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獲得感謝 374 則

獲得收藏 18 人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刑事犯罪 不動產.土地 企業商務 行政訴訟 婚姻.監護.家事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大陸事務 勞動問題 智慧財產 遺產.繼承.贈與 消費糾紛 車禍事故 網路新創 醫療事故 稅務

註冊於 2020-07-31
個人主頁被 42,450 人瀏覽

全部案例分享 0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 3 回覆
    1429 觀看
    關於父方還在世的情況下能解除親子關係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除非被他人收養,不然無法斷絕親子關係喔。惟您倒是可以試試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樣日後可以減輕或免除對您父親給付扶養之費用。 另,我國現已該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無須負債子還,僅須由繼承到之財產去償還所繼承之債務即可,不足者毋須自掏腰包返還予您父親之債權人。 又,拋棄繼承係從知悉得為繼承人之時起算,所以尚不知悉成為繼承人時,並不會開始計算拋繼繼承之3個月時間。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118-1條:「(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3項)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020/12/09 11:12
  • 2 回覆
    643 觀看
    性平法 生理假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生理假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賦予女性之權利,縱雇主未與勞工有約定,亦須賦予此一請假之權利(不需附證明)。 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謝謝。 PS.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第2項)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2.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3項:「(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3.勞動3字第1020132872號函:「...: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上開條文已自102年12月13日生效。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減輕女性受僱者因請生理假致影響其病假天數之情形,並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衡平。 二、依前開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一年最多共計得請生理假12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生理假連同普通傷病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0日部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工資折半發給。 三、例如某甲於9月底前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未請生理假)者,則10月、11月及12月仍得依法分別請無薪之生理假1日;某乙6月底前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含請生理假6日)者,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爰該受僱者全年仍得請無薪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日。又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規定者,從其規定。」
    2020/12/09 00:10
  • 1 回覆
    673 觀看
    開網店相關事宜

    您好,您若要開設網路店家,原則上要先去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並於達到繳納營業稅之門檻(勞務銷售額單月超過4萬元,或貨物銷售額單月超過8萬元)時辦理營業稅之稅籍登記。 另,若您想要有自己之商標時,須去辦理商標註冊。又,於翌年5月時亦有繳納所得稅之相關問題(營所稅或綜所稅)。 再者,與網路平台所訂立之契約亦須先釐清雙方之權利義務,且與顧客間之權利義務,也須先訂立相關之條款,並注意網路購物(通訊交易)可能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鑑賞期之適用。 綜上,建議您先去了解開業之相關程序,待了解後再行開業,可以減少許多問題,謝謝。
    2020/12/08 23:30
  • 5 回覆
    565 觀看
    被朋友挖洞

    您好,如果是被詐欺、脅迫等而為意思表示,可以依民法之規定加以撤銷,惟舉證上可能比較困難。 建議提供該協議書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74條:「(第1項)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第2項)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第2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2020/12/08 22:59
  • 12 回覆
    926 觀看
    撫養費

    坦白說,那是對方的權利,在還沒有去世前,對方原則上都可以自由支配自己之財產,但縱使您與對方離婚,您的小孩仍得為繼承人繼承對方之遺產。
    2020/12/08 09:23
  • 12 回覆
    926 觀看
    撫養費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名下有車子跟不動產,於取得執行名義後的確可以強制執行。另,在您取得執行名義後,對方若有脫產之情況,可能會有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之問題,惟若是取得執行名義前之脫產則無此罪之適用。 然,無論如何,對方若有脫產之情事,您應可主張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之撤銷為是。
    2020/12/08 08:54
  • 12 回覆
    926 觀看
    撫養費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您所說之棄養是指刑事之遺棄罪嗎?還是不給付扶養費?如果是遺棄罪,應不會構成。若是指不給付扶養費的話,那已經取得債權憑證了,似乎也沒什麼可以再行主張了。 另,或許可以成為離婚之事由。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08 08:41
  • 12 回覆
    926 觀看
    撫養費

    您好,您要先取得執行名義(如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之後才能透過強制執行之方式向對方索取扶養費,惟若對方名下真的無任何財產及未有工作,恐僅會取得一張債權憑證而已。
    2020/12/08 08:30
  • 3 回覆
    1211 觀看
    網路恐嚇諮詢

