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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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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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長領域
行政訴訟 車禍事故 智慧財產 企業商務 不動產.土地 勞動問題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消費糾紛 醫療事故 稅務 大陸事務 婚姻.監護.家事 網路新創 遺產.繼承.贈與 刑事犯罪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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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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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覆2443 觀看開庭未到
您好,若開庭當日不克到庭,建議提前撰寫請假狀(附正當理由)請假;惟法院有決定是否准許之權力,若法院不准許請假的話,還是應該準時前往或委任訴訟代理人(民事)前往,否則可能承擔相關之不利益。 若是開庭之日已經結束,建議打給書記官詢問相關事宜,不要當作沒發生過,否則亦可能承擔相關之不利益。2020/12/22 08:40 - 
                3 回覆1852 觀看已婚身心障礙者已遷出,家屬可以申請監護宣告嗎?
您好,簡要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法條可以參考民法第14、15-1及第1110條以下;家事事件法可參考第164條以下。 2.因為有兩個受監護人應屬兩個個別之案件,分別寫兩張較妥。 3.可以於撰寫完監護(輔助)宣告聲請狀後,直接寄到管轄之法院,法院會再寄公文要求您補正相關之資料(如繳納裁判費等),惟監護(輔助)宣告之聲請,不像是去行政機關辦理事務一樣通常當天可以完成,法院之後還要安排醫院鑑定等程序,需要不少之時日。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2020/12/22 08:30 - 
                4 回覆1292 觀看未婚夫想領養我的小孩
您好,建議先結婚後才收養配偶之子女,因為子女目前才三歲(屬於兒童),如果您與未婚夫尚未結婚的話,須先經過媒合機構之評估(強制媒合制度),程序會比較複雜。但如果是收養配偶之子女者,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可以不用經過媒合機構之評估。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第2項)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第3項)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1項:「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2020/12/21 09:15 - 
                5 回覆1626 觀看網路消費糾紛感謝律師回答
詐欺要有不法所有意圖,且也要有施用詐術之故意,使他人陷於錯誤進而為財產之處分。 今僅係您單純不想履約而已,應為債務不履行,尚不構成詐欺,建議再跟對方要帳號,如仍不給,那對方當初是怎麼匯給您的,總有個帳號吧,看是否要匯回那個帳號。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2020/12/20 12:03 - 
                5 回覆1626 觀看2020/12/2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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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覆1256 觀看請問需要申請監護宣告嗎?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沒繳費僅係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民事),不會成立犯罪。 另,原則上滿20歲即為成年人,具完全行為能力,須為自己之行為負責。且在未受監護宣告前,仍屬完全行為能力人。 惟如法律行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可依民法第75條主張無效。 以上見解供您參考,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0/12/19 22:39 - 
                3 回覆991 觀看手遊
您好,可以參考「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事項),試著向遊戲公司申請退費。若未獲得妥適之回應,可以向消保會線上申訴及調解,或去「i News遊戲服務網」進行申訴。 PS. 應記載事項:「...二、法定代理人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2020/12/19 19:40 - 
                3 回覆1137 觀看手遊消費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原則上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具得終止、解除契約之事由外,應無法任意要求退費,且依您所述,您僅係消費過多,似非可歸責於遊戲公司而得主張退費。 另,這種APP的消費,原則上亦無消費者保護法7日鑑賞期之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合理例外),而無法不附理由逕行解除契約。 然實際狀況如何,因您之敘述不夠充分,建議可以加LINE與本人討論,謝謝。 PS.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立法理由:「七、第五款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例如:電子書等)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例如:線上掃毒、轉帳或匯兌等),此種類型契約如係經消費者事先同意而開始提供,因其完成下載或服務經即時提供後即已履行完畢,性質上不易返還,故規定為合理例外情事。」2020/12/19 13:58 - 
                2 回覆1340 觀看申報遺產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如您問的是遺產稅申報的部分,那您可以去查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4、10、15、16、17等條,上面有詳細之規定。惟若您係問陳報遺產清冊的部分(即限定繼承),則原則上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之財產皆應為其遺產。 本此,需要課徵遺產稅之遺產與民法上所繼承之遺產,範圍有所不同。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0/12/19 09:13 - 
                2 回覆1088 觀看訴訟救助問題
您好,您若聲請訴訟救助,經法院准予後,原則上僅係免預先繳納裁判費用而已,至於委任律師部分,因為民事案件(如第一、二審非採律師強制代理)法院正常不會替您安排律師。本此,若您真的有委任律師之需求,可以向所在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扶律師(須提供相關資料審核),若經審核通過後,法扶會指派律師協助您進行訴訟。 惟具體情況如何,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2項)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第2項)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款雖定有明文。惟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僅限於法律有規定者,始得為之。例如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情形,此觀該條文於民國92年2月7日之修法理由即明。...惟查,本件聲請人僅以其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為由,而向本院聲請為其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尚非有據,是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要難准許。至於聲請人若認為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必要,得另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法律扶助,附此敘明。」2020/12/19 08:26 - 
                3 回覆1219 觀看賣家多次要求更改部分訂單,買家可以全額退款嗎?
您好,如果對方是企業經營者而您係消費者,那您的情形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鑑賞期之適用,而得不附理由要求解除契約退還價金。 您可以先這樣向對方主張,若對方仍不同意,您可以去消保會進行線上申訴。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2020/12/19 08:22 - 
                5 回覆1729 觀看2020/12/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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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覆1160 觀看通訊軟體頻道上公開進行謾罵
您好,截圖後可以報警提告,若之後起訴了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另,於偵查階段可以請檢察官轉介調解,待對方與您達成和解後,再撤回告訴(您所述者應為告訴乃論之罪),謝謝。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0/12/18 09:40 - 
                3 回覆1002 觀看借據借款聲請支付命令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切勿任意自行修改借據上之日期,否則可能會有相應之刑事責任(偽造、變造等問題)。是以,如果債務人也願意的話,當然可以重新請對方再填寫一次借貸契約(寫清楚),且聲請支付命令可以填寫對方之居所(現居地)以為送達地址。 但既然債務人已無力償還,則聲請支付命令,似無太大實益(建議能否請對方找個人當保證人或拿不動產進行抵押,較有實益)。惟具體狀況如何,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0/12/18 09:28 - 
                3 回覆1197 觀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您好,提供以下法條供您參考,謝謝。 民法第1034-1條:「(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第2項)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2020/12/18 09:23 - 
                3 回覆1843 觀看鄰居惡意裸露下體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對方之行為可能有公然猥褻之情況,意即若對方是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裸露下體,且聽您所述對方猥褻之意即在供人觀賞,本此,您應可錄影後報警提告(因有正當理由非無故,且非為非公開活動,則尚不構成竊錄罪)。 另,對方之行為亦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亦須蒐證後提告。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 7203 號刑事判決:「...按刑法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38 號判例意旨可參)。另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 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查被告裸露性器之地點,為任何人皆可隨意自由行經之路邊,且被告裸露性器時所乘坐之自用小客車之車窗為搖下狀態乙情,業據告訴人楊子欣、陳0君於偵查時證述甚詳(見偵查卷第49頁反面、第55頁訊問筆錄),則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停放於人車往來之路邊,並在該車駕駛座上裸露性器,其所處該車車窗既係開啟車窗狀態與告訴人2人攀談,其行為即有讓其他往來車輛駕駛人或行人等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可能,又被告毫未遮掩即在上開自用小客車駕駛座上裸露性器,或以手搓動性器自慰之行為,係以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色慾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自該當公然猥褻之構成要件。」2020/12/18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