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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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婚姻.監護.家事 醫療事故 勞動問題 企業商務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稅務 刑事犯罪 遺產.繼承.贈與 消費糾紛 行政訴訟 大陸事務 不動產.土地 網路新創 車禍事故 智慧財產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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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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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7 觀看
    商品未取貨,賣家要求賠償,否則提告

    您好,對方嚇唬您的,縱使去警局提告此罪,警察也未必受理,請不用過於擔心,此只是單純民事問題而已,且您也賠償對方之損害了。
    2020/12/14 21:27
  • 3 回覆
    980 觀看
    遺產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似乎未說明您想要問甚麼問題,建議再寫的詳細一點。 另,您也可以加LINE與本人討論,謝謝。
    2020/12/14 06:30
  • 2 回覆
    1661 觀看
    關於報費的消滅時效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民法之消滅時效原則上為15年,惟報費應屬定期之給付(不及1年之定期債權)而有民法第126條短期(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本此,從現在往回推超過5年的報費債務,應已罹於消滅時效而使您產生抗辯權,得以拒絕給付。 惟不可諱言者係,您既已無看報之需求了,本即該與報社終止該訂報契約,縱未遇到送報生,亦可致電報社告知此情事,而非繼續受領報紙(應等於默示同意續訂報紙),卻說是對方自己要送來的,本人覺得這樣有所不妥。另,報社也有自己之疏失,您這麼久沒繼續付報費了,報社竟然沒有致電請求給付報費,反而還繼續送報,內部控制有所缺失。 綜上,本人以為給付5年內之報費即可,且若無法一次付清,可以跟報社約定以分期付款之方式清償債務。 PS.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
    2020/12/13 22:46
  • 3 回覆
    2327 觀看
    買家將商品弄壞之後要求退貨

    您好,如您為企業經營者而對方為消費者,則網路購物(通訊交易)應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鑑賞期之適用。惟並非任何商品皆可適用7日鑑賞期無須說明理由而得解除契約之規定。本此,據您所述,您的情況似為例外不得解除契約之商品,應得向對方請求價金以填補自身之損害。 至於實際情形如何,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2項:「(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2020/12/13 22:07
  • 2 回覆
    1352 觀看
    租到不知道算不算凶宅的房間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內政部函釋而作成初步判斷;惟法條並未實際定義何謂「凶宅」,且法院亦未必係依照以下之函釋而為判斷,而係依具體情形判定。 另,您之情況應不符合「凶宅」之定義,且如房東當初已告知該屋曾發生火災,您也接受並承租該屋,則自難執此作為終止租賃契約之理由。 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本建築改良物 ( 專有部分 ) 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宅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宅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6號民事判決:「...惟房屋是否因為曾有人「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而成為『凶宅』,不僅屬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之範疇,且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亦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因此在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時,並不以『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人』應陳屍屋內為必備要件,且應考量事發經過、該事件公諸於外之程度、事件經過時間久暫等因素,並非以「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之房屋,一概均認係『凶宅』而構成物之瑕疵,否則將影響房市交易之公平性、安全性及發展性,合先敘明。」
    2020/12/13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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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2 觀看
    遊戲代練糾紛

    可能需要當證人
    2020/12/13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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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36 觀看
    被列警示戶,是否能作房屋賣出?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需要取得案件結案之相關資料後(如不起訴處分書),才能向偵查隊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在還沒解除前,原則上錢匯不進去亦提不出來。惟房屋買賣還是可以繼續進行,只是無法匯入您自己之帳戶而已,建議先把警示帳戶解除之後再進行房屋之買賣。 另,您提供帳戶給別人,可能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罪,這才是您現在必須擔心的,您與前妻之債務部分,建議先私下跟她談一下,請她寬限您到解除警示帳戶後再進行買賣亦不遲。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13 20:45
  • 3 回覆
    1363 觀看
    遊戲結束後說要殺我全家

    您好,對方之行為可能構成恐嚇罪,可以截圖提告看看。 您可以提供截圖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13 18:11
  • 3 回覆
    3665 觀看
    被親人脅迫掛名公司負責人,請問責任?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如您沒有實際要從事該公司之營運,建議不要任意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如公司法第8條),以免衍生後續許多問題,謝謝。 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13 12:28
  • 4 回覆
    856 觀看
    一般傷害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12 20:10
  • 2 回覆
    1027 觀看
    他覺得商品有問題他不能接受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12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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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9 觀看
    按摩店下班後在公司幫朋友按摩構成業務侵占嗎?

    您好,您僅係幫朋友按摩且並無收費,至多僅係違反您與雇主間之契約(如契約約定不得利用店面替朋友無償按摩?)而已,尚未構成何等侵占可言,猜測雇主係想趁此機會威脅您一番,建議不要簽訂任何不平等契約,以保障自身權利。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
    2020/12/1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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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3 觀看
    公然污辱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應可提告公然侮辱(或誹謗),至於具體情況如何,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12 16:41
  • 1 回覆
    730 觀看
    送達時間

    您好,建議詢問該案書記官,因為書記官最清楚何時寄出,謝謝。
    2020/12/12 16:38
  • 3 回覆
    946 觀看
    加盟金

    您好,可以提供契約加line討論,但目前尚看不出有何侵害商譽之情事。
    2020/12/11 18:20
  • 3 回覆
    1696 觀看
    警示戶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準備相關不起訴處分書等案件終結之資料,並填具申請表,寄給警方以解除警示帳戶,詳情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11 17:13
  • 1 回覆
    2150 觀看
    執行指揮書

    您好,現在您還不知道執行書記官為何人,所以建議先打給原股別之書記官告知該等狀況(即說明自己是租房子所有住戶都用同一個信箱,您怕信被他人拿走),看原書記官是否能夠協助您取得案件之最新進度。 另,您也可以試著打個管轄該案之地檢署訴訟輔導科,並報上自己之姓名與告知案件種類,查詢案件歸於哪個股別,之後再致電該分機之書記官,取得案件最新進度。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11 16:11
  • 3 回覆
    1482 觀看
    想取消訂單,但賣家執意要出貨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對方提告不符成本效益。請不用這麼擔心,這也不構成犯罪。真的提告的話,於調解程序就賠償對方一點運費損失即可。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11 12:28
  • 3 回覆
    3026 觀看
    契約書用印

    您好,建議提供資料讓本人看一下,謝謝。
    2020/12/11 11:02
  • 9 回覆
    1646 觀看
    我要離婚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406號:「...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著有規定。次按前開所謂有期徒刑逾6個月,係指宣告刑而言;行刑權消滅或受緩刑宣告,仍可訴請離婚,縱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者,亦可訴請離婚。」
    2020/12/11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