    您好,您可以截圖後去警局報案提告恐嚇,讓檢察官判斷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謝謝。 PS.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2020/12/08 08:22
  • 3 回覆
    1209 觀看
    建商沒做好導致地底都是淹水能找建商賠償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應可主張債務不履行或買賣之瑕疵擔保,並可先上網去消費者保護會進行線上申訴,若申訴未獲滿意之答覆時,可以再申請消費爭議調解,謝謝。
    2020/12/08 08:16
  • 6 回覆
    8152 觀看
    當時做筆錄時太過於緊張,所以沒說的很仔細,希望能重新做筆錄

    您好,您可以致電詢問是否可以再做一次筆錄,惟因為前後兩次筆錄所述之內容如果不一,可能會影響到日後檢方與法院之心證(可能認為您說詞反覆);但若真有不正訊問之情況,您亦可主張受到不正之訊問,使證據欠缺證據能力而不得使用。 PS.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第3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第4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2020/12/08 08:10
  • 2 回覆
    863 觀看
    前同事缺錢請求用我的名字辦門號退佣金折扣 領取後蓄意不繳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簡單回答您的問題如下,供您參考: 1.比較難構成詐欺,多半會認為屬民事紛爭。 2.要強制執行您的財產須有執行名義,我不知道委外公司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了,聽您所述可能尚未取得,只是嚇唬您說要去強制執行而已。 3.這主要看您們有沒有講好並留有證據,證明對方真的是以您的名義去辦門號退佣金,但在外觀上,的確係以您自己之名義對外去辦理門號,則您必須繳納相應之費用,自屬當然。 以上係本人之見解,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2/08 07:52
  • 1 回覆
    1061 觀看
    家長把小孩關在家,然後小孩想出去。小孩(青少年

    您好,如果法定代理人私自把未成年子女關在家,而使其失去自由,是有成立犯罪之疑慮,提供以下法條供您參考。 惟,如果法定代理人僅係一時懲戒子女,可能尚不違法。本此,仍須視具體案情而定,無法一概而論,謝謝。 另,如有家庭暴力之情事,亦可聲請保護令。 PS. 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2020/12/07 23:18
  • 2 回覆
    762 觀看
    傷害不起訴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再議時可以將想要提出之資料一併附上,謝謝。正常來說,只要在10日內提出再議,即屬合法,至於您之後還要提再議補充理由狀,也是可以的,但要快,否則在再議補充理由狀收到前,即被駁回了,只剩下聲請交付審判了(須委任律師為之)。
    2020/12/07 22:59
  • 4 回覆
    777 觀看
    網路上的妨害名譽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有碰過當事人詐欺案件的(當事人住台南,被台北市的警局通知),他致電予警員說她並不方便前往台北市的警局作筆錄,然後警員告知她那您直接等台南地檢署傳喚好了。惟如果您致電予警員後,警員仍要求您前往,那您還是要前往,否則可能有拘提的問題,謝謝。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2020/12/07 22:20
  • 2 回覆
    555 觀看
    文章打到某家店黑暗的要命,勸各位(產品)自己煮就好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所述之情況似在指誹謗罪,此時您應該要注意是否可以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第311條之免責事由。 PS.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2020/12/07 20:50
  • 2 回覆
    838 觀看
    如何指定繼承人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您父親可以透過民法所規定之五種法定之遺囑方式,於生前先立好遺囑,分配自己之遺產;惟以遺囑分配遺產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另,須有民法第1145條所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始能剝奪繼承人之繼承權,除此之外,繼承人皆應有繼承權。 再,贈與的話贈與契約要寫清楚,且不動產要辦理好所有權移轉登記(須經書面),始生移轉之效力。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145條:「(第1項)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2020/12/07 20:22
  • 2 回覆
    714 觀看
    我借錢給了一個朋友他一直不還我錢

    您好,可以寄存證信函,或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請對方返還。另,若有相關證據可釋明對方跟您有消費借貸之關係,亦可聲請支付命令試試。
    2020/12/07 18:49
  • 1 回覆
    638 觀看
    裁定的作業時間

    您好,法院作成裁定的時間沒有一定,建議您直接致電該案之書記官詢問,比較準確,謝謝。
    2020/12/07 18:15
  • 9 回覆
    622 觀看
    朋友欠債不還

    您好,寄存函屬於合法之權利行使,尚不構成騷擾。
    2020/12/07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