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當是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無可挽回的情況,才會採取的手段。近幾年,國人離婚率居高不下,婚姻訴訟也越來越多。一般來說,當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只要經過雙方協議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個證人簽名,即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在實際的離婚個案中,雙方所面對情況往往不是那麼單純。有時,婚姻關係裡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但其中一方卻不願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卻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或撫養費一直沒辦法有共識,導致離婚協議書無法簽立而陷入僵局,甚至影響孩子與身邊的家人,費神而耗時。離婚絕不只是「兩個不適合的人要分開而已」,一段婚姻關係的終止除了要面對法律、財務、心理和家庭、社交關係各方面的衝擊外,更需要詳細思考規劃,建議您儘早找律師諮詢,以期將離婚帶來的傷害降至最低。
離婚 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 撫養費用 其他一、當事人為職業婦女,養育三名子女,先生近期向妻子宣稱因工作繁忙,晚上應酬至半夜,需在外過夜,實情是經常留宿於小三家中,並多次發生性行為,期間長達半年以上。 二、經高律師協助元配向小三求償精神慰撫金,獲判新台幣50萬元。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小彤與小晨都是嘉義人,在幾年前與小晨達成協議離婚。 兩人婚姻間生的兒子小啾約定採共同監護方式行使親權,並交由小晨擔任主要照顧者。 會面交往的部分則是約定隨時都可以探視,小彤也會時常寄送或在探視時攜帶生活用品給小晨,供小啾日常生活所用。 ...
案件背景 本件當事人C男多年來盡心盡力照顧父母,不料父母年邁罹患失智症又行動不便,每個月都需要支付大筆醫藥費,但是兄弟姊妹卻對於父母的照顧方式爭論不休,C男也擔心自己明明幫父母提款支付醫藥費,之後卻被兄弟姊妹反告侵占..... 案件處理過程 律師建議當事人幫父母聲請監護宣告,在法庭...
原告甲女與其夫因故分居多年,兩名未成年子女均與甲女同住,經甲女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提起家事訴訟後,積極協助雙方溝通,並取得共識,就離婚、監護權、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等事項成立調解,使雙方雖因無緣而離婚,但兩名未成年子女仍持續獲得雙親之疼愛與照顧。
一、當事人是一名先生,長期與太太分居並感情不睦,豈料太太竟報警並聲請保護令,謊稱受先生家暴。 二、經高律師仔細研究雙方對話紀錄、太太的社群媒體貼文等資料後,協助當事人向法院說明,先生並無任何言語或肢體暴力、或有任何騷擾太太之行為,太太僅是為了離婚才刻意聲請保護令等。最終成功說服法院,並使太太知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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