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企業商務 婚姻.監護.家事 消費糾紛 稅務 不動產.土地 大陸事務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遺產.繼承.贈與 車禍事故 刑事犯罪 勞動問題 醫療事故 行政訴訟 網路新創 智慧財產
                  註冊於 2020-07-31
                  
                  個人主頁被 51,496 人瀏覽
                
案例分享
              
                
                全部案例分享
                0
              
                          
            其他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律師專欄
法律諮詢
- 
                2 回覆1351 觀看刑事走調解
您好,建議參加調解,您主要之目的應該不是要讓對方被判刑,而係想將被騙之款項拿回來,則因調解成立有機會讓被告獲取緩起訴等較輕之結果,被告可能會傾向於讓調解成立(當然還是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另,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調解成立後亦無法撤告,且觀您所述,應已提出告訴了,現在正在偵查階段。 又,您可以直接致電所在區域之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自己是否符合申請法扶之資格(可撥打法扶電話0800-58-5880(我幫,我幫幫您)詢問是否符合原住民法律扶助專案或申請一般法律扶助服務)。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0/12/17 06:52 - 
                3 回覆3705 觀看2020/12/17 06:38
 - 
                4 回覆3685 觀看在Line群組內被隱晦謾罵,可否提告公然污辱
您好,如LINE群組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狀態之場所(須視該群組之人數及是否能隨時加入等而定),對方所述之詞彙的確有可能構成侮辱,您仍可以截圖後報警提告,謝謝。 PS.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且僅任意謾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著有明文。查被告於民國97年5 月4 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之南竹橋上,大聲謾罵告訴人甲○○:『我又不是小狗,你才是小狗,你趕快去撿,小狗趕快去撿』等語,即已使當時在場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並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上開話語,已屬貶低、輕蔑告訴人人格之用語,足使告訴人之名譽受損,已構成公然侮辱。」2020/12/17 06:27 - 
                4 回覆1396 觀看夫妻間財產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原則上自己之債務要自己負擔喔,銀行無法向您女友求償(除您女友係保證人或採共同財產制等例外之情況)。 PS. 民法第1034條:「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2020/12/16 23:32 - 
                1 回覆2051 觀看關於客製化商品的退貨
您好,既然係對方之失誤未寄出擺飾之底座,則運費自應由對方負擔為是。另,客製化商品尚無消費者保護法7日鑑賞期之適用(惟須注意何謂「客製化」)。又,您說的這個出貨地與製作地不同,是否屬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而得以依照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主張廣告不實,可以討論。 最後,建議先跟對方討論看看,若仍不行,可以向消保會申訴看看,但因為本案金額不大,須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成本效益。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立法理由:「四、第二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2項:「(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2項)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2020/12/16 23:14 - 
                2 回覆1416 觀看2020/12/16 17:15
 - 
                6 回覆1378 觀看2020/12/16 17:09
 - 
                2 回覆1894 觀看社交帳號的名稱不雅構成性騷擾嗎?
您好,本人以為您之行為尚不構成性騷擾,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規定,性騷擾係對「他人」為之,雖此之「他人」未必僅限於一人,惟縱使係多數人亦須可以被特定者為是,今您僅係社群網站上之名稱有所不雅之情況(例如男性的某種生理反應),若未進一步對可得特定之「他人」進行性騷擾之行為,應尚不構成性騷擾。 另,您之行為亦尚不構成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惟因網路屬於公開之場合,建議您將名稱改為較為文雅一點。 PS.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2020/12/16 08:35 - 
                7 回覆1643 觀看於昨日收到警察局寄過來的通知,被告妨害名譽
您好,可以再致電該偵查佐詢問案件情況並詢問可否不前往,但如果對方仍要求您前往,建議您前往處理,處理完後心裡也不會這麼緊張。另,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人已經撤告,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2020/12/15 19:26 - 
                8 回覆1397 觀看母親提告棄養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向法院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謝謝。 另,您也可以致電衛生福利部(或縣市、直轄市政府)試試,請他們依照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之規定安排訪視,如果成功的話,有機會不列入計算人口範圍,而得申請(中)低收入戶證明。 PS. 民法第1118-1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3項)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2項、第3項第9款及第4項:「(第1項)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第2項)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3項)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第4項)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2020/12/15 17:41 - 
                4 回覆1574 觀看有人在公開帳號罵我破麻
您好,刑事方面,對方係在公然之場所辱罵您,應已構成公然侮辱罪,您可以截圖後去警局報案。惟因對方現年16歲,仍係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故本案最後對方應不會被判刑,而可能作成較輕之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等)。 另,民事方面,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且得依民法第187條由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PS.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又上開影片清楚拍攝告訴人所駕駛車輛車號、告訴人長相,系爭帳號又於影片下方公開張貼系爭文字,自足使得觀覽該留言之不特定人,得知留言所指涉之對象即為告訴人。而系爭文字所用『死破麻』、『幹你娘』等用詞均在貶損告訴人,此等詞語在現今社會上之多數見解均認為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其意義係表示不屑、輕蔑,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且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自屬侮辱無疑。」2020/12/15 08:13 - 
                7 回覆2001 觀看借錢給對方 但對方一再推託 有借錢的對話截圖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先聲請調解看看,若仍無法解決,就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了。如果對方願意寫借據的話,原則上應比LINE對話紀錄有用,因為對方可能爭執對話紀錄不是她傳的之類的,變得要去證明是她傳的,比較麻煩。 另,要取得執行名義後方能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而執行名義則指法院之確定判決等(強制執行法第4條)。再者,雙方都已滿20歲者,正常情況就是自己處理(沒有也不需要法定代理人)。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0/12/15 07:57 - 
                6 回覆2358 觀看分手後被告詐欺!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聽您所述,您的行為尚不構成詐欺,至多僅係民事紛爭而已。 另,您是否需要還對方錢,須視您當初是如何跟對方溝通的,如果是對方主動給您而不要求返還者,應屬贈與之性質(自不需要返還);反之,若對方有要求最後必須返還者,則應屬消費借貸之性質。 惟無論如何,若最後上法院(亦可聲請區公所調解,以解決紛爭),對方仍須舉證證明當初之法律關係為何,始得要求您返還。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0/12/14 21:58 - 
                2 回覆2087 觀看朋友被拍不雅照對方要錢怎麼辦
您好,對方之行為應已構成恐嚇取財罪,建議保留對話紀錄等提起告訴;惟警察可能會跟您朋友說直接封鎖對方就好了而不想受理,此時您朋友可能要撰寫告訴狀來提出告訴(直接遞給地方檢察署)。另,千要不要匯錢給對方,不然將永無寧日,時時擔心不雅照有被散布之風險。 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2020/12/14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