,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號判決。 7、考慮被告坦承犯行者,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723 號刑事判決。
    2020/12/06 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